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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万科
联系方式:18563263872
注册时间:2016-05-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鲁南商城顺兴街6-8号门市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和港口航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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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321民初3158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砀山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仇中原、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万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砀山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中航建工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称:2018年9月,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签订脚手架材料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向其提供其承建的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砀山金马龙园’三期工程所需脚手架材,该工程为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中标总包。双方达成协议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依约定把部分所需建设材料运送进施工现场,并由现场负责人(范金峰)签字签收,仓库留存合同约定施工所需材料(附清单)。但之后多日未见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开展施工,后经了解系枣庄财源建筑公司未与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形成最终承建协议所致。现距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履行约定已长达十个多月时间,枣庄财源建筑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有违诚信,导致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中航建工集团公司赔付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各项损失合计447200元;2、终止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签订的材料施工合同,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不再为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留存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并撤回施工现场现有材料、板房和看管人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中航建工集团公司负担。 枣庄财源建筑公司辩称:1、枣庄财源建筑公司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过脚手架材料提供施工合同,当时没有约定委托范金峰签字验收进场材料,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在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应由其承担不履行合同约定产生的一切损失。2、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材料进场应按照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的通知时间进场,材料进场验收必须由何安均签字认可,并由枣庄财源建筑公司核实无误,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有效。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状中陈述的架材,既没有何安均的签字又没有经枣庄财源建筑公司核实无误签字认可,因此,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对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状中的一切责任都是由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自行造成,其一切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辩称:1、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之间没有架材租赁合同关系。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与否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所签订的合同,均与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也不知情,更没有参与,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当事人所述的砀山金马龙园32#、33#及酒店式公寓至今尚未建设,32#、33#仅进行打桩(尚未全部完成)、酒店式公寓仅开挖地槽,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并不下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综上,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请法庭驳回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对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航建工集团公司辩称:1、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中航建工集团公司对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签订的涉案《导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合同》并不知情,对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是否参与金马龙园项目施工亦不知情,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解除均无任何的过错责任。虽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曾签订《土建工程扩大劳务承包协议》,但因枣庄财源建筑公司未按约交纳保证金,依据协议备注第(1)条规定,该协议已作废,且亦无实际履行。故,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列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为被告并主张直接及间接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不应承担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任何经济损失;2、对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中航建工集团公司并非涉案《导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合同》的经办人或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即使该合同属实,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与涉案纠纷无涉。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的‘金马龙园工地材料清单’,中航建工集团公司并非该材料的经办人或当事人,从该材料清单内容和性质来看,该材料清单系材料清单列表,而非材料收条,无法以此认定所载材料均已进场且用于金马龙园项目施工。清单上虽写有范金峰的姓名和电话,但范金峰的身份信息不祥。范金峰亦非中航建工集团公司的人员,且清单仅标注了姓名和电话,未显示“收到上述材料”或类似信息,既不能证明是范金峰本人签字,也不能证明范金峰签字的目的是确认收到清单所载材料。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以此作为损失赔偿基础和依据的证明目的。涉案所提供的‘金马龙园公司损失清单’,该清单本身不能证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受有147200元的直接损失和30万元的间接损失。并且,如金马龙园项目32#、33#及酒店的脚手架工程确由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实际施工,钢管、扣件由其提供,应首先由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充分举证施工所用材料数量的情况,若其举证不能或举证存疑,应结合现场勘验确定材料用量,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主张的各项支出也应有相应的票据等材料证明该费用的实际产生。建筑过程中的脚手架搭建系临时工程,相关材料均可拆卸,如无损毁,相对方只需返还原物,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11月4日即在涉案工地现场张贴布告通知中航建工集团公司停止一切对外活动,还是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如诉状所称多日未见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开展施工,若其确实参与涉案工程,应知晓相关情况并及时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联系后续事宜。故其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对中航建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服务,脚手架、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与施工等经营活动;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房屋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相关经营活动;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航建工集团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经营活动。 2018年,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与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砀山金马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金马龙园’Ⅲ期32#、33#楼和酒店式公寓工程的土建、安装工程。后,中航建工集团公司与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部分工程承包给枣庄财源建筑公司。 2018年9月6日,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甲方)与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乙方)签订《脚手架材料提供施工合同》(导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合同),将‘金马龙园’Ⅲ期32#、33#楼和酒店式公寓工程(使用)脚手架施工分包给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约定:(架体分包施工内容)根据工程需求提供施工需要的钢管、扣件、顶丝、钢笆、工字钢、竹夹板、安全网、防尘网、大小眼网、钢管所用的油漆、安全防护所用的一切材料等可周转性材料均由乙方提供。在现场施工中,预埋连墙件所用的钢管,由甲方按市场价支付给乙方,费用由甲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甲方所用钢管、扣件等有坏的,乙方无偿进行维修,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进场日期及运输费用)按甲方通知之日乙方派人进场配合甲方施工,乙方负责安排人员装车、卸车及进退场运输费用,甲方所用钢管扣件等有坏的,乙方无偿进行维修,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架体承包施工期限及费用计算)外加承包施工期限从架体设备进场之日起至架体拆卸完毕止(按甲乙双方签署的开工和停工单为准);开工时间以每栋楼材料进入和组装之日起、停工时间以架体拆除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及时主动的开具停止日期给乙方以便双方结算)。合同超期外架按单价每平方米0.15元/日结算租金,内支撑按每平米0.15元/每日,维护每平方米0.1元/日,地库按每平方米0.2元/日(均按实际已施工面积计算);(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架体到场及外架安装拆除期间塔吊垂直运输服务,提供平整硬化过的材料堆放场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款项,如不能按期支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二/日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能按约定办理乙方有权拒绝施工,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约定内容又发包给他人,甲方应按合同价款20﹪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乙方责任)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看管乙方材料,造成丢失甲方拒绝赔偿。负责按甲方要求工期组织材料的进场。负责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提供甲方所需材料,如不执行,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上同时补充约定:材料进场及租金支付必须有何安均认可、我(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公司核实无误,方可有效。该合同下方甲方落款处有何安均的签名并加盖了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的印章、乙方落款处有仇中原的签名并加盖有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诉讼过程中,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否认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前述合同。 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合计9张‘砀山县炫焱钢管及扣件租赁站发货单’均无前述涉案合同约定(材料进场必须有何安均认可、我公司核实无误,方可有效)的由何安均签字认可。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对该组‘发货单’不予认可,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亦没有提供枣庄财源建筑公司就涉案钢管等脚手架架材的结算证明等其他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前述其主张成立。 另查明,砀山金马龙园32#、33#及酒店式公寓尚处于停工状态,33#楼已打桩完毕并开挖了地槽、32#仅进行了部分打桩(尚未全部完成)、酒店式公寓仅开挖地槽。 上述案件事实,有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4元,由安徽炫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善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晴晴
判决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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