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红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11执异93号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红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增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向其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称,官渡法院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云0111执2894号之二十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于2019年8月2日已收悉。现请求法院撤销(2018)云0111执2894号之二十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至2014期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异议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按时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现异议人已不欠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任何合同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异议人特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人无法执行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1执2894号之二十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法院向异议人发出的(2018)云0111执2894号之二十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昆明红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增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昆明红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增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3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增学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昆明红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8)云0111执2894号之二十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兴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兴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已收到。兴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前述异议,并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履行到期债务异议申请书》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贾孟书
审判员王文峰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亚玲
判决日期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