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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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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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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从事电源、热源、水资源、风力资源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管理;煤矿、水泥、电解铝的投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及相关技术开发;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除外);对外工程承包;综合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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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清、陈运高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01刑终816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华清、陈运高、陈鹏清、陈龙、陈桂荣、陈小兵、陈美庆、陈美辉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赣011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华清、陈运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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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华清逞强好胜,经常纠集本村村民,在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村周边实施随意拦截车辆、任意损毁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2018年5月被选为象潭村委会委员后,被告人陈华清以村委会委员身份及依托当地人的身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置法律、规则、秩序于不顾,借助宗族势力及当地人的身份,组织、煽动象潭村民聚众闹事,利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侵害周边弱小村庄及从业企业利益。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华清经常纠集被告人陈运高、陈鹏清、陈龙等村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村附近,对周边村庄、企业和过往车辆运输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华清为纠集者,陈运高、陈鹏清、陈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华清的家属退回婚纱摄影公司人民币21000元。其他人员陈某16、陈某20、陈某19、邓红桂、陈某18退回婚纱摄影公司人民币14000元,陈小春退回婚纱摄影公司人民币6900元,被告人陈华清家属退回金信码头人民币114000元,被告人陈运高的家属退回金信码头人民币157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68900元由南昌市公安局予以扣押,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予以证实。案发后,喻大安、夏友龙、柳某等人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该事实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并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后核实。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清纠集被告人陈运高、陈鹏清、陈龙、陈桂荣、陈小兵、陈美庆、陈美辉及同村村民,依托当地人及村干部的身份,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在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村附近,对周边村民、企业和过往车辆运输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陈华清为纠集者,被告人陈运高、陈鹏清、陈龙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清在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中系纠集者,并伙同他人敲诈他人财物35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运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伙同同案人多次参与拦截运输车辆和聚众示威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伙同他人敲诈他人财物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鹏清多次参与拦截运输车辆和打砸工地造成财物损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多次参与打砸工地造成财物损失及聚众示威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桂荣、陈小兵、陈美庆、陈美辉参与打砸建筑工地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陈美庆、陈美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清、陈运高等人敲诈勒索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689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应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华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运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陈鹏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陈桂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被告人陈小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被告人陈美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被告人陈美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3689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上诉人陈华清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上诉人不是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象潭与闸上村产生的纠纷均是村民自发,并非陈华清组织或召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纠集村民阻工,但上诉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阻工事件发生时尚未当选为村干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哪些村民是由上诉人纠集而来,不能因为上诉人被他人举报涉黑涉恶就区别对待。陈鹏清阻拦运煤车是自发行为,打砸地梁的行为属临时起意,均与陈华清无关。陈华清与陈运高、陈龙并没有紧密联系,只是一般的同村村民,不符合恶势力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特征。二、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金信码头是维权行为。上诉人没有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夏某1主动找到村民自愿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一审判决认为象潭是金信码头通往丰城,但这却不是唯一通道,金信码头只是为了节省过路费用。上诉人唯一参与的行为是正月初六都市频道采访的拦车现场,金信码头的运煤车严重污染居民家庭环境,污染水体、土地,上诉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金信码头为了继续经营赚取利润,并考虑到改道成本,多次主动找村民协商赔偿,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以自身健康换取合理补偿,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能因为沿途其他村民没有要求或获得补偿而加罪于上诉人。上诉人没有要求赔偿,没有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夏某1不是因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而是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主动提出赔偿。2、婚纱摄影公司用地补偿不构成敲诈勒索。上诉人曾租赁河滩作码头,租期三十年,码头股东每两三年要出资对码头进行维护,合同虽然遗失了,但村委会为其开了相关证明。上诉人将自己租赁的码头出租收取租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上诉人只是在合同上签名,未阻止过拍摄,也未出面进行过协商。其他人仅仅是口头制止,没有恐吓、威胁、要挟的客观行为,达不到威胁的程度,柳某不是出于恐惧或受胁迫而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租金。三、对寻衅滋事罪的异议。1、上诉人及家属从未参与阻拦车辆的行为,更没有强行收取卫生费。法庭发问及质证阶段已经确认是误将陈某1认为是陈华清。运煤车污染严重,即便有拦车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心态,属私力救济,只是维权过度,不应上升到刑罚高度。2、协商编织袋厂污染赔偿是上诉人尽村干部的本职。村民陈某12、陈某13因农田受到污染而寻求村干部为其主张权利,所以找到村主任陈金根和当时分管农业的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以举报迫使丁某支付赔偿,其认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污染,而不是上诉人是否去举报。丁某去现场核实后并未对污染农田提出异议,还在事发后第二日对沉淀池进行了加固,说明他自己也认可造成了污染。从丁某在陈某13的收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也可以证实污染的真实性以及赔偿的自愿性。3、药湖公司阻工上诉人不知情,与上诉人无关。该起事实只有闸上村村干部凌某1(凌某3)的证人证言陈述是上诉人带村民阻工,系孤证。其实是上诉人参与过与闸上村的其他土地纠纷,凌某1错误地对号入座,从凌某1等人故意将集装箱的归属混淆就可以看出其证言不足为信。四、量刑偏高。上诉人主动到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成立自首。上诉人已经获得被害人柳某、喻某1和闸上村的谅解,涂某签的调解协议也表明得到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未被一审法院评判考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运高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运高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陈运高虽然户籍在象潭,但其一直在城区工作生活,与陈华清并不相熟,不存在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两人虽有共同的微信群,但陈运高既不是群主,也未加陈华清为个人好友,仅有陈华清的手机联系方式,且联系较少。陈运高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指认其参与三起寻衅滋事证据不足。1、第二起寻衅滋事即拦车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陈运高是在陈鹏清等人拦截他人货车之后才来到现场,并未参与拦车。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运高与陈某1、陈爱利去村委会办事的路上遇见村民拦车,遂出言阻止,不能认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陈鹏清供述前后实施了三次拦车行为,第三次时陈运高参与,也就是2018年11月1日,但公诉机关并未指控陈运高参与这次拦车。2、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起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没有证据能充分证明陈运高参与了拦截金信码头的行为,陈某11的证言中表述为听人说起,属于传来证据,陈某3虽陈述上诉人参与,但他并未亲眼所见,只是推测,均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另外,一个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而本案中被指控同时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两个罪名。3、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七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陈运高虽在案发现场,但一直未下车,也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陈运高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与者,只是过路人,并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三、量刑过重。1、对敲诈勒索罪量刑过重。金信码头是为了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而主动提出赔偿,双方之间有赔偿合同,上诉人没有威胁,且退还了所有赔偿款,得到谅解。拦车行为属于私力救济,司法机关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手段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2、陈运高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陈运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观上有投案的意愿,客观上有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陈运高在供述时并无避重就轻,只是解释所有的经过,不能因为其自我辩解就认定未如实供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在厚田乡人民政府主导下,根据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厚田乡闸上村××自然村在该村张山(象潭村民称“庄子山”)启动涉及二十余户农房建设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上诉人陈华清等人获悉后,以庄子山系象潭“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为由,先后于2018年8月25日、26日和9月3日、5日,多次到闸上村××自然村新农村建设工地,以威胁方法阻止施工。为此,厚田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厚田派出所民警多次进行规劝、调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分局应厚田乡政府请求派工作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认定庄子山系闸上村××自然村建设用地。2018年9月6日晚,原审被告人陈美庆在“天下第一家族-义门陈”微信群发布“是义门陈家后代,明天下午二点到村委会碰面”等言论,鼓动象潭村民配合村干部到庄子山示威,以争得庄子山权属。2018年9月7日14时许,上诉人陈华清、原审被告人陈鹏清、陈小兵、陈桂荣、陈美庆、陈美辉、陈龙及数十名象谭村村民在象潭委会集合,上诉人陈华清在村委会门口现场对聚集的村民鼓动说:大家不要退缩,一起去把庄子山争回来。随后数十名象潭村民赶到正在建设施工的庄子山,通过打砸已浇筑好的房屋地梁、填塞挖好的水井等方式,逼迫施工人员停工,其中原审被告人陈小兵追打在现场拍照的施工人员,原审被告人陈鹏清、陈桂荣、陈小兵、陈美庆、陈美辉等人使用工地上的钢管、砖头、铁锹等工具对工地实施打砸,造成工地4号、5号楼基础梁破坏。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地梁损失价值人民币1277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闸上村新农村建设文件(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洪新村发[2017]2号),证实新建区厚田乡闸上村为全市2017年度农村新户型示范村。 (2)被砸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9月7日下午3时左右有三十多人参与打砸房屋建筑工地。 (3)关于新建区厚田乡闸上村黄家村新建项目4#5#楼基础梁破坏处理意见,证实南昌市新建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受厚田乡派出所委托,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建区厚田乡闸上村黄家村新建项目4#5#楼基础梁破坏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与核对。 (4)报警记录,证实2018年9月3日和5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厚田乡闸上村××自然村因建设新农村,在施工中与象潭有土地纠纷,象潭村民十多人在施工现场与闸上村村民发生争吵的事实。 (5)2018年9月7日施工现场被砸照片及处警视频,证实有人打砸闸上村新农村建设基地,视频中,有陈美辉、陈美庆、陈桂荣、陈鹏清。 (6)厚田乡政府会议记录,证实2019年2月26日召开象潭、闸上村土地纠纷协调会议。 (7)新建国土分局的材料,证实象潭与闸上村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且确定了庄子山的土地系闸上村所有。 (8)审批手续,证实闸上村村民喻大安(其妻子杨任花)位于张山的新农村自建房进行审批手续的事实。 (9)陈小兵手机截屏,证实陈美庆在“象潭陈家一家亲”、“天下第一家族义门陈”两个微信群中的昵称是陈美群。2018年9月6日,陈美庆在两个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各位父老乡亲门!今天我村领导和乡长谈了判,结果不太理想,村领导今天出了好大的力去谈,在此表示非常感谢,土地陈家人的,希望有血性的陈家人都出力,靠人家村干部也谈不回来,乡里偏向黄家人,最后希望明天下午大家去现场”、“如果大家不团结,今年失去黄家,明年有可能就是失去石头涯和猪头山还有好多边界地方”、“下午到村委碰面”。 (10)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闸上村村民做房子的地方叫“张山”,这个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属有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象潭的村民到工地阻工,不准对方建房子。据其所知原来市政府批准了闸上村田园综合体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因为当地村民的关系实施不下去,就换成了闸上村新户型建设项目,这个新户型建设项目就是为闸上村96户人家做新农村房屋,这个应该都是有全套的审批材料,具体要问乡政府的夏彬乡长,他主要负责这一块。9月7日,象谭村村民到闸上村新农村工地阻工,其不知道这件事情,之前他们有一次去了十多个人,破坏了工地的模板,但没有打砸工地。 (11)证人喻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的时候通过新建政府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了两栋农村自建房,审批的两栋房屋位置就在“张山”上,因为当时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开工建设。2018年7月份,闸上村开始新农村建设,其家的两栋房屋也准备开工建设,到了8月份,两栋房屋的地脚梁已经浇筑好之后,象潭的村民就来“张山”其家的两栋房建设工地上阻工,并将其家两栋房的地脚梁敲坏。厚山乡象潭村民来其家新农村自建房工地上阻工大概有七八次以上。2018年8月25日,当时由陈华清带了十多个象潭村民到张山其家新农村自建房工地上阻工,陈华清说:“你要做也可以,每栋交3万元。”其拒绝了,接着陈华清等人继续在工地上不让施工,其当时就停了。第二次也是陈华清带了七八个人过来,陈华清说:“你们不拿钱不准施工!模板都不准拆掉!”这两次阻工都是其本人亲自在场的,还有六七次阻工其都没有在场,并且在9月初的时候象潭的村民将其家两栋房屋做好的地梁给砸掉了。 (1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厚田乡××村与闸上村的土地纠纷,到了厚田乡二次,第一次是在2018年的9月初,新建区国土局受厚田乡政府邀请,去当地确定厚田乡闸上村一个做房子的权属纠纷,实地查看后对比国土部门的图纸,认定闸上村这个做房子的地方是闸上村所有,做新房子的地方没有土地纠纷。其事后听说了闸上村已做好的房屋地梁被象潭的村民砸掉了。第二次在2019年2月26日上午,国土部门受新建区厚田乡政府邀请到厚田乡参加了一个土地纠纷的协调会,协调会上其明确说了国土部门经过实地勘测、对比土地详查及二调的相关材料,在象潭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下,国土部门认定闸上村做房屋的土地系该村的建设用地,但是象潭的村干部不认可这个说法,其就告诉他们如果有异议,要求他们提供有力证据向国土部门提出调处纠纷的申请,但是至今也没有接到象潭提供的材料。 (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5日,其工地上叫了一车混泥土过来给项目后面的两栋房子浇地梁,当时工地上来了十多个象谭村村民,他们拦住叫过来的混泥土车不准卸货,工地上的人就去劝这些人,说有什么事情好好的协商,你们不能这样拦混泥土车,那些象谭村的村民根本不听,就是不让其混泥土车卸货,没有办法,就打了110报警,后来厚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将这伙人给劝走了,这次阻工其工地停了一个多小时。2018年9月7日下午,那天其正好和罗某在工地的项目部门口,看到工地上陆陆续续来了十多辆轿车,从这些车上共下来了四、五十个人,这伙人下来之后在工地上直接叫停工(指项目后面两栋房屋工地),当时其就说后面的那两栋没有开工,他们看到其这样说就往后面两栋房屋的工地上走,这伙人一边走一边“戳戳骂骂”,之后他们之中有十来个人捡起工地上的钢管砸其工地上已经做好的地梁,还有一群人拿工地的钢管、石块等杂物往其已经做好的水井里面丢,当时其和罗某就躲工地项目部里面不敢出去,就在项目部门后面用手机拍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在拍的过程中被象谭村的村民发现了,对方的人恐吓其两个人不准拍,当时有两三个年轻人冲进工地项目部要打其两个人,但是被陈毛古(音)给拦住了,其感觉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打完报警电话后其和罗某也不敢在现场待下去,就跑到工地外面去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厚田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处置,其看到派出所的人来了就回到项目部,看到了厚田派出所的民警在给那些阻工的人做工作,后来这群人才乘车离开了。 (1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8月中旬开始在闸上黄家新农村建设工地工作的,黄家新农村建设开工是2018年7月开始正式施工的。从2018年8月25日开始就发生了第一次阻工,直到2018年9月7日被迫停工,期间有十余次阻工的情况。到了2018年9月5日那天,就来了十多个人拦住其搅拌车不准进入工地,当时派出所也出警了。2018年9月7日那次实施的行为最疯狂,其工地也遭到了破坏,从那天至今,其工地就停工没做了。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八月份去这个闸上村新农村项目工地上做事的,其在工地上听说是新农村项目所在的地存在着归属纠纷,陈姓村庄的村民认为新农村项目施工的地是他们的,不允许闸上村的村民进行施工。把新农村项目施工浇灌下去的混凝土铲掉、敲砸模板和地梁,还有就是言语威胁的方式进行阻工的。新农村项目的施工期间其印象中至少有七、八次阻工的情况。 (16)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其村整体规划了94户人家,在张山规划了30多户,目前开建的是杨任花和喻某1两户,象潭的村民说张山的这块地是他们象潭的,不准其村里建房屋。自从张山工地杨任花和喻某1家房屋开建(2018年8月份开建),基本上天天有象潭的村民去阻工,九月份,第一次是去了二十多个人,其认识的人有陈华清、陈金根、陈某10、陈涂家、陈高华、陈海根及叫不出名字的女老人家,当时象潭的村书记陈有根也在,但是没有说什么话,主要是陈华清在说,让其张山的工地上人停工,说地在他们村的族谱上有记载,不准其村里的人建房,当时其就上前和他争论,说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其已经得到了南昌市政府的批文,你的族谱能够认定什么,张山这块地历史上一直是闸上黄家村的人在使用,分田到户的时候也分到了闸上村名下,你凭什么说你们村的地,他就一直争论有这地,厚田乡政府及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现场协调,后来是派出所的民警强行将象潭的村民驱散了。第二次是过了几天之后(指2018年9月7日),其接到村里副书记程小根电话,说象潭的人又去张山的工地阻工了,其接了电话后就和凌某4赶过去,到了之后看到象潭有三、四十个人在工地上,大部分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这次象潭人在阻工时,砸掉了杨任花、喻某1两家的十多根地梁和打好的水井。其认为是陈华清和陈金根两人组织的,其在闸上村当了三十多年的村干部,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他们两人当上村干部后多次带头因为类似的事情和附近村庄发生纠纷。 (17)证人万和生的证言,证实闸上村根据厚田乡政府的新农村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为闸上村的村民做二十多栋新房子,其村的杨任花、喻某1两家选址在一个叫张山的地方,在他们两家正常施工的过程中,厚田乡××村的村民多次跑到工地阻工,说张山这个地方是他们村的,不允许杨任花、喻某1两家做房子,为此乡政府、派出所多次做他们的工作,但是一直做不通。2018年9月份一天(具体日期其不记得)他们闹的最凶,当时象潭来了三、四十个人到工地上阻工,把杨任花、喻某1家做好的地梁及一口水井给破坏了。在这之前杨任花、喻某1两家的房屋已经被象潭的村民阻工了十多次。其听陈家村的人说,是他们村委会一个叫陈华清的干部组织的,想出这个风头,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陈告华、陈涂家一大家的人到黄家村新农村工地去敲别人的东西,其是接到乡里夏少华副乡长电话,讲象潭的人在黄家村新农村工地搞破坏,让其一起过去处理,其和夏乡长到了之后,厚田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其看到工地部分房屋地梁水泥被敲掉,后来经过乡里领导、派出所的民警劝阻,象潭的村民才离开现场。现场有陈告华、陈涂家、陈小兵、陈和平、陈运告,其他的人记不清。 (19)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有村民报告闸上村在庄子山做房子,其和陈某3等村干部和村民陈涂家、陈海根去查看,发现闸上村有两栋房屋在做墙脚,其村干部和村民就让工人不要做,后与乡政府说明情况,还与闸上村召开了会议商量庄子山的权属问题,但由于两村都拿不出证据,之后这个事一直在协商,其村的陈涂家、陈告华、陈海根几人就经常到闸上村阻工。象潭村民到闸上村庄子山工地损毁地梁一事具体日期不记得,当时其在象潭家中,接到陈某5的电话,讲象潭来了很多村民到闸上村工地阻工了,等其开车到村委会的时候,村民已经前往庄子山,后来象潭的村民陆续回来,其就问陈远庆,庄子山那边什么情况,陈美庆讲象潭的人把闸上村做好的房屋地梁砸掉了。 (20)原审被告人陈鹏清的供述,供认2018年9月7日中午其在家里吃完了午饭,然后来到村委会旁边的小商店看别人打牌,就看到陆陆续续有很多村民聚集在村委会旁边的空地上,其就走出来看,听村里的那些人说他们要去庄子山阻止闸上黄家村的人做房子,山是象谭村的祖坟山,等到当天中午二点钟左右,现场聚集了五十多个村民,然后就开始往庄子山上走,其坐上了一辆白色小汽车跟着过去了,到了庄子山上之后,就有人喊“敲掉他妈的去”,接着这些村民中就有一部分人开始拿工地上的钢管等物品开始砸工地上的房屋地梁,其也跟着喊敲掉,并捡了工地上的钢管对着做好的房屋地梁敲了十多下,但只敲掉了一小块,在敲的过程中派出所的警车就赶到了现场,派出所的人过来就叫他们不要破坏人家的房屋地梁,这样解决不了问题,这些人就停手了,跟派出所的人说这个庄子山是象谭村的祖坟山,不能让他们闸上黄家村的人给占了,派出所的人就说政府部门会想办法解决,其看到派出所的人来了就陆续走了,其也没有在现场多待,就搭着同村的人一辆白色轿车回家了。 (21)原审被告人陈小兵的供述,供认2018年9月7日的上午十一点左右,其村的陈新生打电话给其,说庄子山祖坟被闸上黄家村的人做房屋给占了,其开车赶到了庄子山,这个工地管事的人喻某1和几个闸上黄家村的村干部就赶了过来,和在场的这些村民说这个事情要两个村里的干部来协商,这个时候村里的人就陆陆续续来了,有些是开摩托车过来,有些是开汽车过来,当时陈家村的干部和村民大约有三四十个到了,其看到同村的陈建华,与他打了个招呼,就和陈建华、陈冲、陈龙去陈建华舅舅家,走的时候,就看到了陈鹏清、陈美庆赶了过来,陈鹏清到工地上拿了一根钢管,陈美庆拿了一根长的方料开始砸工地上房屋的地梁,其四个人也没有去多事继续往陈建华的舅舅家走,期间其听到村里的村民在庄子山上大吼大叫,说要叫挖机把庄子山工地上的地脚梁挖掉,其就没有过去看,等其四人从陈建华舅舅家出来的时候,就看见派出所的警车离开了现场,聚集在“庄子山”的陈家村村民也陆陆续续散了,后来其就开车回家了。在2018年9月6日晚上,在"象潭陈家一家亲"的微信群里,陈美庆等人呼吁大家第二天到"庄子山"上去阻工。这些在其手机上有详细的聊天记录。当时在庄子山阻工快散场时,村干部对村民说:"只要你们能阻止施工,剩下的事情村里去和对方谈。并供述陈鹏清、陈华清两兄弟遇事都是比较冲动的,听说陈鹏清和一些象潭村民拦过大货车这件事。 (22)原审被告人陈美辉的供述,供认2018年中秋节前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接到陈小兵的叔叔“毛估”电话叫其第二天到闸上村的黄家去解决祖坟山的事情。第二天下午其坐“毛估”的车先到了象潭委会,看到村里的干部陈某3、陈金根、陈华清等人都在,其一房的人陈小兵、“毛估”、陈美庆等人都说提议到黄家去解决祖坟山的事情,村委员陈华清说:“我们大家今天一起去,大家不要退缩,都到黄家去想办法把袓坟山的土地弄回来。”其坐着毛估的车子到了闸上村黄家喻某2做房子的屋基地,其和陈小兵等人到了现场后,看到陈美庆、陈龙、陈涂家、陈桂荣、“二子”、陈鹏清等二十多个人也到了现场,一下车就听到有些年轻男子大叫“砸掉他妈的东西。”其中有两个妇女先动手砸屋基地的梁,男人们也捡起工地上钢管、石头等工具砸屋基地,其捡起工地上斧头砸了两、三下屋基地面上的梁。陈小兵也拿了东西砸了屋基地,工地上做房子的人在旁边拍照,陈小兵恐吓拍照的人不准拍照,村还有几个年轻人想要冲过去打拍照的人被“毛估”拦下来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叫他们不要砸别人的东西,其看到派出所的人来,就坐着“毛估”的车子走了。 (23)原审被告人陈美庆的供述,供认2018年夏天的时候,有一次其接到电话,讲村里的祖坟山都被别人占了,让年轻人赶回去,就开自己的货车从长堎出发到了闸上黄家村和他们有争议的那个山地(这个山地具体叫什么名字其搞不清楚),到了之后看到陈小兵、陈桂荣、陈涂家、陈告华、陈海根、夏水秀等人在,对方是在这个山地上面准备盖两栋房屋,这些人就不准对方施工,说这个山地是村里的地,工地上面的工人也没有开工都在旁边休息,这些人在现场待了十多分钟就离开了现场。还有一次在2018年9月份的时候,其接到村里电话,让在外面的年轻人都赶回乡下,和闸上黄家村的人去谈这个争议的山地怎么解决,当时约到下午两点钟到村委会门口去集合,到了象谭村委会之后,看到有很多的村民都在村委会门口聚集,接着在村委会聚集的人就往闸上村的那个工地上走,其自己开车过去的,其他的人怎么过去没注意,到了现场之后人数比较多,不知道是谁先动手拿工地上的东西砸,其看到有很多人都拿东西在砸工地,就捡起了工地上面的一根钢管,对着做好的墙砸。记得陈华清、陈毛古、陈桂荣、陈鹏清、陈小兵在场。动手打砸工地的有其、陈桂荣、陈小兵、陈鹏清四个人。这次去黄家自然村工地之前是陈小兵打电话约见面,然后其和陈小兵、陈毛古、陈桂荣在新建区起见面之后,一起商量好去乡下的那块有争议的地方看看什么情况。商量好后,其在“象潭陈家一家亲”和“天下第一家族义门陈”两个群里发信息,信息的大概内容是“各位父老乡亲,我们村里的领导为了要回那块争议土地的事情和乡里领导谈了判但是效果不理想,希望有血性的陈家人都能为这个事情出力,我们第二天下午两点到村委会碰面”。 (24)原审被告人陈桂荣的供述,供认2018年夏天一天下午,其当时正在厚田乡××村,无意之间看到很多象潭的人聚集在村委会旁边的空地上,其就过去看下是什么情况,听旁边的人说是厚田乡闸上村的人霸占了村里的地做房子,村里的人都要赶过来,当时其觉得作为象潭的一份子也应该跟过去看看,大概聚集到了四、五十人也不知道谁叫了一句走,接着大部队的人就往闸上村做房子的工地走,当时其是很晚开着摩托车赶到现场的,等其赶到闸上村那个房屋工地的时候厚田派出所已经在现场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劝在场××村村民依法处理,其在现场站了一下子就离开了。 (25)原审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供认2018年9月一天晚上,陈美庆在微信群号召大家第二天下午二点到象潭委会集合,一起去和闸上村人争庄子山。第二天下午二点左右,其开车到了村委会门口,看到二三十个村民聚集在那里。后来还陆续来了人。陈华清在村委会二楼对他们说,要去就一起去,大家不要退缩,想办法把庄子山给争回来。接着他们到闸上村的新农村建设基地看见已经浇筑了地梁,陈桂荣就叫了一句“怎么就浇筑了地脚梁,我们看看敲得动吗?把他们的钢板扳掉去!”。接着陈桂荣、陈鹏清、陈小兵就一起拿钢管开始敲工地上的地梁。工地上的施工员用手机拍现场视频,陈小兵发现了就想冲上去,追了十多米,被拦下来了。后看到警车来了就全部停手了,其和陈小兵、陈冲一起去工地后面陈建华的舅舅家吃柚子去了。当天象潭的干部,其只看到陈华清在现场。象潭村民去之前陈华清当时在村委会的二楼对他们这些老百姓说“要去大家一起去,不要退缩,我们要想办法把庄子山的山争回来”。 (26)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陈某2、罗某、李某1辨认出陈美辉、陈桂荣、陈鹏清、陈小兵、陈美庆参与2018年9月7日打砸工地。 2、丰厚一级公路连接线从厚田乡××村经过,该公路系前往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电厂)的运煤车辆主要运输通道。为显示地方势力并以此谋取利益,2018年9月底至11月初期间,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人陈鹏清及其家人,多次对路经象潭的丰城市的运煤车辆进行拦截,强令司机掉头改道或交纳“清洁费”。2018年10月30日,丰城市运煤车车主范某和、钱某2的两辆运煤车经过丰厚一级公路连接线象潭路段,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人陈鹏清等人以运煤车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将运煤车拦停,提出要么调头改道,要么缴纳600元一车的“清洁费”的要求,两辆运煤车司机被迫分别交纳600元。收取的1200元“清洁费”被原审被告人陈鹏清之妻、上诉人陈运高父母等人瓜分。第二天(2018年10月31日),范某和的运煤车再次经过丰厚一级公路连接线象潭路段时,原审被告人陈鹏清、上诉人陈运高及其家人又将运煤车拦下,并要求交纳600元或者掉头改道,因曾交过600元通行费,范某和提出争辩,原审被告人陈鹏清持铁锹追打范某和。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警记录,证实报警人鲁某系汇众物流车队司机,从南昌扬子洲拖煤送往丰城市,为了省路费而从流湖下高速通过县道经过厚田前往丰城市,途经厚田乡××村被村民陈某6夫妻、陈海根父子、熊某3等人将拖煤车辆拦下,以污染环境、噪音扰民为由不予货车通过。报警人范某和称:其驾驶的运煤货车通过象潭的时候被当地村民拦下,不允许他们运煤货车通行。 (2)收据,证实运煤车司机“艳阳”向象潭交过600元马路清理卫生费。 (3)证人李某2(化名李亮)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10月底其开运煤车从南昌市扬子洲码头拉煤到丰城电厂,在路过厚田乡××村的时候,被三四个象潭的村民给拦住了不准运煤车通过,其就问那些拦路的村民,为什么不能通过,拦路的村民说这个路是他们村里的道路,不准通过,后来来了一辆宝马车,从车上下来了三四个男子,那个开车的司机说,要过去也可以,要交600元的卫生费,当时其考虑如果掉头,就要绕到流湖去上高速,需要绕很远的路,其就说交这个钱,接着就被他们这些人带到了当地的村委会,在其之前有一个司机已经交了600元钱出来,那些拦路的村民让拿600块钱出来,其就拿了600块钱放在了桌上,接着村民就口述让其写了一张600元的清理卫生费的收据,并保证不走象潭的道路,写完这个收据后那些拦路的村民就让其开车通过了他们村庄。并辨认,熊某3、陈华清、陈鹏清在现场拦其的车不准过去,在村委会交钱的时候看到了陈运高这个人,但是在拦车的时候没有注意他在不在,现场拦车还有一个人是一个耳朵的男子,但是在你们的照片中都没有。 (4)证人熊某1(化名张平)的证言,证实熊某3、陈华清、陈鹏清、陈某6在现场拦车。陈华清、陈鹏清等人以污染为由在厚田乡××村拦截运煤车辆并索要600元每辆的清理费,范某和因为和象潭村民理论还被象潭村民拿着鱼叉、铁锹追打。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八点左右,其驾驶运煤车到达象潭的时候,发现前面三四辆运煤车被象潭村民拦住了,当时在车上等了几分钟,前方车辆就发动走了,其也跟着离开了。第二次是在第一次拦车事件的几天之后,也是在早上八点左右,其开着运煤车带着李某2(车队队长)经过象潭的时候,被三四个年纪比较大的象潭村民拦下来了,说运煤车会对他们村的环境造成影响,现场一个坡脚的男子说想从这里过就要交钱,其中的一个司机气不过就说:“只要你敢收,我身上的一万块钱全部给你!”那个坡脚的男子就不做声了,接着一辆宝马X5汽车就开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了一个中年男子讲要么就掉头走,要么就交600元钱从象潭通过。其就问那个开宝马的男子讲交了这600元钱是不是不会被拦了,那个开宝马的男子回答讲以后依然见一次拦一次,600元只能过一次。接着其就跟老板范某和打了个电话汇报了情况,范某和说掉头的话高速费和油费也差不多要600元,要不就交600元给象潭那些人算了。接着其和李某2就坐那个坡脚男子的三轮电动车到了象潭委会,李某2拿了600元放桌上了,接着象潭的人开了张收据,收据上写的是卫生费600元。接着其和李某2就离开了村委会,开车回丰城去了。 (6)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日象潭的村民阻拦过路的运煤车,并且听说之前收取600元每辆的清理费。 (7)证人钱某1、熊某2、李某3的证言,均证实2018年10月29日象潭的村民阻拦过路的运煤车收取600元每辆的清理费,司机周某的车和刘耀军车队的车这两辆车交了钱。运煤车从金信码头运煤不会被拦,金信码头的老板交了钱给象潭的村民。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象潭的村民阻拦过路的运煤车收取600元每辆的清理费,有两辆车交了钱共1200元。运煤车从金信码头运煤不会被拦,金信码头的老板交了钱给象潭的村民。刘某辨认出陈华清就是现场开宝马车的男子。 (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的10月底的一天,其公司六七辆挂车从扬子洲的龙源码头运煤到丰城,陈某4、钱某1驾驶的运煤车在经过新建区厚田乡××村的时候,被象潭的村民拦下来了,陈某4、钱某1就在对讲机里说象潭的村民把他们拦下来了,不交钱不让走,让后面的几辆车绕道走,其接到这个消息后就开车绕上高速回丰城了。 (1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9日象潭的村民阻拦自己的运煤车,并且交了600元的过路费,村民提供了收据。 (11)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30日象潭村民拦下运煤车,开宝马车的男子说交600元一辆车,并且钱交到村委会去。2018年11月1日象潭村民把运煤车拦下不准通行,司机报了警。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10月30日上午8点左右,其到做房子那给工人送水,在回来的路上碰到了陈运高(陈某6的儿子),他讲这条路好多拖煤的车子从这经过,村里的委员陈华清打电话给陈运高说要收六百块钱一辆车,当时其回复了陈运高讲,华清说收六百块钱也好、一千块钱也好,你和陈华清讲,跟村委会半点子关系都没有。在村委会时是陈运高当时让他们交的钱,并且开了收据。一共收取了两辆车子,共计一千二百元现金。31日那天其不在现场,听说拦路的陈鹏清及熊某3,陈某6及涂大毛,陈海根、陈蒙平两父子,陈某12、陈星星、陈蒙平这些人又在拦车,而且跟司机的老板发生冲突,陈某12、陈星星拿了铁锹、陈鹏清拿了一块石头,陈国平的兄拿了一把苗子出来追着那个老板打,并且陈星星还抢了一部手机,最后让夏冬桂还给了对方。 (13)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30日,两个拉煤的货车司机在象潭××(××每××)××路面清理费用,这笔钱最后被熊某3拿走了。 (14)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其从2018年10月30日开始拦运煤车的,其中有两辆车上司机直接把600元交到村委会去,后这笔钱被用来做打扫的工费分掉了。31日早上,其和陈鹏清等人在拦截车辆的时候与对方发生冲突,对方把陈鹏清的衣服扯破了,陈鹏清就想用铁锹打对方,被对方跑掉了。 (15)证人熊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30日,其和陈鹏清等人在门前的马路上拦运煤车并且收取了八辆车的押金,每车600元,其中六辆车掉头回去的时候把钱退给了他们,剩下两辆车的司机不想掉头,自愿把钱直接在象潭村委会交的,其收了钱。10月31日,陈鹏清拦下六七辆车,其中昨天交了卫生费的司机与陈鹏清发生冲突,陈鹏清用铁锹追打司机。 (16)证人谭某1、谭某2、夏某3的证言,证实丰城运煤车并不会对马路造成污染。 (17)被害人范某和的陈述,证实2018年的9月底,其运煤车从扬子洲运煤出来到象潭的时候,司机打电话给其,说车子被象潭的村民拦住了不让走,当时被拦了好多辆车,但是过了一个多小时,好像又放行了,说下次不让走。象潭的村民说运煤车会有煤灰撒下来,搞得他们村的路面好脏。第二次是第一次拦车发生的几天之后,当时是其司机周某驾驶车子行驶到象潭的时候又被拦了,李某2当时给其打电话,说象潭的村民又在拦车子,问李某2怎么才能解决,李某2说象潭的人说交600元的卫生费就让走,其就说交600元钱算了,后来李某2就交了600元钱给象潭的人,当时还开了收据。其听周某说有一个开黑色宝马X5的男子,有一个坡脚的男子,还有一个一只耳朵的男子在现场拦车。第三次拦车是在第二次拦车的几天以后,当时是其司机开着车经过象潭的时候又被拦了,当时现场有五六个象潭村民,当时其就下去跟象潭村民理论,说前两天交了600元,为什么还拦其运煤车,当时有个坡脚的老头子讲谁说交了钱,就是不准走,问他凭什么拦路,其要报警,他说你还敢报警啊,然后旁边一个瘦瘦的男子就打电话讲你叫几个老短过来,接着就有三个象潭的年轻男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那三个男子手里还拿了鱼叉和铁棍,其见状就开始跑,现场的一个穿黑色拉链衫的男子就打了其后脑一拳,其接着就躲到一辆运煤车上并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象潭拦路的村民还是不肯让其通过,接着其就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在做笔录的时候,现场拦车的一个女的拿了一件破衣服进来,说其扯烂了他老公(那个穿黑色拉链衫的男子)的衣服,之后做完笔录其就离开了。 (18)证人钱某2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的运煤车被拦过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10月29日,朋友吴某2的车子和李某2公司的车被拦下并且每辆交了600元卫生费;第二次是2018年10月30日被拦,有一个叫范某和的司机被象潭村民追打;第三次是2018年10月31日被拦下,后报了警。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时候,其和陈运高、陈爱利三个人合伙接到象潭新农村建设修路业务,当天坐陈运高开的宝马X5汽车到厚田乡政府办理相关手续,途经象潭陈运高家时,看到很多运煤车堵在路上不能通过,才知道是象潭村民阻拦运煤车,其和陈运高、陈爱利下车查看什么情况,看到被拦司机发脾气要打拦车的人,陈运高上前讲你们打一下试试,并和司机说话,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其就离开了。 (20)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其知道象潭的村民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在象潭阻拦丰城运煤车,那天其开车出门,看到弟弟陈鹏清和陈某6、涂大毛、熊某3、陈腊婆等人在象潭的道路上拦住了四辆运煤车货车,就对弟弟陈鹏清等人说让这些大货车调头走高速过去,不能在其村庄过,并交代了在场的四五个人不能收取货车费用。其开了一辆宝马X1,陈某3对其讲有两个运煤车到村委会交了钱,后来村里的人收了1200元,叫了十几个人打扫卫生。 (21)原审被告人陈鹏清的供述,供认其家住在马路边上,因为沿途经过的运煤车对附近居民家里的污染很严重,其就和熊某3、陈某6、涂大毛、陈腊婆几个人到村马路上阻拦过往的运煤车,在那天早上七点多钟开始拦的,目标是通过村里的运煤车,对开车的司机说污染太严重了,不准走村里的路过去,让他们改走高速公路过去,当时拦下了四、五辆运煤车后自己到农田去做事去了,至于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第二次是上一次拦车的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其、熊某3、陈某6、涂大毛、陈腊婆、陈海根、夏冬桂又到村里的道路上去阻拦过往的运煤车,当时被拦下来的就有四五辆车,后面还陆陆续续有车到后面排队等,也没有去算有多少辆,当时被拦的运煤车问为什么要拦车,其就对运煤车说村里的道路被这些运煤车弄得很脏,你们不能通过村里的道路。当时陈华清还到了现场,说不能让这些运煤车过村里,之后陈华清就开车离开了,其老婆熊某3告诉其他们这些人收了一些司机的钱,请了村里的一些人清扫马路。第三次是上一次的第二天早上十多点钟,当时是其、熊某3、陈某6、涂大毛、陈腊婆、陈运高几人到村里的道路上拦运煤车,被拦下来了四、五辆运煤车,有一个司机跟其说,之前不是已经交了六百块钱吗,为什么又不让过去,这个司机就骂其是“路霸”,接着双方发生了口角,当时这个司机就想打其,拉着其衣服不放,衣服都被这个司机给扯破了,其就打电话给陈孟平,说其被丰城运煤车的司机打了,让他们赶紧过来,接着其就还手打这个运煤车司机,对方就开始跑,其从路边涂大毛手中拿过一把铁锹追这个司机,但是被对方跑掉了。 (22)上诉人陈运高的供述,供认2018年的10月份一天上午,其当时和陈某1、陈爱利到厚田乡××村道路改造项目,从长堎出发到丰厚一级公路的路口下高速,然后转入象潭往村委会方向行驶,准备到村里去拿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车路过父母家门口的时候,看到父亲陈某6及象潭的部分村民在阻拦运煤的大货车,就停车问父亲什么情况,父亲告诉其说这些运煤车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天天从家门口过,造成很大的污染,其就说不准走就和政府反映。当时大概有四五辆运煤车被拦,听到要收钱,其讲去村委会解决,接着其就开车到村委会去拿招标文件。没过多久,就有两个运煤车的司机来到村委会,要交六百元钱一车的卫生费,也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桌上有收据,你们自己写,然后这两个司机自己拿桌上的收据本写了收据。第二次是在之前拦车收费那次一两天,当时其和陈爱利在其父母家里吃午饭,听到陈鹏清的老婆叫打人,其就走出去看,看到有五六个运煤车司机围着陈鹏清,看样子想打陈鹏清,其就走过去问什么情况。陈鹏清就说这些运煤司机要打人,当时其就打了110报警电话讲有什么事情等派出所的人来了再解决,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开车到了现场,其看到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没好大事情,就开车到乡政府办事去了。 (23)辨认笔录,证实范某和、周某、钱某1、陈某4均辨认出陈华清、陈鹏清、陈运高与熊某3、陈海根等人在拦车现场。 3、丰厚一级公路连接厚田乡××村路段,是南昌厚田金信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码头)向丰城电厂运送电煤车辆的必经之路。2018年2、3月间,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陈鹏清及其家人以运煤车给象潭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多次拦截运煤车辆,致使大量发电用煤囤积码头而电厂用煤告急。为解决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陈鹏清及其家人拦截运煤车致使发电用煤无法运出问题,在2017年已聘请上诉人陈运高之母涂大毛清扫马路的情况下,金信码头再以“清扫马路”为由,每月支付给原审被告人陈鹏清和上诉人陈华清邻居夏某42000元“工资”。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夏某4证言,证实其只记得是2018年下半年,陈华清曾经跟其说过,码头上要加人进来扫马路,他会去帮其问,其当时也没有放在心上,后来隔壁的邻居涂大毛跟其讲已经加进来了,让其跟着她一起去扫这个马路。每个月2000元钱。其记得总共就得了四个月的钱,有两个月的钱是陈华清给的。 (2)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陈运高打电话给其讲拟好了赔偿合同,还对其讲陈华清要求加陈鹏清、夏某4到保洁员队伍里来,每月发2000元工资,其和夏某1讲了这个事情后,夏某1讲加就加,没有办法的事。 (3)证人陈某5、陈某8、陈某9的证言,证实陈华清、陈鹏清、陈运高等人阻拦金信码头运煤车,经协调,金信码头聘请了陈鹏清、夏某4、涂大毛作为码头保洁员。 (4)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实金信码头接到丰城电厂运煤业务,象潭陈华清、陈运高等人以运煤车对象潭造成污染为由,多次阻拦运煤车辆,还提出要请他们村陈鹏清、涂大毛、夏某4到马路上扫地,每个月工资2000元,其码头很早请了涂大毛做保洁员,陈鹏清、夏某4不同意聘请,但迫于陈华清在当地压力才同意请。 (5)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金信码头在其村请了三个保洁员,分别是涂大毛、陈鹏清、夏某4,涂大毛是她自己和金信码头的夏某1去谈的,陈鹏清、夏某4是其找夏某1谈的。 (6)原审被告人陈鹏清的供述,供认金信码头每个月都会给其和陈某6家2000元,要其打扫马路的卫生。这个事不知道是谁谈下来的。平时金信码头的洒水车都会对路面进行清理,但有时候路面脏了其就会拿扫把去扫,有时其老婆也会去扫。 (7)上诉人陈运高的供述,供认金信码头请其母亲涂大毛清扫路面是从2017年开始的,后来因为陈鹏清一家多次拦车,金信码头又请了陈鹏清等人清扫马路。 4、在马鞍山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流产”后,2018年7月底,南昌县人涂某通过闸上村村民凌某5租用猪头山土地用于囤砂,涂某将猪头山一块土地平整后,在该处放置一集装箱作为看守人员落脚点。上诉人陈华清以及陈某10(另案处理)等人获悉后,以猪头山系象潭土地为由,伙同象潭村民到猪头山,要求涂某将集装箱移除,涂某因害怕遭殴打借故离开现场,为达到强占猪头山的目的,陈某10电话通知原审被告人陈龙驾驶铲车到猪头山将集装箱移除,随后原审被告人陈龙使用铲车将集装箱强行平推至附近路埂下。致使集装箱遭到损毁,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集装箱价值人民币47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集装箱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750元。 (2)情况说明及被损毁集装箱的拍照图,证实2019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及技术勘察人员在厚田乡闸上村村干部凌某1、村民凌某5带领下到厚田闸上村旁一山地(猪头山),对在该山地被损毀的集装箱进行实地勘察,经在场村干部凌某1、村民凌某5指认,技术勘察人员对被损毁集装箱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凌某5表示原集装箱系在路梗之上,后被陈龙推至路梗之下,至今并未移动过。 (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药湖公司在准备租用猪头山种植项目被撤掉后,放了一个集装箱到租用的猪头山上,后送给了闸上村使用,听说厚田乡××村将集装箱砸掉了,因为象潭人认为猪头山是他们村的山地,不准别人在上面堆放任何东西。 (4)证人凌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其认识一个叫涂某的人讲想租一块土地,堆放从赣昌公司买来的砂子,其就带他到猪头山去看,然后找村书记凌某3讲,凌某3听后讲之前药材公司想租搞项目,都被象潭的人弄得没有搞成,劝其不要操心,他不管这事,让其与闸上村老百姓商量,其同村里一些村民讲了这个事情后,村民认为可以租出去,其对涂某讲可以租给他,接着涂某请挖机平整猪头山场地,并放了一集装箱在地上,之后象潭的陈华清上午带了村里好多年轻人来到“猪头山”说这块山是他们村的,还说其做的房子的地也是他们村的,还扬言要将房子铲掉,当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做协调工作。到了下午14时许,陈华清等人就在猪头山将放在那里的集装箱推翻,因为那个集装箱比较大,他们那群人也推不动,就叫在流湖闸养鸭子的陈龙(音)用铲车来推。过了一会陈龙开着铲车就来了,随后就听到铲车推集装箱的声音。第二天,其去猪头山看到,那个集装箱已经被铲车砸烂了。 (5)证人凌某1(凌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8月中旬,我村商议把“猪头山”部分区域用铲车推平利用起来,大约推了5-6亩地,旁边还放了一个集装箱,用来住人的,后来村里商议把这块地租给一个老板种药材的。我们把地整平后,过了一天象潭的人就把两车沙放在之前平整好的地,当时其村意见就很大,到了第三天上午陈华清就打电话给其,在电话中辱骂说其占了他们村的地,说完就挂电话。下午14时许,陈华清带了其村约50余村民来到其村“猪头山”,陈华清对现场村民说这山是他们村的,村民听后情绪非常激动,有部分村民扬言还要打现场调解的乡干部。后经乡政府领导现场劝说,象潭村民才慢慢离开现场,后乡政府的人责令象潭的陈华清、陈某10将放在猪头山上的沙清理掉。乡政府工作人员走后,过了一个来小时,象潭的陈龙(音)就开了辆铲车将放在猪头山上的集装箱直接铲烂了。因为象潭的村庄特别大,集装箱被陈龙铲掉后,也不敢找他们村要赔偿。到了8月20几号,陈华清、陈某10被乡政府逼的没办法才将放在猪头山上的沙清理干净了。 (6)证人凌某4的证言,证实闸上村村委会主任凌某4证实陈华清、陈金根两人为首参与破坏猪头山铁硼一事,陈龙用铲车将铁硼破坏。 (7)证人陈某10的证言,证实其打电话给陈龙让他开铲车将猪头山集装箱推掉,当时其、陈某3、陈某16、陈琳、陈华清、陈新生等二十多人在场。 (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5日,因猪头山权属问题,大量象潭村民聚集在猪头山,陈某10指使陈龙将放在猪头山上的集装箱房移除,在移除过程中陈龙将集装箱房强行推至田埂下导致被损坏。 (9)证人陈某5、陈某11的证言,均证实因猪头山权属问题,象潭村民想将放置在猪头山上的集装箱房移除,陈某10遂要陈龙用铲车将集装箱房移除,在移动过程中陈龙将集装箱房强行推至田埂下导致被损坏。 (10)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南昌赣昌公司在流湖和厚田交接的地方有一个采沙点,其就想从赣昌公司屯一点沙子,想在附近找一个临时的存放点,问到了一个叫凌老大的人,这个凌老大说这个地方是他的,可以租给其用,每亩的租金是3000元,总共有5亩地,其觉得价钱还比较合适,决定租下来作为临时存沙点,本来还想和凌老大签订合同给租金的,凌老大就说先让其平整土地,平整完了再签合同给租金,其就请了一个挖机到这块土地上做平整,在平整的过程中没有什么好大的问题,其看土地平整完了,就在南昌县银山角那边买了一个集装箱运到了平整的那块土地上,准备作为临时存放落脚点,集装箱运来之后,就有十多个象谭村的人跑了过来,这些人当中有人说他是象谭村的村干部,土地是他们象潭的,不能在这里做事,其看他们人多,也不敢做声,就开车到闸上村去找租地给其的凌老大,凌老大就开了一个摩托车赶到现场,凌老大讲这个地,村里有山林权证,象潭的人就说地是他们的坟山,凌老大和象谭村的人理论了七八分钟没有什么效果,他就开着摩托车一个人走了,接着象潭的人就对其讲,这个集装箱不能放在这里,其一个外地人在场怕被他们打,就问他们想怎么处理,象潭的人就说把这个集装箱移开,其讲一个人也移不动,就开车跑开了,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这件事情过后一个多月,其到现场去看了一下,那个集装箱已经被人给砸掉了,平整的土地上还被堆了十多吨的沙子。 (11)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2018年夏天陈新生、陈发言来村委会讲闸上村人在猪头山放了一个集装箱,想在那里堆沙子,其和陈有根、陈某10、陈金根等及村民十多个人去猪头山,见一铁棚子放在那里,陈某3就跟闸上村书记凌某3打电话,说了几句就挂了。其就打过去,凌某3说集装箱关我什么事,就把电话挂了。现场有一个姓熊的南昌县人说是他的集装箱,让我们自己把集装箱挪开,在场的十多个人就动手搬,搬不动,其和村干部就说要不然让陈龙的铲车过来挪,陈某10就给陈龙打电话,让他把铲车开到猪头山来,大概十多分钟,陈龙开了铲车来,用铲车挪集装箱,挪的过程中集装箱被损坏了,我们就各自回家。 (12)原审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供认2018年8月23日上午十点左右,其在养鸭场做事,象谭村村干部陈某10打电话给其,讲“猪头山”上有个集装箱房,搬不动,叫其开铲车去把集装箱移掉。到了猪头山,其看到村干部陈某3、陈某5、陈某10、陈华清、陈某11、陈金根、陈波,还有一些同村的村民陈新生、陈星、陈鹏清、陈朋、陈某10的二儿子在现场。接着陈某10和陈华清就叫开铲车把那个集装箱房移掉,其就开着铲车把集装箱房往旁边推了一米左右,集装箱房就散架了,在场的人看到集装箱散架了,就各自回家去了。 (13)原审被告人陈鹏清的供述,供认其听说村里人讲象潭与闸上村交界地有一个叫猪头山的地方,但其没有去过。 (14)原审被告人陈小兵的供述,供认其在村微信群看到有人讲猪头山是村里的地,有村民在这里堆放砂子,后来象潭与闸上村因为权属纠纷,象潭几十人冲到猪头山,将闸上村铁硼毁坏了,但其不在场。 5、2018年7月3日,象潭村民陈某12、陈某13向上诉人陈华清等村干部反映,他们位于与丰城市交界处的铜锣地的农田播下去的种子都未发芽,可能系位于上游的丰城市人丁某经营的编织袋破碎厂污水所致。上诉人陈华清等人同陈某12、陈某13来到编织袋破碎厂找到丁某,在未经调查核实禾苗是否死亡、编织袋厂是否有污染的情况下,要求丁某停止生产作业,以农田被污染导致禾苗秧死亡为由,要求丁某赔偿陈某12、陈某13人民币8000元,声称如果不给,将通过举报等方式让丁某的编织袋破碎厂无法开办下去。丁某迫于压力,答应赔偿5000元,并当即将5000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转给上诉人陈华清,随后陈华清将此款付给陈某12、陈某13。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据照片,证实陈某12于2018年7月3日收取丁某禾种赔偿款五千元。 (2)情况说明,证实被污染禾苗的象潭村民陈某13、陈某12的禾苗被蛇皮袋厂污染的情况属实,蛇皮袋厂丁老板也承认了此事实并且赔偿了五千元,村干部陈华清与陈金根帮忙协调此事,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3)厂房出租协议及厂房附近现场照片,证实陈建华、夏力将位于铜锣地的厂房出租给丁某使用,租期为2016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 (4)证人陈某1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的时候,其和陈某13在“铜锣地”合伙种的三四十亩田,播了两次种都死了,后发现其和陈某13在“铜锣地”种的农田附近有一个编织袋破碎厂,认为是编织袋破碎厂的污水流入了二人的田中导致田里的种芽无法存活,想找编织袋破碎厂的老板要说法。我俩商量就到象谭村村委会去找村干部帮协调,在村委会旁边的排头的位置碰到了陈华清和陈金根等村委会的干部,之后陈华清、陈金根两个人开了一辆小汽车,陈某13开了一辆摩托车,其开了一辆电动车赶到这个编织袋的厂,四个人进了厂区之后就看到一个男子在里面做事,就叫他停工,陈华清和陈金根对他们讲是象潭村委会干部,农田种谷全部弄死了,怎么处理,这个男子(后来听说是姓丁)就说,不可能的事情,接着陈某13和其就带着这个姓丁的老板去看他的水是怎么流的,又回到了他的厂区,当时这个姓丁的老板就说他的水对农田是没有影响的,旁边丰城人的农田都是直接用他的水浇灌的,陈华清就说,种谷确实是被你们厂的水给弄死了,如果你不赔偿,就去环保部门告你,让你这个厂都开不了,姓丁的老板就问我们想怎么解决,陈某13就说两次买种谷的钱差不多花了七千块钱,这个钱你要赔,姓丁的老板就说钱太多了,最多他出五千块钱,陈华清和陈金根就在旁说5000就5000,陈某13也说拿5000算了,其当时也同意了,接着陈华清和陈金根就先开车离开了,其和陈某13准备离开时,担心姓丁的老板会反悔,就跟丁老板说能不能今天给这5000元,丁老板说可以扫微信转账,其和陈某13都是用的老年机,无法使用徼信,接着其就和陈某13骑摩托车将陈华清和陈金根又叫回来了,然后其提出让丁老板把这5000元转到陈华清的微信账户上,转完钱后这个姓丁的就说钱也赔给你们了,你们给写个收条,证明这个事情已经解决了,其说不会写字,接着陈某13在丁老板的一本笔记本上写了收据,其在收据上签了字,之后就离开了。陈华清收到5000元的一个礼拜之后,在村排头拿了5000元现金给其,后来其就分了2500元给陈某13。 (5)证人陈某13的证言,证实去年的时候其邀请陈某12一起合伙种地,位置就在象潭××附近,在2018年6月份的时候,其买来了种谷开始播种,等播种完了发现播下去的种子绝大部分都死亡了,就到处在找原因,发现农田附近有一个塑料厂,这个塑料厂排出来的污水是要通过一条明沟通往他们下面的沉淀池,看到这种情况就认为是这个厂区的污水导致了其两次播种的种谷大面积死亡,我俩商量了一下,自己去找这个老板不太好,需要村里的干部出面去帮协调。第二天上午,其和陈某12来到村委会,陈华清和陈金根就说下午同你们一起去,我们两就各自回去了。之后陈华清、陈金根、陈某12到了塑料厂后,姓丁的老板正好在,其就对姓丁的老板说你厂子里面排出来的水把播下去的种谷都弄死了,姓丁的就说不可能的事情,你们象潭的农田还离得这么远,其就说怎么不可能,不信你自己去看,接着就带着姓丁的老板去现场看,后又回到了他的厂里,姓丁的就问想怎么解决,其讲播种了三十多亩的农田,加上误工费要求他赔偿6000元的损失,这个姓丁的就说给5000元,陈华清和陈金根就说5000元就算了,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了,其和陈某12看到村干部都这样说了,就答应了,陈华清和陈金国就开车走了,其和陈某12两个人想了一下,怕这个姓丁的不给钱,要姓丁的今天就要给,姓丁的就说他没有现金,用微信转,其和陈某12都是老年手机,不会玩微信,其和陈某12就立马去追陈华清和陈金根回头,四个人又来到了丁某的厂子里,让丁老板将钱转到陈华清的微信上,转完钱之后四个人就回去了,大概过了几天,陈华清给了陈某125000元现金,陈某12拿到钱之后给了其2500元。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陈华清、陈金根、陈某12和一名象潭村民来到编织袋破碎厂讲厂里的污水将象潭的种谷弄死,要求其赔偿,否则就要上级部门查该厂,让该厂关门。最后经过协商,给了五千元作为赔偿。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编织袋破碎厂周边的农田没有被污染,且经常用破碎厂的水灌溉农田。 (8)证人陈某14的证言,证实这个编织袋厂在丰厚××公路旁边××沙地××(厚田乡××),是厚田乡和丰城同田乡交界位置,所以厂区的周边有十多亩丰城人的农田,丰城人的农田往北三百米就是象潭的农田,中间有一条水沟和一条矮矮的堤坝,沿着堤坝附近40多亩农田都是其耕种的,这四十多亩农田再往北有其十余亩农田,这十余亩农田附近是陈某12、陈喜新两人耕种了27、8亩农田,旁边还有十余亩农田是陈永泉耕种的。这个编织袋厂排放的水,根本流不过去,中间隔了300多米的沙地,并且有沟和堤坝挡住,不会流入到象潭人的农田。编织袋厂排出的水,不可能流进他的农田,其的农田都流不进去,他的田还在其下边。陈某12向编织袋厂老板要赔偿不合理,他的农田紧靠其的田,所以他的情况其很清楚,其在播种之前都会将农田的土地翻动,这样播稻谷种的时候才能接触泥土发芽,而陈某12的农田有一部分是根本没有翻动泥土而直接撒稻谷种的,因为没有翻动的泥土上面有草,他这样直接撒稻谷种根本接触不到泥土,所以这部分的稻谷种全部死亡了,其估计他就是以这些稻谷种死亡为由去找编织袋场老板索要赔偿。 (9)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6年左右从厚田乡××村陈建华手中租了一个约500平面的厂房,用来做编织袋破碎工作,其陆续开工已经做了一、二年了,在2018年的7月份,厚田乡××村的陈华清、陈金根带了两个村民到其加工厂,到了之后找到其,说他们是象潭的人,其厂房对他们村的农田影响很大,让其拿一笔费用给他们,其当时就说厂房后面的农田是丰城人的田,怎么会对你们象潭的农田有影响,陈华清、陈金根也不谈那么多,对着其大声呵斥,让其停工,其就知道他们是想以这个理由敲诈其钱财,说再多的理由也没有用,其问陈华清、陈金根想怎么处理,陈华清、陈金根说污水对象潭的30多亩农田造成了污染,导致禾苗死亡,至少拿八千块钱给他们,如果不拿钱就去上级部门举报,让其开不下去,其没有办法,和陈华清、陈金根经过商量,最后以其出5000元解决,让陈华清、陈金根不要来找其麻烦,最后其就用微信向陈华清的微信上面转了5000元钱,他们四个人拿完钱后就走了。之前其做了一两年也没有老百姓说农田被污染的事情,其认为这就是陈华清、陈金根敲诈的一个借口,禾苗秧就是没死亡,也要出这个钱,不然就会搞的其厂关闭。其是外地人,他们是本地人,其根本不敢反抗他们。 (10)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2018年6月,陈某12、陈某13在村遇见其和陈金根,对其和陈金根说农田被编织袋破碎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叫我们去看一下,其和陈金根陪他们二人去找丁老板,丁老板说编织袋破碎场的水不可能污染陈某12、陈某13的农田,后来丁老板就陪同陈某12、陈某13到他们农田里去看,其和陈金根没有跟过去。过了一会他们回来了,其问丁老板他厂里的水有没有到陈某12、陈某13的农田里去,丁老板说可能是因为大雨,把沉淀池里的水冲到陈某12、陈某13的农田里去了,丁老板说赔偿陈某12、陈某13二人3500元损失,其说赔偿5000元比较合适,丁老板当时没有现金,陈某12二人没有微信,5000元转到其微信上,由其给陈某12二人。当时陈某12写了收条给丁老板。钱给了陈某12二人后,一个多月之后其让陈某12写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听说有人举报,其就让陈某12补了这张收条。 6、2018年4月初,厚田乡人民政府为厚田乡闸上村脱贫攻坚引进药湖中草药生态园中药材种植项目,药湖中草药生态园派人实地考察后,确定闸上村马鞍岭为种植药材基地,相邻的猪头山作为药材基地的配套用地。在药湖中草药生态园着手在马鞍岭进行平整土地施工时,上诉人陈华清纠集象潭村民以马鞍岭和猪头山属于象潭土地为由阻止施工,在闸上村干部明确告知上诉人陈华清等人闸上村持有马鞍岭、猪头山山林权证后,陈华清等人仍然以该地系本村祖坟山为由阻工闹事,意图强占该处土地,原计划投资种植中药材的药湖中草药生态园因此收回投资意向,致使该扶贫项目“流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厚田乡政府会议记录,证实为推进闸上村脱贫,引进“南昌厚田药湖中草药生态园”,拟租用闸上村荒山,按照每亩150元/年,租期30年;租用旱地,每年300元/年,租期10年。闸上村田园综合体,乡政府无条件支持新户型建设,村民、投资方、村委会三方面要相互沟通协调,在四月底前一定要开工建设。关于中草药基地一定要抓紧落实,对于一些扰乱项目推进的人要高度重视,做好打黑除恶宣传,马鞍岭药材基地试种能让闸上村带来收益,政府要支持。 (2)闸上村山林所有权证,证实马鞍岭、猪头山等地权属是闸上村。 (3)情况说明,证实闸上村在2018年与南昌药湖中草药生态园共同协商租地达成口头协议,后象潭的村干部陈华清、陈金根等人阻止,讲山地是象潭的,开发商现已制定的合同未达到签订,情况属实。 (4)山地租赁合同,证实甲方新建区厚田乡闸上村村委会,与乙方筹建南昌药湖中草药生态园租用山地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出租标的物:新建区厚田乡闸上村的山地(闸上村马鞍岭),共计70亩整体出租,该山地权属归于闸上村集体。 (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闸上村是贫困村,为了让闸上村脱贫,厚田乡的万乡长通过朋友引进了一个叫“药湖中药生态园”的项目,当时药湖公司派人到闸××村××、猪头山两个地方实地考察,认为符合他们公司的药材种植要求,就同意租赁马鞍岭和猪头山两个地方种植药材,厚田乡乡政府都已经在会议上讨论并通过。在平整的过程中就多次遭到了厚田乡××村村民的阻工,说马鞍岭和猪头山是象潭的山地,不准闸上村租赁出去,后来因为象潭的村民多次到这个猪头山、马鞍岭的工程上阻工,药湖公司看到有这么大的纠纷,就终止了这个项目。 (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4月份时,要在厚田搞一个中药材基地,想让其去帮忙打理,其就找挖机平整土地时遭到当地村民阻工,讲土地不是闸上村,之后这个项目撤掉了。 (7)证人凌某5的证言,证实闸上村在2018年4、5月份的时候,想将我们村的马鞍岭和猪头山租给一个药材公司种植药材,但是被厚田乡××村的人多次阻拦,讲马鞍岭和猪头山是象潭的,但是这两片山地其村都有山林证,为此村干部向厚田乡的领导多次反映,但是并没有什么很大的效果,后来这个药材种植的项目就被象潭的人搞黄了,马鞍岭和猪头山这两个地方就一直空置在那里。 (8)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陈华清讲祖上猪头山是他们的,另外陈华清倚仗他们村人多才敢带人来霸占我们村的山地。 (9)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2018年5月通过村民选举成为象潭村委员,当上村干部后也想以村干部的身份在村里做一些事情,图一个好名声,让当地村民都信任其,所以积极去参与协调了一些事情,做事其也喜欢冲在前面不退缩,也得罪一些人,但是村里的大部分老百姓还是比较拥护其,对其的话比较认可,其也参与协调庄子山的权属问题。 7、2018年8月1日,上诉人陈华清在象潭微信群发通知,要求象潭“热血男儿”回村,去闸上村北下自然村要回猪头山土地。2018年8月2日下午,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陈龙及其他象潭村民四、五十人,先后到猪头山和闸上村村口示威,逼迫闸上村承认象潭对猪头山的所有权,闸上村村民因害怕纷纷躲避。后经厚田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和厚田派出所民警规劝,聚集人员才陆续离去。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出警经过,证实2018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我所接乡领导电话通知,在闸上村黄家附近聚集了大量的象潭村民,因为土地纠纷的事情在闸上村聚集,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接警后,我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现场聚集了30多名象潭村民,村干部陈华清、陈某10等人都在现场,乡干部也在现场劝说,但现场没有村民听劝,一直在现场聚集不肯散开,期间还多次扬言要在闸上村"杀阵",并与劝说的副乡长万国平同志发生口角冲突,这样的场面持续了有近2个小时,之后村民才散开。现场执法记录仪有记载。 (2)处警视频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2日下午,厚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大量象潭村民聚集在闸上村村口闹事,厚田派出所民警于当天下午15时53分到达现场处警,处警视频共22分53秒,视频16时02分05秒的画面中上身穿白色T恤、下身穿牛仔长裤、双手后背的男子,系犯罪嫌疑人陈龙;处警视频16时12分32秒画面中车牌赣A×××××的黑色宝马X5汽车系犯罪嫌疑人陈运高的车辆。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8年8月初的一天,闸上村的村书记凌某3给其打电话,讲象谭陈家村很多人因为山林权属纠纷到他们村里去,要打架。其听到这种情况就立即和象谭村的蹲点副乡长夏某2和闸上村蹲点的人大副主席章锐说这个事情,决定赶紧去现场看看情况,就叫了乡政府在家的领导万国平和采沙办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去,并通知厚田派出所派警力到现场去处置,到了闸上村后,看到厚田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现场,当时象谭村在场的人有二三十个,到现场之后才知道是因为在一个叫猪头山的土地发生了纠纷,象谭村的人在猪头山堆了沙,闸上村的人说猪头山是他们的山,其就叫现场的村干部陈某10上了车,在车上其和陈某10说这个事情是谁组织的,陈某10不肯说,其讲你赶紧把现场的老百姓劝散,老百姓在现场站了一下就陆续离开了,乡政府的领导留下陈金根、陈华清、陈某10等村干部到闸上村委会的办公室协调这件事情,当时闸上村的书记凌某3出具了猪头山的山林权证,象谭村的那几个村干部认为这个地方历来就是象谭村的等一些言论,并不认可这个山林证,乡里干部看到这个山林权证后,认为这个猪头山是闸上村的并无什么争议,要求象谭村的人不要在无理取闹,但是象谭村在场的村干部陈华清、陈金根、陈某10等人并不接受,最后谈不平就都离开了。 (4)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有一天下午,李某4书记和其讲好多象潭村民到闸上村的村口去闹事,赶紧过去做好稳控工作,当时是其、李某4、章锐、万国平和乡里采砂办的几个人一同赶过去,到现场之后就看到有三四十个象潭的村民聚集在闸上村村口,厚田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处置,当时闸上村的村书记凌某3出来的时候,象潭的那些老百姓还在现场起哄威胁凌某3,乡里的干部和派出所的民警就立即上前制止,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经过做工作,将老百姓都全部劝散了,只留下象潭的干部陈某10、陈华清等村干部到闸上村村委会去协调,闸上村说他们有猪头山和马鞍岭的山林权证,不存在和象潭有土地纠纷,陈华清和陈某10就说不管你什么山林权证,猪头山和马鞍岭是象潭的祖业。乡里的干部当时就表态说闸上村有山林权证,有法律依据的,你们象潭的人就不要闹事,不存在什么土地纠纷,但是象潭的那几个村干部一直不认可,后也没有协调成功。 (5)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9日傍晚的时候,陈某10的侄子就用大型货车拖了三、四车砂子倒在之前在“猪头山”平整出来的那块山地上,第二天清早(7月20日)的时候就有老百姓发现了这个事情并打电话告知了其,其当天就从长堎镇赶到乡下处理这个堆砂的事情,上午大概十点钟就到了闸上村,叫了村里的主任凌某4和两个老百姓到猪头山现场去看情况,确实有人堆了砂子在猪头山上,也听说了是陈家人堆的砂子,其就回村委会了,回到村委会半个小时左右又接到陈华清的电话,在电话里面戳骂其,并对其说你要是把砂子浇掉了,你就不得脱身。其就在电话里回他讲你有本事就到村里来,接着大概是当天中午的时候,其还在村委会,有老百姓说陈家有二十余辆车子停在猪头山堆砂的地方来了,其立刻把情况向镇政府和派出所反映了。其担心村民被陈家人打,毕竟象谭村比其村人多太多,就叮嘱老百姓不要出去,其就独自去了闸上村村口和陈家人碰面,其到村口的时候乡政府的干部李某4、章锐、夏某2、万国平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在村路口拦着陈家人,不准陈家人进闸上村的村子,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叫了象谭村村民派代表(陈华清、陈金根、陈国荣以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到闸上村委会去,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商谈这个山林权归属问题,谈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争吵,最后当天商谈的结果就是乡政府要求象谭陈家人务必把堆放在猪头山的砂子清掉,但是当天陈家人没有去清掉砂子,还是第二天下午四点钟左右清掉的。 (6)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其记得那天是接到陈某3的电话,说很多象潭的村民又到猪头山那边闹事去了,让其赶紧和他看看,其当时就和陈某3、陈某11、陈某10等村干部到猪头山,看到很多村民在猪头山聚集,但是闸上村没有人在场,后来村民又跑到了闸上村村口的位置聚集,在场的人有三、四十个村民,十多辆汽车,当时乡里的李某4、夏某2、万国平、章锐等干部都到了现场,厚田派出所的民警也紧急到现场处置,村民在现场比较激动,还有村民想冲进闸上村,被在场的干部给拦住了,经过做工作,象潭的村民就陆续散掉了,只留下了陈华清、陈某10等几个村干部在场协商,如何协商的其不清楚。在现场只记得陈九龙、陈运高、陈桂荣、陈龙、陈小兵等几人在场。 (7)证人凌某6、凌华山等九名村民证言,证实凌某6、凌华山等九名闸上村村民证实因猪头山权属问题,象潭大量村民围在闸上村口,闸上村村民感到害怕都不敢出村。 (8)证人陈某15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在象谭村的微信群里看到象谭村委会委员陈华清发信息讲村里有热血的男儿明天回来,到村委会集合商量,跟闸下村争猪头山土地。到了第二天,村里回来很多村民,都在村委会集合,当时其去的晚,没有在村委会集合,其和陈耀明两人开自己的昌河面包车直接到了“猪头山”,村里30多个村民都到了猪头山,村副书记陈某10,委员陈华清让村里的陈朋、陈国荣的儿子、陈万根的儿子三个年轻人运了几车砂子堆在猪头山,凌某3知道后就不让其在猪头山堆砂子,因为这个事,陈华清和凌某3就吵了起来,后面发展成“约点子”。之后厚田乡干部和厚田乡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村干部跟乡里干部一起谈话去了。 (9)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集装箱被损毁三四天后,村民自发有二十多个人前往猪头山,到了猪头山看到没有人就往回走,路过闸上村附近一个路口,老百姓就在那里大量聚集,其当时还在象潭的家中接陈某3电话,其就打电话给陈某16让他陪着一起去看看,其开车带着陈某16到闸上村,厚田派出所民警已经在现场处置,其下车劝村民回去。在劝的过程中厚田乡副乡长夏某2、副书记李捷华等领导就到了现场处置,留下几个象潭的干部协商,其他村民就回去了,之后其、陈某10、陈某16三人到闸上村委会协商。最后没有协商成功就回家了。 (10)原审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供认毁坏集装箱两三天后,陈华清在象潭“义门陈家”微信群发了一条消息,是陈家人下午两点到村委会集合,大家一起去猪头山要个说法,其在微信群里看到这个消息,其没有回,但也准备跟着去看看。下午两点其开车到象潭委会,看到已有五六十个人在那里,村干部陈华清、陈某10、陈某16等人及村民陈运高、陈鹏清、陈桂荣等人有五六十个人准备各自开车去猪头山,其村五六十个人到了猪头山后,发现闸上村人没在,就一起赶到闸上村口,聚集了五六十个人,凌某3在村里不敢出来和其村的人见面,凌某3看到乡里和派出所人来了才敢从村里出来,因为猪头山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闸上村私自将猪头山的土地平整租给别人,所以象潭的人想去找闸上村的人要个说法。是村委会组织的,主要是陈华清牵的头,之前也是他一直出面和闸上村的人争这个事。 (11)上诉人陈运高的供述,供认因为其当时在帮喻某2做事,那天其一个人开着车送点资料去闸上村给喻某2,开车到闸上村村口的位置的时候,看见好多象潭村民在那里聚集,路边也停了好多车,其就停下车来,然后看见厚田乡采砂办的周新民在那里,周新民就跟其打了个招呼,并上了其的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跟其聊天,其问周新民这是什么情况,周新民说你们象潭村民因为象潭和闸上村土地纠纷的事情在这里闹,其说这个不关其什么事,过了大概二十多分钟,象潭村民陆续开车离开,其也开车离开了。其看到象潭村干部陈华清、陈某16、陈某10等人村民陈龙还有很多人其叫不出名字。 (12)原审被告人陈桂荣的供述,供认其没有参与2018年8月2日象潭几十个村民到闸上村村民示威。 (13)原审被告人陈小兵的供述,供认其知道象潭与闸上村因为一个叫猪头山的地方发生纠纷,其在村微信群里看到有人讲猪头山是其象潭的。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5年开始,南昌慕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驻厚田沙漠景区,以此作为婚纱摄影外景拍摄地。2017年,该公司老板柳某借用景区内锦江河滩作为拍摄背景,上诉人陈华清以及陈建军、陈明亮(另案处理)等人闻讯后,以该河滩曾系其承租的码头为由,要柳某出钱租下。因上诉人陈华清等人所称码头实际已荒废而呈现为原生态河滩,无任何农作物和附属建筑,柳某没有理会。上诉人陈华清和陈建军、陈明亮等人组织村民到现场阻止摄影师拍摄。柳某被迫找陈华清、陈建军、陈明亮等人商谈,2018年3月1日,慕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租用30亩“锦江河口码头开垦土地”为由,与陈华清、陈明亮、陈建军签订用地补偿合同,以每年支付15000元青苗费和机械费用的名义,由慕纱公司支付十年的补偿金共计155000元给上诉人陈华清等人。2018年4月2日柳某将款项转入陈明亮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款被原码头股东11人平分,每股分得14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转账记录,证实柳某转账给陈明亮共计十五万五千元。 (2)用地补偿合同,证实甲方陈华清、陈明亮、陈建军将开垦出来的三十亩地租给乙方慕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作婚纱外景基地,用地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 (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兹有我村村民陈华清一九九五在锦江河边建立了码头,已有村委会签订合同在政府办了营业许可证,现已证件遗失。 (4)情况说明及码头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及技术勘察人员在厚田乡××村村干部陈某3、陈某5带领下来到厚田乡厚田沙漠风景区内,对陈华清等人供述货运码头进行实地勘察,经在场村干部指认,其所谓码头系锦江河内一片涂滩,后技术勘察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5)证人夏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陈华清要其在厚田沙漠加宽旱堤,只工作了一天陈华清就说不需要做了,支付了2000元左右的工钱。 (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厚田沙漠里面有一个婚纱摄影店,当时这个婚纱摄影店的人在一个河滩旁拍照,遭到了陈华清、陈明亮、陈建军、陈仁仁、陈某19、陈三星等人的阻拦,说这个河滩在三十多年前是他们的码头,要求摄影店拿租金后才能拍照取景,后来他们之间是怎么协商的其不清楚,其只知道婚纱摄影店拿了十多万的租金给这些人。这个河滩是其们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并没有分到村民名下。1995年修建高速公路需要通过水运将建筑材料运过来,陈华清、陈明亮、陈建军等十余人在租用其们村委会的土地做了个码头,后来高速公路做完后,码头就没有用了,这个码头大概用了一年左右。陈某16觉得分得1.4万元烫手,这个钱不应该他们得,而应该是村委会得,陈华清等人强行收取租金,陈某16认为存在违法。 (7)证人陈某16的证言,证实1995年的时候,陈华清、陈明亮、陈建军、陈某20、陈江海、陈公平、陈仁仁、陈龙龙、陈细毛和其共十一人租了象潭自然村一块河滩地做码头业务,陈华清作为代表和象潭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这个码头断断续续做到了1998年,之后就没做了。到了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慕纱摄影占用了那块河滩用作婚纱拍摄基地,其听说陈华清、陈明亮等人就去找慕纱摄影的老板,要求该老板出租金给他们,谈了几次以后该老板出了15万元租金给他们。之后陈明亮就找到其,说其作为股东之一,也可以分得1.4万。过了两天,陈明亮拿了1.4万元现金给其。这块河滩是属于象潭委会,陈华清牵头去找慕纱摄影的老板谈。这1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了陈明亮的账户上。家里人当时跟其说这个钱不该得,其就想把这1.4万元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到厚田经管站去入账,经管站说没有合同不能入账,所以村委会就退还给其了。 (8)证人陈某17的证言,证实其在厚田沙漠河滩及马场拍摄时遭到当地一大妈及十多个村民阻拦,后公司老板柳某与当地村民协商好就没有被阻拦了。 (9)证人陈某18的证言,证实1995年陈华清、陈某16等11人与象潭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做码头业务。2018年陈华清等人将码头原址租给婚纱摄影公司,租期为十年。 (10)证人陈某19的证言,证实1995年陈华清、陈某16等11人与象潭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做码头业务,1997年至今码头一直荒废,2017年陈华清等人将该土地平整准备承包给别人种田,后此事也不了了之。最后将此块土地租给了婚纱摄影公司,每个股东分得1.4万元。 (11)证人陈某20的证言,证实1995年陈华清、陈某16等11人与象潭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做码头业务,1997年至今码头一直荒废,2017年因计划在该土地上种田而对该码头维护过一次。后该码头租给了婚纱摄影公司。 (12)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和南昌旅游公司签订协议,在新建区厚田沙漠景区取景拍摄婚纱照,当时是每年花4万元买景区门票,这1年内其可以随便带人进景区拍摄,后来到了2017年,因公司发展,决定在厚田沙漠周围打造独家外景基地,当时其看中了厚田沙漠外围靠丰城方向一片约30亩的农田,就打算在这片农田上种花以及做一些拍摄用的景观。于是通过村民陈荣平找到种植这些农田的村民,然后跟他们谈好,以每亩农田10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他们的农田,当时其一次性付清5年的租金给这30亩农田约10多户的村民,同时还以10万元每年的价格租用了象潭村民陈荣平位于象潭××××一仓库作为内景拍摄基地。之后其就在租用的30亩农田上种植花草以及做一些拍摄景观,在旁边有一处河滩,也经常在河滩上取景拍摄。租用农田后半个月左右的一天,陈荣平打电话给其讲你经常拍摄婚纱的那处河滩之前是有一伙人在那里做码头的,现在这伙人看到你在他们的河滩上拍照,就想问你要不要租用他们的河滩。然后通过陈荣平,在河滩上与那伙人见了面,当时对方有10来个人,都是象潭的村民。对方中有一个50岁左右的中年人就跟其讲你租用旁边的30亩农田作为你的拍摄基地,你也经常在河滩上拍照,要不你就把这片河滩一起租走,价格跟你租的农田一样,3万元一年的租金,于是其就跟他们说不想租,那个50岁左右的中年人就说不租也可以,但是你就不能在河滩上拍照。之后其就四处打听这片河滩的归属,厚田沙漠景区方面说这片河滩是归象潭的,然后通过象潭村民及村干部了解到这片河滩在10多年确实是找其的那伙人在那里做码头,现在村里也没收回去,也没告诉其河滩明确的归属。当时店里的摄影师带客户在河滩上拍摄就遭到那伙人的阻拦,当时有3、4个人就过来讲不允许在河滩上拍摄,并且阻拦拍摄。其摄影师为这事还报了警。当时厚田派出所的民警让其自己协商。后来其就和陈明亮协商河滩租用的价格,最后以15500元每年的租金价格租用他们的河滩10年,于是其就在银行一次性转了155000元到陈明亮提供给其的账户。其付了租金后在河滩拍摄就没有遭到这伙人的阻拦。土地补偿合同上面写的是青苗补偿费和机械费用,当时陈明亮、陈建军和其谈的时候是土地租金,后来他们拿合同签其也没仔细看,只看了金额是对的。这个河滩没有青苗作物及机械在,就是一个干枯的河滩,上面有一些野草。 (13)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1995年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内容大概是其这些股东在那个河滩开设一个码头,供昌樟高速修建运输材料用,签订的年限是30年,共计费用三千元。在1998年码头停掉后,股东每两三年就会请挖土机到这个码头填土。在2017年的时候其请了一个叫夏贤飞的填土,当时开挖掘机的司机是他外甥,填了七八天,费用大概是一万七八千块钱。在2018年的时候,厚田沙漠有一个摄影基地想要租赁其原来租用的这个码头,当时也不是其去和对方谈的,后来陈明亮、陈江海、陈建军和其说这个事,谈到了15.5万元租十年,其说没意见,后来陈江海和陈建军打电话给其,让其代表他们去签合同,其就到陈江海家里和婚纱摄影店姓柳的老板签订了一个青苗费和机械补偿的租赁合同,钱是由老板打到陈明亮账户上,陈明亮收到前后给每个股东一万四千元。因为我们每两三年都会请挖机填土,不然就会被河道侵蚀,所以产生了机械补偿,青苗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实没有,但是准备在那里开荒,只是还没有实施。 2、丰厚一级公路连接线厚田乡××村路段,是金信码头向丰城电厂运送电煤车辆的必经之路。2018年2、3月间,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原审被告陈鹏清及其家人以运煤车给象潭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多次拦截运煤车辆,致使大量发电用煤囤积码头而电厂用煤告急。为保证运煤车辆顺利通过象潭路段,金信码头负责人夏某1等找到上诉人陈运高、陈华清,要求对金信码头运煤车辆予以放行。应上诉人陈运高、陈华清要求,2018年4月11日,金信码头与陈华清、陈运高签订“赔偿合同”,由金信码头给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每年支付20万元作为“经济赔偿”。与此同时,上诉人陈运高还与金信码头负责人夏某1私下约定,金信码头另支付10万元给陈运高,作为今后的“协调费”。签订“赔偿合同”当日,金信码头将以上30万元转入上诉人陈运高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随后上诉人陈华清分得11.4万元,上诉人陈运高得15.7万元,其余分给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的家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夏某1转账三十万元到陈运高账户。 (2)赔偿合同,证实甲方厚田金信码头有限公司与乙方陈华清、陈运高,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了赔偿合同。 (3)丰城电厂的公函一份,证实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是江西电网骨干电源点,我厂百分之八十煤源都来自水路运输。当前赣江水位处于枯水期,电厂来煤只能从贵乡厚田金信码头上岸后再经汽运进厂(唯一通道)。由于厚田乡金信码头环评手续正在完善过程中,新建区环保局下达的停产整改通知,已严重影响我厂电煤运输,有可能造成无煤停机,严重影响社会用电。恳请贵乡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请与大力支持为感! (4)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函,证实金信码头因相关手续不完备,处于暂停业状态,金信码头作为丰城电厂煤转运主要通道,宜春市人民政府恳请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厚田金信码头在迎峰度冬期间临时开展电煤接卸业务。 (5)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临时启用新建区厚田金信码头的请示》,证实金信码头因相关手续不完备,处于暂停业状态,金信码头作为丰城电厂煤转运主要通道,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恳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厚田金信码头在迎峰度冬期间临时开展电煤接卸业务。 (6)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南昌厚田金信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关于新建区厚田金信码头有关情况的汇报,证实自2018年11月8日临时紧急启用厚田金信码头以来,规范操作,未发生违反环保行为、周边村民投诉和上访事件。预计至12月1日还有40万吨电煤待卸,特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码头作业期限。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实南昌市厚田金信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被调查,发现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货运码头未办理环评审批就开工建设,未环保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输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南昌市厚田金信货运码头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货运装卸码头项目于2015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于2018年5月23日停产至今,装卸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路面采取洒水车定期洒水措施,但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捌万壹仟元。 (9)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4月份,其码头接丰城电厂的运煤业务,但是在从码头运煤到丰城电厂的过程中,遭到了象潭陈华清、陈运髙等村民以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多次阻拦,导致大量的煤炭囤积在码头,后来听说丰城电厂那边还发了函过来,说再不运煤过去就要停产了,为此码头的老板夏某1就去找陈华清、陈运高谈这个运煤的事情,当时好像是没有谈成,夏有信就找到其,说其是象潭的人,让其出面去帮他把这个事情谈好,其当时就答应帮去谈谈看,先是来到象潭陈运高的家里,当时陈运高正好在家,就对陈运高说,其代表码头过来和你谈一下运煤的事情,码头囤了大量丰城电厂的煤,再不运过去那边就要停产了,陈运高就说要运煤过去要补他们家一些“卫生费”,其就问他要补多少卫生费,陈运高就说,这个事情他做不了主,需要和陈华清商量一下。到了第二天,其接到陈运高的电话,他说他和陈华清在长堎的一个饭店,让其赶过去和他们谈这个事情,其就从厚田乡坐班车赶到了他们在的饭店,到了之后就看到陈华清、陈运高坐在那里,陈华清对其说,他已经和陈运高商量好了,他有事情要先走,让其和陈运高谈,接着陈华清就离开了,其问陈运高运煤的事情怎么说,陈运髙说要金信码头出二、三十万的“卫生费”给他们,其就说哪里需要那么多钱,陈运高就说最少二十万,少了这个数字就不要谈,其也不可能做这个主,就给夏某1打电话,说陈运高他们要二十万才肯让运煤车通过,夏某1在电话里面讲给他,没有办法的事情。挂完电话后其就对陈运髙讲友信答应了给二十万给你,接着其就离开了饭店回了厚田。到了第三天,陈运高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拟好了一个赔偿合同,让码头上的人拿钱后签字,还和其说陈华清要求加他弟弟陈鹏清和一个妇女到保洁员的队伍里面来,每个月发2000块钱的工资,其和夏某1说了这个事情后,夏某1就讲要加就加,没有办法的事情,当时想把20万元钱转到其账户上,让其去送这个钱,其就说自己没有什么文化,操作不了这个事,夏某1就说,那安排他弟弟夏友龙去拿这这钱,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金信码头很怕这个陈运高和陈华清,他们一拦路,码头就不能营业,所以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10)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3、4月份的时候,金信码头的货运车辆(运煤车)遭到过厚田乡××村村民的拦截,金信码头出来的运煤车都是往丰城那边走的,从码头出来往丰城走必须经过象潭,象谭村的老百姓就说码头上的运煤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污染,不准金信码头的运煤车通过,当时这件事闹得挺凶的。主要是陈运高和陈华清两家人在拦这个运煤车。其记得那个时候由于陈运高、陈华清等人的拦路,导致金信码头囤积了大量的煤运不出去,乡政府先后收到了丰城电厂、宜春市人民政府、省国电公司发来的函,要求当地政府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金信码头囤枳的煤能够运往丰城电厂,不然会导致丰城电厂断煤停机影响民生,乡政府为了做好这个工作,也多次组织村干部及老百姓开会商量对策,当时是金信码头提出他们修建一条马路绕过象潭陈家村的那些居民,从而确保码头上的运煤车能够正常到达丰城,为此乡里还专门召开过金信码头改道的会议。后来其乡为了确保丰城电厂的煤能够正常运过去,还召集了象潭的村干部召开会议,要求象谭村的村干部去做工作,保证金信码头的网积的电煤先运过去,当时象潭的陈某3、陈某10、陈金根、陈某16、陈华清、陈某5等村干部都答应回去做好工作,后来通过象谭村的干部做工作,金信码头的煤也确实运了出去。其只记得主要是陈华清、陈运高两家人在拦路,还看到过陈华清用他的宝马车在马路上拦着运煤车不让通过。金信码头与陈华清、陈运高在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赔偿合同,金信码头一次性支付陈运高、陈华清等人二十万元的赔偿金,确保码头的运煤车在2018年12月31日前正常运行。 (1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陈鹏清、陈华清、陈运高、陈某6、涂大毛、熊某3阻拦金信码头运煤车,导致码头停工,后听说金信码头给了陈华清、陈运高一笔钱,还请了涂大毛、陈鹏清、夏某4到码头上做事才让金信码头运煤。 (12)证人陈某5、陈某8的证言,均证实陈某6、陈鹏清、陈华清多次阻拦金信码头运煤车辆,后来金信码头与陈华清、陈运高谈平了才让通过,同时证实金信码头聘请了陈鹏清、夏某4作为码头保洁员,每月工资2000元。 (13)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实陈华清、陈鹏清、陈运高等人阻拦金信码头运煤车,后金信码头被迫停业,最后金信码头聘请了陈鹏清、夏某4、涂大毛作为码头上保洁员。 (14)被害人夏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8年的3、4月份,金信货运码头接到了给丰城电厂运煤的业务,当时是运煤船只在金信码头停靠卸货,然后再通过运煤车运往丰城电厂,在运煤车运输的过程中,象潭的陈华清、陈运高等人以运煤车对他们象潭环境造成污染为由,多次阻拦金信码头出入的运煤车辆,不让码头的运煤车经过象潭,导致大量的煤囤积在码头无法运出,当时丰城电厂急着用煤,如果不及时将这些煤运过去丰城电厂就可能因为断煤停机,因为象潭那段路从金信码头至丰城,陈华清、陈运高等象潭村民的阻拦导致码头上约有十万吨的煤滞留在码头运不出去,后来丰城电厂发函给厚田乡政府,希望厚田乡政府从中协调解决此事,让码头上的这些煤先运到丰城电厂去保证电厂能够正常生产,当时厚田乡政府也为这个事情协调过几次,但是陈华清、陈运高等人都不答应让码头的煤运出去,最后厚田乡政府说让其码头自己与象潭的村民去谈,他们也不好过多参与这件事。由于金信码头与丰城电厂签订了运煤协议,如果发生运煤延误的情况,每吨煤每天的延误费是一块钱,当时十万吨煤滞留在码头运不出去,码头每天就损失十万块钱。后来其被逼无奈,就去找象潭拦路的村民陈华清、陈运高等人商量,其提出由金信码头赔偿一些钱给他们,让其先把码头上这些丰城电厂的煤给运出去,希望他们能够配合一下,当时他们两家要求码头给他们一笔污染费,当时他们的开价太高了,其没有同意。但是这样一直拖着煤运不出去也不是一个办法,码头每天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后来其就委托码头的职工陈某7去找陈华清、陈运高谈,当时是怎么谈的其不知道,因为其没有参与,后来陈某7和其说如果码头赔偿给陈华清、陈运高两人20万元,陈华清、陈运高就允许码头运煤一年,一年过后双方再协商,还提出了要请他们象潭的陈鹏清、涂大毛、夏某4到马路上扫地,每个月工资2000元,其想着这些煤在码头上滞留一天的费用都要损失10万元,也就和陈某7说,答应陈华清、陈运高的要求,只要他们不要拦码头上的运煤车。当时好像是将20万元转账给了陈某7的账户(也有可能是现金,现在记得不是很清楚),让陈某7替其去处理,后来是陈华清和陈运高他们自己写好了一个赔偿合同,让其码头在上面盖章,然后他们那边也签字了。找陈运高、陈华清协商,提出这边的煤先让其运,再立即修建过一条马路,绕开他们马路旁边的几户人家,当时陈运高就和其说运煤车要过去也可以,给他和陈华清两家贰拾万元的卫生费,并且还要多给他十万元作为以后修建马路的协调费,其知道他就是想多要十万元钱,当时就答应了他,后来陈运高为了让陈华清不知道这十万元钱,特意让其安排陈某7假意去和他、陈华清谈,最后确定二十万元的赔偿款,然后双方还签订一份二十万元的赔偿合同,剩下的十万元就由陈运高独吞。这三十万元其让弟弟夏友龙通过其手机银行转到陈运高的账户上面。 (15)上诉人陈华清的供述,供认在2018年的3、4月份,当时这个金信码头有大量的煤往丰城那边运,那些运煤车在途经象谭村的时候给周边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污染,象谭村的老百姓就不准金信码头运煤通过其村,阻拦那些通过象谭村的运煤车,这件事情当时闹得比较凶,还上了电视,后来金信码头就被停止营业了,但是码头上还有大量的煤没有往丰城那边运,为了将金信码头的煤全部运出去,经过厚田乡政府协调,由金信码头交20万元的保证金给其,保证金信码头运完这些煤后不再走象谭村道路,后来金信码头交了这个保证金后周边的村民也就没有再拦他们码头的车。金信码头与其和陈运高等人签订的一份赔偿合同,其中第一条就显示金信码头为补偿其和陈运高等人,一次性给付了20万元人民币,以保证金信码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正常运输,其得了其中的十万元钱。这笔赔偿款共20万元,这20万元,平均分成了7份,每份是2.85万余元,分别是陈运高得了两份,其得了四份,另外一份给了“陈辣婆”,每份是2.85万余元,总共等了11.4万元左右。这11.4万元是陈运高打电话给其,说要将金信码头给的污染款给其,然后其就去新建三洲夏家新村附近去碰他,然后陈运高就拿了现金11.4万元给其。 (16)上诉人陈运高的供述,供认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金信码头的运煤车对象潭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当时住在马路××××村民都怨声载道,还叫了电视台的人来曝光,当时还采访了其,这件事情厚田乡政府知道了以后就开会决定,因为金信码头的手续不齐全,遂要求金信码头运煤的车辆不能从象潭经过,并由金信码头交20万元押金给陈华清,如果金信码头再违规运煤,就将这20万元分给马路附近受污染的村民作为赔偿款。开会之后金信就拿了20万元押在了陈华清那里,过了一个月之后,金信码头的陈某7找到其讲金信码头的环保手续还在办,金信码头的运煤车还想从象潭经过,20万元钱就给你们作为污染补偿。其同意了,接着其和陈某7就到了陈华清家里,陈华清当时也同意了,陈某7就拿了一份赔偿合同出来,陈华清就将这20万元分成了七份,每份是28500余元,其家分得了两份(嫂子杨秋萍一份、父亲陈某6一份),陈华清就拿了57000余元现金给其,其领了钱之后就在赔偿合同上签字捺印了。马路附近受污染的村民是指陈华清四兄弟(陈华清、陈鹏清、陈勋清、陈洋洋)和其家。当时金信码头给其账户打了三十万元。这三十万元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二十万元的卫生费补偿款,另外十万元是当时金信码头想重新修建一条马路。当时金信码头怕象谭村的老百姓会闹,给了其十万块钱解决这些纠纷。这十万元钱陈华清他不知道,其没有和他说过。 另查明,上诉人陈华清2019年3月6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厚田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时被南昌市民警抓获;上诉人陈运高2019年4月1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原审被告人陈鹏清2019年1月23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陈龙2019年3月6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陈桂荣2019年4月25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陈小兵2019年1月22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陈美庆2019年1月23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陈美辉2019年1月23日在南昌市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归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22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建区长堎镇莱卡小镇21栋楼下将原审被告人陈小兵抓获归案;2019年1月2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建区将原审被告人陈鹏清抓获归案;2019年1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昌东镇洪大酒店用品城将原审被告人陈美辉抓获归案;2019年1月2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瑞鑫公寓楼下将原审被告人陈美庆抓获归案;2019年3月6日14时许,上诉人陈华清至厚田派出所询问陈龙案件情况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2019年3月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建区厚田乡丰厚一级公路旁一鸭场内将原审被告人陈龙抓获;上诉人陈运高于2019年4月11日由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于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原审被告人陈桂荣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民警在新建区望城镇春天故事小区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原审被告人陈美辉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审被告人陈鹏清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审被告人陈小兵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审被告人陈美庆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诉人陈运高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上诉人陈运高在2006年11月1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2014年8月18日因非法采矿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在2016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新建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证实原审被告人陈桂荣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原审被告人陈桂荣于2010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新建公安分局列为网逃,于2011年9月26日被新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调解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新建公安分局于2011年9月26日撤销案件;上诉人陈华清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上诉人陈华清在1998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龙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原审被告人陈龙在2006年5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伍佰元。 (3)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陈华清于1998年11月5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我大队民警前往看守所调取释放证明,因年代久远,未查询到相关记录。 (4)释放证明,证实上诉人陈运高于2014年7月7日因非法采矿罪被逮捕,2014年10月13日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5)陈华清任职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陈华清,男,1963年11月出生,厚田乡××村村民,2018年5月通过村“两委”换届选举当选为村委会委员,2018年5月至今任象潭村委会委员。 (6)群众举报信,证实以陈华清为首的黑恶势力,多年来,一直横行乡邻,做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情,使乡亲们深受其害。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是否构成恶势力团伙 上诉人陈华清提出自己没有纠集村民阻工,没有起到组织或召集作用,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上诉人陈运高提出自己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据同案犯供述,陈华清对庄子山被闸上村占了这件事比较上心,阻工现场先发声。陈华清在微信群发信息叫大家到村委会集合,去猪头山要说法,之前也一直是陈华清出面和闸上村的人争这个事情。上诉人陈华清依托当地人及村干部的身份,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通过村里的微信群以有争议的土地和污染环境等为理由,煽动、鼓动同案人及同村村民,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在此过程中起积极主动作用,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上诉人陈运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上诉人陈华清等人积极参与三起寻衅滋事和一起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因此,对于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提出的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及成员的意见,不予采纳。 2、拦截运煤车的行为 上诉人陈华清提出没有参与拦车,是误将陈某1认作自己。经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目击证人陈述现场有位一个耳朵的男子,该男子叫陈某1。陈某1的姓名虽然与陈华清容易混淆,但因陈某1有非常明显的生理特征,可以与陈华清相区别。事实上,多名现场证人亦辨认出陈华清是现场开宝马车的人,其交代拦路村民每辆车收取600元过路费,否则不准通过,并要求到村委会交。上诉人陈运高提出自己未参与拦车,但现场证人辨认出陈运高是拦路收费人员,在村委会时是陈运高让他们交钱,并且开了收据。 象潭是运煤车通往丰城电厂的首选路线。上诉人等村民认为运煤车途经其住处会造成环境污染,应该向相关环保部门反映并进行监测确认,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运煤车途经其住处对其权益产生了侵害。上诉人等象潭村民只是利用地理位置,拿捏住过路车辆为图省事的心理,才多次向途经车辆索要过路费,故对上诉人提出自己的行为是维权不予采纳。 拦路行为影响到金信码头运煤车辆的通行,导致十万吨发电用煤滞留,电厂有可能因断煤停机而影响社会用电,为此丰城电厂特意发函给乡政府协商,乡政府表示不好过多参与,夏某1没有更好办法才找到上诉人商议。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利用所在村的地理优势为个人谋利益,向金信码头索要20万元并要求金信码头聘请涂细毛、陈鹏清和夏某4作保洁员,上诉人陈运高背着其他人还多索要了10万元协调费,两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拦路、截停车辆的方法阻止运煤车通行,允诺在对方答应自己的要求后可获通行,被害人出于无奈,为了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而被迫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重复评价。 3、其他寻衅滋事 上诉人陈华清提出丁某自己认可造成了污染,自愿赔偿。但据陈某12陈述,丁某查看后回到厂区,说象潭的农田离得远,他的水对农田没有影响,旁边丰城人的农田是直接用他的水浇灌。另据离厂房更近的农户的证言所述,丁某的厂房与陈某12、陈某13的田地中间隔了300多米的沙地,编织袋厂排放的水连自己的农田都流不进去,更不可能流进他们的农田。综上,上诉人陈华清在没有证据证明同村人农田种谷不能存活系由编织袋破碎厂排水所造成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去找丁某,要求其停产并以让其厂子开不下去要胁其赔偿,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上诉人陈华清提出药湖公司阻工与其无关。经查,除了凌某3直接指认陈华清外,另有多份证人证言证明该起事实。 上诉人陈运高提出没有参与闸上村村口示威。据处警视频显示,陈运高的赣A×××××黑色宝马X5车至少在现场停留了22分钟,中途有人靠近该车并与车上人员交谈,还先后有多人进出该车辆。另外,同案犯也指认陈运高参与了闸上村村口示威。陈运高在闸上村村口示威的现场长时间逗留,而不仅是过路人,且客观上起到了助威作用,应以寻衅滋事罪共犯论处。 4、敲诈勒索慕纱公司 上诉人陈华清称曾租赁涉案河滩三十年。经查,该河滩是象潭委会的集体土地,1995年因运输修建高速公路所需建材建立了码头,高速公路做完(一年)后停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仅能证实陈华清1995年在锦江河边建立码头,办了营业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向柳某索要费用时对该河滩享有权益。上诉人主张自己只是在合同上签名,未阻止过拍摄,也未出面进行过协商。但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陈华清曾阻拦慕纱公司拍照并牵头去找慕纱公司的老板谈。上诉人陈华清组织村民到摄影现场阻止拍摄,慕纱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柳某不得已租用该河滩10年,一次性支付了155000元。综上,上诉人陈华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欲将非自己所有的河滩出租,在索要未果后,组织村民对慕纱公司拍照进行阻拦,被害人出于无奈被迫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5、量刑情节 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均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经查,上诉人陈华清、陈运高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另外,一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谅解的辩护观点已经予以采纳并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李俊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舒婕妤 书记员左回妧
判决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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