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5民辖终68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多份《产品定作合同》,被上诉人长期拖欠,至今欠款1308380元,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的产品加工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本案应继续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1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此做出(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支持了被上诉人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适应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勤耕
审判员武聪
审判员武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子扬
判决日期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