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424执21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14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5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峰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238.5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法院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峰无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其配偶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另经执行,被执行人及实际占有使用人于2019年10月15日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9年1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峰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姜达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思锋
书记员陶齐凯
判决日期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