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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钊
联系方式:028-85585003
注册时间:2001-02-06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置地广场2栋第7层07号
简介:
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规划;土地评价;土地等级评定;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资产损失评估、经济权益评估;企业管理咨询;林业规划服务;园林及林业技术咨询;市场调研;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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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崇喜;冉永红;裴利;裴学云;裴巧云;刘坤华;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詹良正;白静;何雅明;王志华;胡德全;邓艳;黄健;何海燕;韩斌;李俊华;周代伟;张倩露;陈仁涛;姜国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8执复2号         判决日期:2020-05-11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雅安市万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魏崇喜等19人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在执行德阳市德乐物质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赵小梅、陈仁涛、何海燕等申请执行雅安市万丰房地产公司贷款合同案件中,于2015年9月22日委托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评估公司),对雅安市万丰房地产公司出让取得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中止评估。2019年9月恢复评估。次月8日,大友评估公司作出土地估价报告,评定土地面积3451.45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1874元/平方米,总地价6470000元。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10月14日向异议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异议人对评估结论不服,提交了书面声明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将声明书送达了大友评估公司,大友评估公司作出书面回复。10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将大友评估公司书面回复内容告知了异议人,异议人表示不服,并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召开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评估报告交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行业协会专家评审。2019年12月13日,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作出川土估协函(2019)6号文件,认定大友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格式规范,技术路线正确,方法选用适宜,参数取值较为合理,估价过程中对土地权利状况未予以充分考虑(主要指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可能导致地价确定偏高。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中,异议人对评估报告评估的土地价值提出异议,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将评估报告交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认定评估报告格式规范,技术路线正确,方法选用适宜,参数取值较为合理,估价过程中对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未予以充分考虑,可能导致地价确定偏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大友评估公司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技术评审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否定性意见,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雅安市万丰房地产公司、魏崇喜、裴利、裴学云、裴巧云、刘坤华、詹良正、白静、何雅明、王志华、胡德全、邓艳、黄健、何海燕、韩斌、李俊华、周代伟、张倩露、陈仁涛、姜国友的异议申请。 万丰公司及魏崇喜等19人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法院委托评估时间到出具报告时间长达四年,从时间而言,有违常理,故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院程序违法。2.大友评估公司在评估时,将2454.78平方米评定为公园绿地,违背2002年7月11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与万丰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的性质,评估报告存在事实错误问题,评估地价偏低。3.四川省土地估价协会未实际进行现场查看,仅是依据大友评估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四川省土地估价协会所出具的评审存在事实不符、违背法律规定问题。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2年7月8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作出雅府函[2002]69号《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的批复》载明:“你单位关于对青江路2号地段1、2、3、4、5、6号地块进行旧城改造的用地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青江路2号地段1、2、3、4、5、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单位进行开发,修建‘青江商业综合楼’,土地面积3451.4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年限50年。”2019年10月24日大友评估公司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回复函载明:根据贵院提供的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雅住建函【2016】139号雅安市雅安市地段规划指标的复函记载,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其中公园绿地2454.7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995.69平方米,而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451.45平方米;但本次评估根据合法性原则,采用委托评估方提供的雅市国用(2002)字第18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2-00083)》及雅市编号(2002)1896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记载规划条件作为本次估价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雅安市万丰房地产公司、魏崇喜、裴利、裴学云、裴巧云、刘坤华、詹良正、白静、何雅明、王志华、胡德全、邓艳、黄健、何海燕、韩斌、李俊华、周代伟、张倩露、陈仁涛、姜国友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执异3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耿 审判员陈振华 审判员刘锡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苟川伟
判决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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