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与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民终238号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陇南师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民初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27行初7号行政判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行终41号行政判决均已生效,上述判决认定成县财政局做出的决定“认定争议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目前案涉财产权属及所占比例不明,一审中惠丰公司以已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县人民政府、成县财政局及陇南西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交中止审理申请,而本案审理结果需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未中止审理,致使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民初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县惠丰学生公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7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王银伟
审判员芦晨
审判员李元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洁
判决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