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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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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公路工程及相关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务文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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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与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5民初6512号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诉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郑进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86000元及延时费(延时费即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笔以118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0日开始计算;第二笔以118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5日开始计算;第三笔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5日开始计算;第四笔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5日开始计算;第五笔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5日开始计算;第六笔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均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达森广场设计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1186000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和付款比例,且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经多次催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双方存在合同纠纷,但并未拖欠1186000元的设计费,其中按照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第4条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要求。在交付内容第二项项目外立面,原告是在2015年4月18日提交设计的白图,并非蓝图,该交付内容不符合设计合同的交付要求,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第三项内容商业综合体内装,原告是在2016年4月29日才向被告交付设计图纸,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提交,已迟延385天,根据设计合同第7.4条的约定,应当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每延误一天的千分之二。我方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千分之一,应减收款项为577500元。第四点及第五点内容,原告均未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图纸,因此原告主张涉案合同拖欠9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四3.2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付的设计图纸,原告均未交付,涉案合同涉及的剩余135000元,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由于双方约定的设计费用为总价,没有具体区分各分项的费用。其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设计人)与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就达森广场工程设计事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第二条、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商业综合体(室内、室外装修设计)、酒店A(KTV)(室外装饰设计)、酒店B(KTV)(室外装饰设计)、招商中心(室内、室外装修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设计内容均包括方案、施工图。设计费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最后面积计算一口价,总设计费不含税为1500000元。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工作内容、方案完成时间、施工图完成时间分别为:1、招商中心、3月8日前、3月8日前;2、项目外立面、3月30日前、4月20日前;3、商业综合体新内装、效果图已定、4月10前;4、景观绿化总平方案、4月1日前、发包人确定按已有总图方案及经双方协商调整确定后10个工作日;5、景观绿化施工图、4月20日前、方案通过后40个工作日内。第五条、设计总收费1500000元,不含税费,如果要税收发票,则由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10%,该设计费分四笔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l‰。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等。 同年4月18日,双方就达森广场商业综合体(加建、改建面积)、停车场等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包干为680000元。后双方分别在2015年8月2日就达森广场招商中心设计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设计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000元;在2015年9月10日就达森广场商业面积变更签订《达森广场消防设计补充协议(二)》,设计费为125496元;在2016年6月22日就原合同室外工程、消防设计等深化设计签订《补充协议(三)》,设计费为90000元;在2016年6月22日就达森广场公共空间室内装饰设计及部分间墙铺即格仔铺的地面、天花设计等签订《达森广场室内公共空间装饰变更补充协议(四)》,设计费为270000元;在2016年8月17日就修改消防设计图纸签订《达森广场装修消防设计补充协议(五)》,设计费为70000元。原被告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延时费为违约金。 2017年6月27日,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乙方)与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达森广场设计补充协议(六)》约定:一、鉴于双方签订的两份设计合同及五份设计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为2795496元,已付1609496元,未付金额为1186000元。二、甲方分六期支付上述设计:1、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10%即118600元,2、2017年10月5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10%即118600元,3、2017年11月5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20%即237200元,4、2017年12月5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20%即237200元,5、2018年1月5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20%即237200元,6、2018年2月5日前支付付款比例的20%即237200元。以上时间只能提前付款,不能拖后,否则每笔按万分之三/天计延时费。三、乙方有义务完成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和原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未作变更内容,仍按原合同和原补充协议执行。原被告确认在签署该协议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设计费。被告当庭确认案涉工程已部分在2017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被告陈述其在签订该协议后有就未交付的图纸资料电话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原告对此不予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为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延误交付设计材料的情况,被告提交了载明出具人均为被告,出具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14日的《关于达森广场项目设计进度事宜》、2016年4月20日的《针对设计院增加设计项目费用发文的回复》、2016年4月25日的《针对湘潭设计院2016年4月23日所发出通知的回复》。原告对证据不予确认,并陈述被告未曾向其送达。 另查明,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成立于1992年3月26日,资质证书所载业务范围为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等。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分院支付设计费1186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以118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0日开始计算;以118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5日开始计算;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5日开始计算;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5日开始计算;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5日开始计算;以23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小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凤茵
判决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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