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5民终1801号
判决日期:2020-05-18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春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朱飞
审判员郑红
审判员孙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回娜
判决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