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湘01执1131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3日做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78147元。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分公司”)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税务登记证、原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2014年3月核发的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凭证(包括在各银行开设的账户的银行回单、对账单及以个人名义开立用于高新分公司的账户)、电子银行U盾、原行政公章、原合同章(包括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岩土工程(2)、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原负责人人名章、技术文件专用章(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文件专用章岩土工程(2))、原财务专用章(包括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的负责人“人名章”)。2017年11月21日和2017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在《三湘都市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上述要求返还的物品作废。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高新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高新分公司所签的合同及财务账册(指高新分公司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办法建立的总账、明细账、余额表、序时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余额调节表、其他辅助性账簿等应定本式纸质账册及电子账册,以及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和其他管理记录分公司财务事项的书面及电子账目、表格)、财务凭证(指记录高新分公司经营业务发生、执行、完成的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以及收款、付款、转账凭证,和其他记录高新分公司经营活动、经营情况的书面及电子凭证)。经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长沙地鑫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村天麓苑小区4栋1单元902房进行现场搜查,未发现上述物品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04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蔡旭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申唇官
判决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