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1124财保6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赣1124财保6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700000元的其他财产。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36×××88账户内57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陈仁发位于上饶县花厅镇周村村的房产(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花厅镇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剑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旭
判决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