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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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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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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明、杨杰、赵敬超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111刑初89号         判决日期:2020-05-14         法院: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明、杨杰、赵敬超、袁成才犯盗窃罪,被告人赵庆伟、赵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明、被告人杨杰及其辩护人张波、被告人赵敬超及其辩护人彭松、被告人袁成才、赵庆伟、赵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袁成才、杨杰、张会明三人形成以盗窃基站蓄电池及通讯模块为主的盗窃团伙。该盗窃团伙在四川省内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前期由杨杰、张会明实施盗窃,袁成才负责踩点、发送APP定位及销赃给收赃人员赵盼、赵庆伟,后期杨杰、张会明二人单独实施盗窃并销赃给赵庆伟。被告人赵敬超在明知杨杰等人在实施盗窃蓄电池的情况下提供车牌号为川L×××××的银色微型货车运输盗窃的基站电池。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成才与杨杰对沙湾区二峨山太平垭与忠心村金冈茶场的两处基站进行踩点。一、两天后,杨杰告知赵敬超欲使用赵敬超车牌号为川L×××××的银色微型货车运输盗窃基站电池,赵敬超同意后,杨杰伙同张会明驾驶该车将沙湾区二峨通讯基站的24块蓄电池及4块通讯模块盗走,并将蓄电池存放于赵敬超位于沙湾区的房屋内,将通讯模块交给了袁成才。经鉴定:该被盗24块蓄电池及4块通讯模块在2019年3月7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6572.00元。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赵敬超,由赵敬超驾驶车牌号为川L×××××的银色微型货车将沙湾区金冈茶场通讯基站的8块蓄电池盗走,并连同在二峨基站盗窃的24块蓄电池,一同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亮维祥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将蓄电池以7500元每吨的价格贩卖给袁成才联系的收赃人员赵庆伟,赵庆伟在明知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8块蓄电池在2019年4月18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4171.00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成才伙同杨杰、张会明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到沙湾区附近的一座废弃通讯基站内,将14块每块蓄电池和3块通讯模块盗走,并将蓄电池与通讯模块存放于沙湾区南陵路48号门市,3块通讯模块被袁成才拿走。经鉴定:该被盗14块蓄电池和3块模块在2019年4月18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5391.00元。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将沙湾区通讯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盗走,并连同在范店乡蓄丰村基站盗窃的14块蓄电池,一同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亮维祥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将蓄电池以7500元每吨的价格贩卖给袁成才联系的收赃人员赵盼,赵盼在明知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以11622.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8块蓄电池在2019年4月2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383.00元。 3.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再次来到沙湾区通讯基站内,并将基站内的16块蓄电池盗走,随后杨杰与张会明将此次盗取的16块蓄电池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亮维祥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将蓄电池以7500元每吨的价格贩卖给收赃人员赵庆伟,赵庆伟在明知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16块蓄电池在2019年4月2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4766.00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按照袁成才提供的基站APP位置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在成都市金堂县外基站内盗取24块蓄电池;在金堂县转龙镇仁和村通讯基站盗窃了36块蓄电池。经鉴定,金堂县转龙镇仁和村通讯基站被盗4块蓄电池,在2019年3月22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558.00元。 5.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在雅安市雨城区的通讯基站内盗窃了32块蓄电池;在雅安市明山区的通讯基站内盗窃了24块蓄电池。后杨杰与张会明将上述盗窃来的蓄电池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亮维祥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将蓄电池以7500元每吨的价格贩卖给收赃人员赵庆伟,赵庆伟在明知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雅安市雨城区的通讯基站内被盗32块蓄电池,在2019年3月20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1912.00元;雅安市明山区的通讯基站内被盗24块蓄电池,在2019年4月3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4856.00元。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袁成才与张会明对沐川县、犍为县泉水镇两处通讯基站记进行踩点。2019年4月6日下午,杨杰提前告知赵敬超要用其货车运输偷来的蓄电池,承诺给予赵敬超1000元好处费,赵敬超答应。当日,被告人杨杰伙同张会明驾驶杨杰车牌号为川L×××××的面包车沿省道103线分别在沐川县通讯基站盗窃了24块的蓄电池;在犍为县泉水镇通讯基站盗窃了24块蓄电池,随后,该二人又在沙湾区通讯基站内盗窃16块蓄电池和4块通讯模块。随后被告人杨杰、张会明、赵敬超与王某1四人分别驾驶车牌号川L×××××的面包车和车牌号为川L×××××的银色微型货车将盗窃所得的蓄电池运至成都市新都区亮维祥物流公司,准备通过物流将蓄电池以7500元每吨的价格贩卖给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的人员赵庆伟。随后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截获。经鉴定,被盗64块蓄电池,在2019年4月7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9709.00元。被盗4块通讯模块,在2019年4月9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162.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8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张会明、杨杰、赵敬超抓获。2019年4月9日22时30分许,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派出所民警在成都东站将网上追逃的袁成才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庆伟退赔了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人民币65000.00元,取得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的谅解;被告人赵盼退赔了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人民币35000.00元,取得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的谅解。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六名被告人先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会明、杨杰、赵敬超、袁成才、赵庆伟、赵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敬超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发表辩护意见称:赵敬超系从犯;参与次数较少,金额较小;坦白;部分电池已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赵敬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发表辩护意见称:杨杰系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初犯,部分电池已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杨杰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搜查笔录、、物流单、发票、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乐山铁塔公司铅酸蓄电池采购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物证登记表,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吴某、龚某1、余某、万某、刘某1、张某、李某1、汪某、王某1、刘某2、李某2、龚某2、李某3、王某2、马某、夏某、刘某3证言;被告人张会明、杨杰、袁成才、赵敬超、赵庆伟、赵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赵敬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袁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赵庆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赵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川L×××××号面包车一辆、川L×××××号小型货车一辆、手套九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蓄电池六十四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煜 人民陪审员杨静 人民陪审员陈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丹
判决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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