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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有勤
联系方式:0796-2177728
注册时间:2010-04-23
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简介:
高低压电气成套及元件产品,电线、电缆、桥梁母线、变压器、输变电设备、电器设备、电子、电气、电器元件的生产、销售及安装;电力供应、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设备销售;电力能源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咨询开发推广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推广服务、能源管理服务、用户能效管理技术服务;送变电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维护;电线电缆、电力设备批发零售租赁;电力物资销售;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电力通讯工程、电力设备实验、电力技术咨询、电力信息系统开发、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架线工程服务; 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环保技术开发及工程咨询,环境评估监测的咨询服务:环保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光伏设备制造;光伏发电;电力铁附件制造;劳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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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02民初2929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天铭电气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海汇锂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铭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汇锂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铭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低压开关柜等电气产品,货款共计218000元。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并经验收合格。而被告海汇锂业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50800元,尚欠原告货款6720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海汇锂业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被告海汇锂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低压开关柜等电气产品,双方为此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低压电柜购销合同》,合同对被告海汇锂业公司购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进行了约定,其中产品总金额为218000元。另该合同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乙方(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在收到甲方(原告天铭电气公司)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发货前付合同额的30%,同时乙方提供合同金额17%的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合格受电成功付35%,余5%质保金半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2018年3月2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发出货物,被告海汇锂业公司接收了货物。2019年3月2日,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72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海汇锂业公司已支付原告货款150800元,尚欠原告货款67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天铭电气公司提交的《低压电柜购销合同》、送货单、业务往来款项明细、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7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保全申请费706.8元,合计14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肖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书记员凌赟赟
判决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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