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02执1350号
判决日期:2020-05-22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8478元及利息(利息以2928478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1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5375元、执行费47306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545711.0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所欠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沈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罗快
判决日期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