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421执16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15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清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清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6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清逾期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清因刑事犯罪在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已至乔司监狱向张清作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清名下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张清名下位于嘉善县大运府邸8幢1-501-1、2的房产,由他案查封在先,本案已作轮候查封,待他案强制执行后本案再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清名下浙F×××××的中型普通客车、浙F×××××的小型车辆,本院已作权属登记查封,但无该车辆下落未实际控制,且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实际价值。被执行人张清持有的嘉善越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和嘉善祥符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股权,本院已权属登记查封,本院至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未发现公司在实际经营,经了解已不在经营。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清配偶吴敏华银行存款27661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8699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鉴于被执行人张清尚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19年11月7日,本案尚有债权881301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300元未能实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1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超审判员徐本一审判员黄炎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冯文强
判决日期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