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421民初4732号
判决日期:2020-05-18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费422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本金4229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5000吨/天膜法海水淡化EPC工程;服务类别:工料单价法预算编制;二、咨询业务得酬金:咨询服务费经双方协商按预算报告金额的0.1%按实调整;三、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咨询服务费按前款约定计取,出具咨询报告同时付清全部咨询费;四、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为被告提供了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至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工程的预算造价为62293166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第24条之约定,被告应于原告出具咨询报告同时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但被告仅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了20000元咨询服务费之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咨询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咨询服务费全部付清,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计丽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沈冰倩
判决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