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4民辖13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重整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签署《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委托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对赤峰玉龙国宾馆工程的设计工作,其中包括建筑设计及室内装修设计,设计费总额为1456.44万元。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工程设计成果。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已支付设计费861.97万元,尚欠设计费594.47万元到期未支付。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经营的玉龙国宾馆是赤峰市第一家按照国际标准兴建并具有本地特色的五星级酒店,具备较强的旅游及商务接待能力。为保护申请人权益,故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债权。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该公司总资产约10.45亿元,负债约11.72亿元,提供保证担保约23亿元。该案在赤峰地区具有重大影响,且案涉标的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2020)内0404破申1号重整一案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宫学文
审判员乔慧婷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秀梅
书记员韩文强
判决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