首页> 查企业> 简阳市中医医院> 简阳市中医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简阳市中医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勇
联系方式:028-27222458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jyszyyy.com
简介:
0
展开
王水芳、陶太山等与付明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80民初3536号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国玖与被告付明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中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诉讼中,陶国玖死亡,其直系亲属王水芳、陶太山、陶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简阳市中医医院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被告付明才,被告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歌,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刘小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修车费、鉴定费合计84131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19日12时35分许,付明才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简阳市螺简路由东溪镇方向驶往普安乡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螺简线41KM+350M路段时违反超车规定,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由陶国玖驾驶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国玖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7日,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付明才承担全部责任,陶国玖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陶国玖在住院期间死亡。原、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付明才辩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无异议。付明才的车辆在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事故发生后,付明才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丧葬费32000元,同时也垫付了白蛋白840元。 被告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川A×××××小型轿车在本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医疗费经核实发票共计249077.59元,主张扣除20%的自费药。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垫付了8万元,要求一并处理。对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万元,丧葬费无异议,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认可1595.76元,对死者陶国玖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认可100元/天,须扣除ICU的天数。原告主张两人护理,没有证据,不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和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但是须扣除在ICU的天数,交通费认可500元。 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述称,死者陶国玖因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产生了医疗费249077.59元,死者家属支付了90000元,尚欠简阳市中医医院159077.59元,因该费用原告尚未支付,简阳市中医医院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简阳市中医医院对死者陶国玖履行了医疗服务,陶国玖所欠的费用应当简阳市中医医院收取,同时原告主张的金额中包括了所欠医疗费,因此该费用被告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9日12时35分许,付明才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简阳市螺简线由东溪镇方向驶往普安乡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螺简线41KM+350M路段处时违反规定超车,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由陶国玖驾驶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国玖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国玖被立即送往简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伤情于2019年8月26日经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陶国玖车祸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目前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2019年9月8日在治疗期间陶国玖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陶国玖在住院期间,用去住院费用249077.59元,现欠简阳市中医医院159077.59元。2019年10月1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明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国玖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付明才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属其所有,该车在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付明才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白蛋白840元,丧葬费32000元,合计42840元。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垫付了医疗费80000元。案涉医疗费用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付明才均同意按19%的比例扣除非医保部分。原告同意将所欠医药费用159077.59元,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 再查明,死者陶国玖生前一直在从事收购皮毛等货物,并进行出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及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该车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陶国玖的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书、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陶国玖提供的住院发票等证据予以佑证,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应当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材料1.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阳市简城镇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陶国玖生前居住在陶太山家;证据材料2.简阳市东溪镇石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陶国玖自2016年一直在外从事羽绒、皮毛收售生意,生前在未在石梯村6组居住。证据材料3,伍阳琼作庭作证,证明陶国玖生前一直在从事皮毛生意。大地保险中江服务部认可陶国玖在外务工,但对其在城镇居住提出了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材料4,该公司工作人员对陶兰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应当按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对证据材料3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3、4对陶国玖生前长年从事羽绒、皮毛收售生意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中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各项损失703368.72元,支付第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垫付款159077.59元; 二、被告付明才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赔偿原告损失6958.54元; 三、驳回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9元,由原告王水芳、陶太山、陶兰负担952元,被告付明才负担6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晋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鑫
判决日期
2020-05-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