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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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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华与沁源县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431民初39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春华与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闪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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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粉笔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城市光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将价值110200元的粉笔送至学校,被告已付款84200元,剩余26000元未支付。2018年12月14日应城市光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程春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原告继续向被告催要剩余粉笔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形式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应城市光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并依据合同将价值110200元的粉笔交付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被告陆续支付货款84200元,剩余26000元至今未支付。应城市光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办理注销登记,原告程春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唯一股东
判决结果
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春华欠款2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沁源县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朝燕 二Ο二Ο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凯 书记员郭宇欣
判决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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