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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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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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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农林科学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03行审1号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的洛自然资监〔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4月12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洛自然资监〔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洛阳农林科学院(原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于2004年7月22日与郭建华个人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约定,由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提供合作共建的全部土地,郭建华提供合作共建的资金,双方以共建方式建设办公楼两栋,2005年建成,同年8月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办理了两栋楼的房产证,后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未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9月将办公楼房产过户给郭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洛阳农林科学院非法收入238.16万元(洛阳农林科学院的2865.90平方米房产按照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间2005年9月1日价值时点,房产评估价值238.16万元);2.处以非法收入20%的罚款,罚款共计47.632万元。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洛自然资监〔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我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其他证据等相关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洛自然资监〔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同年4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又于2019年9月23日将编号为洛自然资执催告〔2019〕201号的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的洛自然资监〔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以下内容:1.没收洛阳农林科学院非法收入238.16万元;2.处以非法收入20%的罚款,罚款共计47.632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文艳霞 审判员张川 审判员刘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丹
判决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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