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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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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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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中医医院、陈开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民终16947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开全、刘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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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简阳市中医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开全与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34467.28元。事实与理由:陈开全因交通事故受伤在简阳市中医医院治疗,其本身具有多种疾病基础,加之交通事故受伤,共产生医疗费50379.34元,已付16061.28元,尚欠34467.28元,并向简阳市中医医院出具欠条。一审中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申请对陈开全的用药情况和住院时长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意见,但对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用药和住院时间,是否与陈开全自身的疾病有关并未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简阳市中医医院没有证据证明陈开全具有过错为由,判决简阳市中医医院承担该部分医疗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应该在陈开全而非简阳市中医医院。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简阳市中医医院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就认定简阳市中医医院承担陈开全的医疗费用,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改判。 陈开全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刘廷祥是全责,简阳市中医医院上诉的医疗费不应由我支付,要么由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承担,要么由简阳市中医医院承担。 刘廷祥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辩称,其已就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申请鉴定,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应由陈开全或简阳市中医医院承担。 陈开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刘廷祥、简阳市中医医院赔偿陈开全各项损失52646.28元,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70013.56元(其中医疗费5052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30元、营养费3275元、护理费10480元、交通500元、车损1300元);2.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开全各项损失9427.49元;二、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简阳市中医医院医疗费13052.67元;三、刘廷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开全各项损失180.59元;四、驳回陈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80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开全各项损失6525.8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简阳市中医医院34467.28元; 四、刘廷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开全各项损失3082.28元; 五、驳回陈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元,由陈开全负担258元,刘廷祥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廷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谢剑 审判员童庆勇 审判员冯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清影
判决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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