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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国誉
联系方式:0580-8611616
注册时间:2003-05-16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社区徐家岙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装卸搬运;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日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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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902执异26号         判决日期:2020-05-12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力合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鑫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舟混凝土公司)、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舟集团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首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舟建材公司)、舟山市万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舟仓储公司)、丁水薇、王泯竣、严芬芳、虞成华、张海芬、朱方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稠州银行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稠州银行称,异议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有能力以自身财产履行(2016)浙09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异议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保全行为,有违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机构平稳运行的国家要求,已对异议人的经营秩序及良好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异议人已于2019年6月6日向贵院提交《执行复议申请书》,明确异议人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异议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应在主债务人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及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只有在上述当事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下,异议人才对剩余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现尚未确定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应先行对异议人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异议人的存款。目前已有部分担保人偿还债务,法院不应再按(2016)浙0902民初3301号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解除冻结稠州银行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分行的存款580万元的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亘鑫公司、豪舟混凝土公司、豪舟集团公司、骅首公司、豪舟建材公司、万宝公司、海港公司、豪舟仓储公司、王泯竣、丁水薇、严芬芳、虞成华、张海芬、朱方波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6年9月20日,海洋力合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亘鑫公司、豪舟混凝土公司、豪舟集团公司、骅首公司、豪舟建材公司、万宝公司、海港公司、豪舟仓储公司、丁水薇、王泯竣、严芬芳、虞成华、张海芬、朱方波及稠州银行[(2016)浙0902民初3301号]。该案判决亘鑫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归还海洋力合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并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以150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豪舟混凝土公司、豪舟集团公司、骅首公司、豪舟建材公司、万宝公司、海港公司、豪舟物资公司、丁水薇、王泯竣、严芬芳、虞成华、张海芬、朱方波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稠州银行对亘鑫公司应向海洋力合公司归还的本息之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异议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2017)浙09民终157号]维持原判。2017年7月24日,海洋力合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芬芳、王泯竣向海洋力合公司自动履行28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执行到位。2018年6月,本院裁定受理涉亘鑫公司、豪舟混凝土公司、豪舟集团公司、骅首公司、豪舟建材公司、豪舟仓储公司等企业破产重整系列案件。2019年6月4日,本院批准该案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海洋力合公司依据(2016)浙09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豪舟系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数额为560万元,确认数额为4312055.75元。根据重整计划,最终申请人海洋力合公司可受偿金额426163.06元,实际已受偿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申请人海洋力合公司认为豪舟系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已经裁定了申请人可受偿的金额,要求恢复对各被执行人以及异议人强制执行,并经其计算将已受偿的300万元先抵扣本金,认为截止2019年10月31日尚余200万元本金及363.33万元的利息未偿还。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冻结了异议人稠州银行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分行账号58×××15内的银行存款58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当事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平央审判员董艳审判员张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邵旭芬
判决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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