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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利小冰
联系方式:020-85532723
注册时间:2009-06-14
公司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丰路8号J1、J2栋
简介: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印刷专用设备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其他办公设备维修;机械零部件加工;软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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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2民初2887号         判决日期:2020-05-1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丰、杨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7年7月,被告委托原告寻租办公场所,约定居间服务费为0.5个月租金。原告遂向被告推荐了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丰路8号J1、J2栋物业,原告多次带被告相关负责人查看上述物业,并带领出租方阿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蓝尔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考察了被告公司,并组织双方就租赁面积、价格、期限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被告为了达到免付居间服务费的目的,撇开原告直接与阿蓝尔公司接触并私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据原告了解,被告已于2018年1月份与阿蓝尔公司私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丰路8号J1、J2栋。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居间服务费,被告均不理睬,被告的行为极为恶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原告委托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赖莉青律师于2018年5月8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催交居间服务费的函》,要求被告于接函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12805元及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被告于2018年5月9日接函,但直至本案立案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了被告与阿蓝尔公司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极之不诚信。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壹拾壹万贰仟捌佰零伍元整(小写:1128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为2650.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有与被告方有授权的人员进行沟通、记录。事实上,被告从未出具授权文件给李强与原告签订任何与租赁办公场所相关的文件。李强也未曾将中介服务确认书交回过给被告,被告对于中介服务确认书的事情完全不知情。而且李强早就于2017年9月21日被免去公司的董事职务,更加不会有权去办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宜。二、被告就天丰路8号J1、J2栋与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由原告促成,原告无权主张中介服务费。具体理由:首先,事实上被告的公司负责人利小冰早就与阿蓝尔公司的董事相识,双方的合同是通过共同的朋友从中斡旋而达成的。其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实际承租条件来看,原告在其所谓微信和短信中提及的承租条件与实际的承租条件相差甚大,且从微信和短信内容来看,出租方和李强并未达成实际的出租合意,李强提出的条件是只能租J2一栋及55元的租金价格太贵了,无法接受。而原告证据中周经理的沟通条件是价格55元而且两栋一起租,因此原告的证据显示双方的分歧非常大,且根本没有达成合意,所以出租合同并非由原告促成。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李强有向原告咨询过租赁办公场地的事宜,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服务金额没有依据,一方面,即使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他的工作人员也只是针对J2提供租赁信息和资料,没有提及另外一栋的情况。另一方面,被告承租J1、J2的租金合计为90266元,面积合计是4103平方米,其中J2的面积仅为2502平方米,因此按照原告主张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月租金50%,其应该取得的居间服务费为27522元,因此原告主张的金额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被告的员工李强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的《中介服务确认书(客户)》,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中介服务代理合同或者相关的协议、确认书等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的《中介服务确认书(客户)》的主要内容为:经与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添公司)友好协商,鸿添公司同意为本人物色合适的物业提供中介服务,现本人确认如下:一、鸿添公司为本人提供以下中介服务:1.提供买卖/租赁物业信息,报告合同订立的机会;2.提供物业的相关资料并如实为本人介绍物业;3.带本人实地视察物业;4.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促使本人与物业业主达成买卖/租赁协议;5.协助本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二、本人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责任:1.本人知熟鸿添公司提供的有关物业的资料均来源于业主,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本人将查核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视察物业;2.如本人成功购买或承租鸿添公司介绍之物业,本人承诺向鸿添公司支付成交价的3%(租赁则为一个月租金)或者首月租金5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注:如前后金额有差异,应以后面空格所填金额为准);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本人确认: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或本人的亲属与鸿添公司所介绍之物业的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进行交易(无论是通过第三方还是直接进行交易),因得益于鸿添公司提供的以上相关服务,视同经鸿添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从而与业主订立合同,本人仍应按本第2款的约定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四、本确认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五、鸿添公司所有介绍之物业情况:广东广州市黄埔区萝岗科学城天丰路8号(阿尔蓝股份有限公司诚意楼2500方独栋)。该确认书的买家/租客一栏有“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的手写内容。被告对该确认书发表质证意见称:在第二条第2小点有改动的痕迹,首月租金50%那里;第五点诚意楼指的是J2栋;据我方了解,J2栋阿蓝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底、8月初已经出租给了案外人,那份合同后面又解除了,证明原告根本没有机会提供J2栋的居间服务;即使有中介服务确认书,也终止了。 2018年5月17日,被告与阿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蓝尔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版)》(穗租备2018B1604003255号),阿蓝尔公司将坐落在广州市黄埔区天丰路8号1栋(1601平方米)、2栋(2502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06××89)出租给被告作办公、研发用途使用,建筑面积410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28年1月7日,月租金为90266元。次日,该合同在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被告提交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其已经向阿蓝尔公司缴纳了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丰路8号J1、J2栋和广州市黄埔区天丰路8号1栋、2栋为同一房屋。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李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称:原告无法提供原件核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从证据内容看,已经到了2017年11月份,双方的沟通还在租一栋还是两栋,确实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为原告和李强就租赁条件、考察现场等情况进行磋商,部分微信内容显示被告确定承租的是J2栋,曾磋商过居间服务费用,但未就居间服务费达成一致意见等内容。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阿蓝尔公司工作人员周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阿蓝尔公司在本院审理的关联案件(2018)粤0112民初2890号案中确认其工作人员周小姐与原告的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多数为真实的,但不确认原告提交的页面显示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的聊天记录,认为该页记录为截取的不完整聊天记录。该页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条以上的内容无聊天时间显示,仅有内容显示为:“代理中介方成功引荐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期限5年,业主方在收到承租方合同保证金及首次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0.5个月租金为中介代理费;引荐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公司一次性支付1个月租金为中介代理费。”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为原告和阿蓝尔公司就出租条件、考察现场等情况进行磋商,部分微信内容显示原告介绍的客户确定承租的是J2栋,但未磋商居间服务费用等内容。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陈嘉敏的书面证言,陈嘉敏亦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中陈述了其与被告工作人员李强和阿蓝尔工作人员周小姐就房租出租、承租、考察现场等情况进行磋商的过程。 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委托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关于催交居间服务费的函》,要求铭钰公司于接函之日起三日内向鸿添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12805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2387.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两项合共115192.7元,如逾期未付,则提起诉讼。 另查明:铭钰公司在2018年3月13日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丰路8号J1、J2栋。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居间服务费是按单价50元每平方米乘以园区J1、J2栋的建筑面积4512.2平方米计算出来每个月的租金为225610元,提取半个月的居间服务费为112805元。原告陈述,涉案阿蓝尔公司的物业在2017年7月份后短期出租给案外人,案外人涉嫌诈骗被解除了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后原告才把涉案物业介绍给被告;被告陈述,涉案物业在2017年7月份后是有出租给第三方的,至于第三方退场后,被告与阿蓝尔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显然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中介服务确认书(客户)》《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版)》、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阿蓝尔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言、工商登记及备案信息、《关于催交居间服务费的函》及签收情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275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8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1元,由原告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983.9元,被告广东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2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娜 人民陪审员麦国华 人民陪审员王丽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丹丹
判决日期
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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