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水厂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8民终361号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水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9)湘08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9)湘08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家界何忠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燕
审判员钟以祥
审判员黄勇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慧
书记员覃琴
判决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