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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1914万元
法定代表人:满慎刚
联系方式:0531-67710080
注册时间:1996-07-16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
简介:
(以下限子公司经营)黄金地质探矿、开采;黄金矿山电力供应;汽车出租。(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黄金珠宝饰品提纯、加工、生产、销售;黄金选冶及技术服务;贵金属、有色金属制品提纯、加工、生产、销售;黄金矿山专用设备及物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设备维修;批准范围的进出口业务及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及会计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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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亮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91民初741号         判决日期:2020-05-12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亮与被告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建设公司)、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烟台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新亮、被告黄金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被告黄金建设公司、被告黄金烟台设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周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新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金集团、黄金建设公司、黄金烟台设计公司共同赔偿王新亮直接经济损失1504.11万元及利息(按6%年计算,从2000年9月20日起至支付赔偿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黄金集团、黄金建设公司、黄金烟台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997年10月27日,黄金建设公司与山西省灵丘县国有矿产资源经营公司、山西省地质矿产局217地质队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太那水金矿的协议》,协议约定:黄金建设公司承担全部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限为十年。黄金建设公司因资金紧缺,遂动员公司职工和下属第二井巷公司投资,共收取入股款292万元,其中:公司职工入股150万元(占股本总额51.37%),第二井巷公司在同灵金矿先期投入的风险探矿费用转入股142万元(占股本总额48.63%),并约定:黄金建设公司为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和享有投资分红等权益。在职工入股款中,含王新亮56万元(占股本总额19.178%)。至2000年12月29日,同灵金矿累计实现净利润等3750万元,其中包括:600万元的黄金产品利润、折800万元净利润的库存半成品铁矿粉、650万元的被免除债务收益、1300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收益、400万元债务转让收益等,经济效益比较好。2000年4月28日,黄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黄金集团以党委会议的决定,强行要求建设公司停止履行与同灵金矿矿长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此,黄金集团工作组与黄金建设公司的托管单位黄金烟台设计公司,恶意串通,借工程公司托管建设公司及其公章之机,在未取得黄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亮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黄金建设公司名义,与第二井巷公司和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中止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书》、《资产交割合同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三份协议(合同)内容显示:一是黄金建设公司与同灵金矿之间的协议,于2000年9月20日被违约解除;二是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于2000年12月29日被违约转让他人;三是同灵金矿的3814万元财产,被违约全部分给第二井巷公司,抵顶了其应获得的分红和违约补偿金,占其出资额的2685.91%;四是王新亮等职工股东,于2000年9月20日被违约剥夺投资受益权,入股分红被侵占、违约补偿被克扣,其中王新亮共被侵占、克扣了1504.11万元(56万元×2685.91%)。黄金集团和黄金建设公司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投资约定、《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给王新亮造成经济损失1504.11万元及利息。 黄金集团辩称,王新亮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从工商登记来看,王新亮从没有入股同灵金矿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一直是八十万,从来没有增加过。所以王新亮的入股说法不成立。王新亮称其损失1504.11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其所称同灵金矿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3750万,没有任何依据。即使有利润也不具备分红条件。根据当时的税法,应先交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扣除10%的法定公积金,还有5-10%的法定公益金,再弥补之前的损失,然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再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后,才可分红。王新亮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新亮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和对黄金集团的诉讼请求与(2017)鲁0191民初2585号及二审(2018)鲁01民终5207号是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黄金建设公司辩称,一、王新亮所诉其曾向陕西省灵丘县同灵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入股56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黄金建设公司已于2017年8月24日破产立案,王新亮起诉曾向黄金建设公司入股56万元,黄金建设公司经查账,未发现该56万元款项的记载,且王新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次王新亮诉状所称“同灵金矿的3814万元财产,被违约全部分给第二井巷有限公司抵顶了其应获得的分红和违约补偿金”该计算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王新亮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依据系诉状中显示的3814万元除以142万元乘以56万元所得,且不说计算是否合法,就依据56万元作基数就是错误的。二、王新亮根据陕西省灵丘县同灵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最初为80万元,有三名股东,股东中根本没有王新亮。注册资本也变更过,故王新亮根本不是股东。其所诉款项也不可能是入股款。三、王新亮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黄金烟台设计公司辩称,一、对黄金烟台设计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黄金烟台设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王新亮从未是黄金烟台设计公司的企业职工,也从未向黄金烟台设计公司交付任何款项,王新亮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王新亮在本案主张的所谓入股,发生于1999年1月,主张的所谓损害,发生在2000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金建设公司由山东黄金电力公司出资50万元、黄金烟台设计公司出资15万元、黄金集团出资1945万元于1993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1999年7月至2001年8月,王新亮任董事长。 另查明,1998年,黄金建设公司开发山西同灵金矿,1999年黄金建设公司收取公司职工入股款。但是,上述款项没有在工商登记上予以体现,在黄金建设公司有关文件中记载为职工借款投资性质。 另查明,2017年5月,黄金建设公司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案号(2017)鲁06破4号,王新亮申报了债权。 另查明,2017年9月8日,王新亮向本院起诉诉讼,主张,1.依法判令黄金建设公司、黄金集团连带返还王新亮股本1万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共计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金集团、黄金建设公司承担。开庭前,王新亮申请撤回对黄金建设公司的起诉,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判令黄金集团返还王新亮股本55万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2424万。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鲁0191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新亮的起诉。后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2018)鲁01民终520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鲁01民终5207号裁定书中载明:从王新亮申报债权的行为看,其是认可其与黄金建设公司之间是借款投资性质的,如果其坚持是入股,其投入款项成为出资款,则不能主张返还。黄金集团以及黄金烟台设计公司等作为黄金建设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向,不存在违法干预黄金建设公司经营的情形。王新亮主张黄金集团返还股权及承担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且主张的对象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新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47元,由原告王新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曲劲松 人民陪审员田炳亮 人民陪审员赵金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晓明
判决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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