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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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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耀林、河池市公安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管理****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桂12行终129号         判决日期:2020-05-15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廖耀林因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行初8号行政判决,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耀林,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罗城县公安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林肖副政委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绍泽,被上诉人河池市公安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韦振菊副调研员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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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9月,原告廖耀林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渔业承包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罗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廖耀林的诉讼请求。廖耀林不服,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廖耀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民申字第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廖耀林的再审申请。之后廖耀林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上访并提交信访材料,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以书面答复并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告知廖耀林“你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希望你服判息诉”。2017年10月17日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原告廖耀林作出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廖耀林自2013年9月1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其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但廖耀林仍然先后三次到北京市××××南宁市等党政机关进行无理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廖耀林处行政拘留十日。廖耀林不服,向河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11日河池市公安局作出河公复决字(2017)00009号《现在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罗城县公安局作出的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廖耀林遂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具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原告廖耀林作出的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并无不当。被告河池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廖耀林的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对原告廖耀林所持撤销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河池市公安局河公复决字(2017)00009号《现在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违法,原告廖耀林所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7855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原告廖耀林的诉讼请求。 廖耀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上诉人提交法院枉法判决的涉法涉诉材料,罗城××政法委已受理,公安局介入捏造为本人闹访并拘留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二、没有证据本人闹访。三、公安局不应介入。四、政法委受理了本人的涉法涉诉上访,在此期间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无效的,一审判决足以推翻。五、上诉人到北京去上访合法,公安局无权认定为闹访。六、法院判决驳回存在错误。七、被上诉人超出法律规定且侵害了老年人的权利,造成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2018)桂1225行初8号判决;2、追究被上诉人赔偿行政损失1276500元;3、发回一审法院重审;4、追究被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 罗城县公安局答辩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10月16日16时许,上诉人到罗城××××办公室进行上访。经查实,上诉人的诉讼,经过判决,其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但其仍然先后三次到北京市及××、××县等党政机关进行无理闹访、缠诉,扰乱社会秩序。二、案件取证程序合法、证据有效。有询问笔录证实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两次到罗城××政法委闹访,称如果政府不满足其要求,就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到北京市上访。三、决定对上诉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公安局答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二、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准确,处理适用法律正确。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综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耀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申国毅 审判员华卫江 审判员寇四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祥铭
判决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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