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1民初2386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72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一套,合同约定金额25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截止2019年1月1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50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在起诉后又偿还2万元,目前剩余货款7万元未付。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一套,含税价格合计为25万元。签订合同设备运到付70%,验收合格付30%。
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CEMS安装初调验收报告》一份,验收结论显示为验收合格。
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00元整,双方就该货款的清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5000元;2019年4月—12月底每月至少还款10000元,12月底结清。如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付款额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偿还5000元,起诉以后在2020年3月26日被告再次支付2万元,剩余货款7万元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安阳县石背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润晓
判决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