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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胜国
联系方式:0719-3246386
注册时间:2016-01-21
公司地址:房县城关镇西水北路11号
简介:
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含水利);城市供排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能源项目建设;土地整理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置建设;商品房开发、物业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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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325民初1773号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被告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盛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276023.76元,并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之日止(截止到2018年10月12日利息为1020362.61元,本息合计为10296386.38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公司以公司需要交纳公司工业用地税款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公司借款4456962.00元被告公司于当天向原告公司出具借据一张作为借款凭证,并表示以后用为各乡镇异地搬迁提供砌砖的砖款抵还。此后被告公司又以公司工业用地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公司借款10543038元,被告公司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作为借款凭证,仍约定以后用各乡镇异地搬迁提供砌砖的砖款抵还。两次被告公司共计向原告公司借款1500万元。此后,被告公司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经统计共偿还5723976.24元,尚欠9276023.76元借款未还。期间原告公司曾多次督催被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或者继续为各乡镇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提供砌砖,但被告公司确一直推脱,既不还钱也不再提供砌砖。2018年6月26日,原告公司委托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公司下达律师函,要求被告公司限期还款或者继续提供砌砖至借款清偿为止,但被告公司却至今未予以答复。虽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此,原告公司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武当公司)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和标的没有异议,我公司已经偿还了5723976.24元,目前正在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这个标准不高,但是算下来利息也不少,我们希望原告能够放弃利息,并且已经偿还的部分不应再计算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被告赛武当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广夏公司借款4456962.00元,同日原告广夏公司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分两笔将该款转入被告公司,被告赛武当公司收到该款后向原告广夏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收据,入账时间2016年11月28日,交款单位房县广夏投资开发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陆拾贰元整,¥4456962,收款事由代各乡镇精准扶贫砖款”。2016年12月13日,被告赛武当公司又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广夏公司借款10543038.00元,同日原告广夏公司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分三笔将该款转入被告公司,被告赛武当公司收到该款后向原告广夏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收据,入账时间2016年12月13日,交款单位房县广夏投资开发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肆万叁仟零叁拾捌元整,¥10543038,收款事由代各乡镇精准扶贫砖款”。被告公司向原告广夏公司借款共计1500万元。期间,被告赛武当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9月30日、2018年1月5日分四次通过向原告广夏公司提供生产的砌砖抵还借款2780385.46元、1429151.34元、655637.84元、858801.6元,以上共计5723976.24元,尚欠9276023.76元,之后被告赛武当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亦未提供砌砖抵还借款。2018年6月26日,原告广夏公司委托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向被告赛武当公司下达律师函,催告被告赛武当公司在90日内自觉向原告广夏公司偿还借款或者继续供砖至还清为止。但被告赛武当公司未予答复,故引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房县广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76023.76元,并从2018年9月25日起以本金9276023.76元、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78元,减半收取41789元,由被告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执行时应连同执行款一并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余淑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荣
判决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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