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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5472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联系方式:010-59968085
注册时间:1983-09-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简介:
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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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民终4386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玉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第三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玉海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贵阳市劳动仲裁院审理仲裁上诉人朱玉海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3、朱玉海保留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朱玉海1975年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至退休。2000年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隐瞒朱玉海所在事业单位,2006年,单位为原告以事业单位退休身份申报社保退休金。2014年10月1日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2017年四川、贵州社保先后发文重新核发,重新计算核发事业单位养老金。被上诉人拒不按照贵州社保文件计算申报之前少申报事业单位养老金基数。本案完全符合劳动发文规定的视同劳动争议法律原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计算养老金而发生争议,应作为视同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受理,由有丰富办理劳动争议专业知识的贵阳市劳动仲裁院审理仲裁该案效果会更好。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第三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朱玉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大部级特大央企)主要负责人和新星公司(副部级央企)主要负责人对原地矿部第八地址普查勘探大队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工资福利不低于贵州省地矿局的口头约定(经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的法律效力;二、确认原告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在事业单位工作,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的身份资格;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退还原告1986年-2000年单位没有参加社保,却从原告每月工资中扣除社会养老保险金。依据贵州劳动监察条例克扣劳动者工资给于5倍赔偿,并逐年比照西南石油局众志公司股息计算利息,但不高于退还年份应缴社保金平均值200%,共计两万四千八百元。四、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基地服务中心从小核定事业单位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赔偿原告企业退休金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3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陈述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可知,其与被告的纠纷系因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地质勘查单位的改制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文件要求,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为主导,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单位自身所能决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对原告提出的四项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玉海的起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1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有临 审判员李蓉 审判员李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马紫瑶
判决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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