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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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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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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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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十里丰农场、余小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803执158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11         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十里丰农场与被执行人余小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余小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小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将坐落于十里丰农场四分场原七大队283.2亩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给申请人,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十里丰农场土地使用费人民币304046.68元,并支付后续租赁费按11412.96元/月据实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申请执行费4460.7元。但被执行人余小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余小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余小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渭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渭有车牌号为浙H×××××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交付283.2亩土地的执行内容,因法律文书存在瑕疵,尚在协调处置中。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十里丰农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1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忠东 审判员李惠民 审判员王鹏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涵雪
判决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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