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意、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726执3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潘新意与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097.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守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吕佳欣
判决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