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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
联系方式:15255127279
注册时间:2009-09-29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天都南路229号
简介: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凡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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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346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才柱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合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才柱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于2014年7月5日下午在工作中受伤,先到合肥瑞康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9日又转入安医大二附院治疗31天,但合肥瑞康医院因系统输入错误,将其入院时间记载为“2014年8月5日”。陈才柱多次要求医院变更错误,均被以系统不易更改为由拒绝,原审法院没有依据职权查明陈才柱准确的入院时间,导致判决错误。二、原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陈才柱2014年7月5日在工作中受伤后先后到合肥两家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再生资源合肥分公司一直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没有书面或电话等任何方式通知陈才柱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即使依据错误的入院时间,也应当认定陈才柱是在劳务关系持续期间受伤,原判决推定陈才柱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缺乏依据。三、原判决显失公平。陈才柱系农民工,收入微薄,家境贫困,属于法律保护可倾斜的弱势群体。其在打工过程中受伤且导致伤残,再生资源合肥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显失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陈才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鲍冬梅 审判员沈光明 审判员台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巧蓉
判决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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