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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351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利杰
联系方式:0319-2116229
注册时间:1995-06-09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1号
简介:
主营:各类轧辊、机械及备件的设计制造;钢锭、锻件、钢坯、钢材的制造与经销;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及设备修理;自营、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转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及软、硬件经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二类容器、金属结构件制造(不含压力容器);按资质承揽房地产开发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配件销售;汽车、铁路运输设备修理、租赁;包装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工具制造与经销;仓储;钢材、冶金炉料、耐火材料、造型辅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五金工具、电气机械及器材、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废旧轧辊回收;劳动与防护用品销售;各类轧辊、机械设备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动力设备及管道安装与维修;住宿、正餐(含凉拌);烟、食品饮料、日用杂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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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5民辖终68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多份《产品定作合同》,被上诉人长期拖欠,至今欠款1308380元,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的产品加工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本案应继续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1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此做出(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支持了被上诉人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适应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勤耕 审判员武聪 审判员武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子扬
判决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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