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有勤
联系方式:0796-2177728
注册时间:2010-04-23
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简介:
高低压电气成套及元件产品,电线、电缆、桥梁母线、变压器、输变电设备、电器设备、电子、电气、电器元件的生产、销售及安装;电力供应、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设备销售;电力能源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咨询开发推广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推广服务、能源管理服务、用户能效管理技术服务;送变电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维护;电线电缆、电力设备批发零售租赁;电力物资销售;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电力通讯工程、电力设备实验、电力技术咨询、电力信息系统开发、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架线工程服务; 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开发及工程咨询,环境评估监测的咨询服务:环保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伏设备制造;光伏发电;电力铁附件制造;劳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02民初5156号         判决日期:2020-05-22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天铭电气公司”)与被告罗川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铭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国强、何福伟,被告罗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铭电气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双方于2019年3月4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告将中标的“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批配电网施工(包号181902非ECP-PW-SG包131,永丰县2019年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工程包1)”内部承包给被告。承包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多次无故停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变卖、收藏施工材料。后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拒不同原告进行结算。经原告与供电部门进行清点核对,确认被告共完成工程量322640元,但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被告日常生活、借款等费用共计684330元。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共领取低压架空绝缘导线等原材料756153元,实际使用604804.28元,废旧回收材料10523元,所剩及回收的161872.22元材料全部被藏匿,拒不交出。以上原告合计损失共计523562.22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如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支付相关税款、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为及时清偿经营期间的债务等,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之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损失523562.2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罗川辩称,首先双方先签订是承包合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是因为承包了案述合同,后经双方协商聘用被告为公司员工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是作为技术员参与工程,项目的材料都是公司负责,原告诉请无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第一批配电网施工(包号:18192非ECP-PW-SG包131)项目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本工程价款318.9375万元,承包形式为经济责任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负责该项目的经营、业务、办公、劳资、税务等所有运营费用,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乙方承诺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在承保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支付相关税款、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计社保、未及时清偿经营期间的债务、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未完全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双方合作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684330元,被告领取设备款756153.5元,被告已完成工程量322640元,消耗材料604804.28元,废旧材料10523元。合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684330+756153.5-322640-604804.28+10523=523562.2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天铭电气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项目承包合同、2019年永丰县配网项目工程总清单、永丰县2019年台区施工汇总表、现场绘画图、2018年8月21日被告领条一张、8月26日陈有会费用报销清单、刘桂香领条一张、2019年9月17日欧阳国强费用报销单一张、网上电子回单2张、虞国兰领条、欧阳国强费用报销单一张、微信截图、2019年8月13日被告与原告员工陈浩阳微信截图、陈浩阳费用报销清单、借条一张、永丰施工项目部工资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份、调解协议、委托付款函、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费用报销凭证、2019年3月8日永丰施工项目部工资表、情况说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6张、永丰施工项目部、银行电子回单3张、永丰施工项目部7月份工资表、银行电子回单22张、永丰施工项目部零时民工工资表、报销单、银行电子回单6张、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罗川支付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23562.2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6元,保全申请费3138元,合计12174元,由被告罗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肖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凌赟赟
判决日期
2020-05-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