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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6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
联系方式:0755-83997997
注册时间:1985-05-29
公司地址:*网站与App的导出次数分开计算。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开办商场、宾馆服务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管理、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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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上进与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民终840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仇上进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城公司)、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余产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仇上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甚至错误。本人从未明示或默示同意中航城公司擅自减少实际承租面积。一审法院从本人知晓防火门等的存在推导出本人同意减少实际承租面积而租金不减这一结论非常牵强且不符合常理。防火门、卷帘轨道的存在直接导致合法使用面积减小,但并不意味本人能清楚知晓减少的使用面积。因防火门、卷帘轨道都处于通行处,本人难有实际使用面积减损很多的直观感觉。本人直至门店重新装修设计时,才发现可合法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可实际使用面积有近20%差距。合同所附商铺平面图所示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并不存在防火门、卷帘轨道等消防设施,不能将防火门、卷帘轨道所占用的面积视为使用面积。中航城商场为通过消防验收,在本人装修准备开业期间强制加装消防设施,所导致的使用面积减小是中航城单方导致。案涉租金是根据使用面积确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准确计算。另一审法院遗漏审理本人关于退还商铺内物品的诉求。本人并未违约,中航城没有理由扣留本人的物品。一审法院遗漏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使用面积的数据,审理严重超过法定审限。 中航城公司、积余产业公司二审书面辩称,2015年仇上进签署的消防工程协议证实,消防图纸由仇上进提供,其对于消防门、卷帘通道及相应面积清楚。本公司未强制仇上进加装消防设施。本公司未扣留仇上进物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仇上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航城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租金125400元;2、判令中航城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4000元;3、判令中航城公司退还装修押金4800元;4、判令中航城公司赔偿因其擅自断掉所造成的物料损失27400元;5、判令中航城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43066元;6、判令中航城公司返还其扣留的商铺内物品(详见《欧贝司昆山九方店工具设备清单》);7、判令中航善达公司就前述诉请1-6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两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航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仇上进支付款项共计50207.35元,其中月固定租金26649.28元(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商业服务费9253.07元(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水费75元(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电费7682元及违约金6548元(以50207.35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2、判令反诉原审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9日,仇上进(乙方、承租方)与中航城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昆山九方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第一部分,通用条款。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商铺地址及位置详见本合同第23.1条。租赁商铺类型为商业。1.2租赁商铺面积:见本合同第23.2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台同前已经测量过租赁商铺的面积。租赁商铺交付时双方就租赁商铺面积进行测量,测量方式及标准见附件三《商户手册》,如测量结果与本合同第23.2条租赁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双方不再调整租赁面积,如误差超过±3%的,双方就超出部分的处理另行协商。1.3甲乙双方同意,租赁商铺以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标准计算租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3.1租赁商铺的租赁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3.4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九方”(即租赁商铺所在购物中心,下同)整体延迟开业的,则租赁终止日相应顺延。4.1甲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第23.10条约定的交付日交付租赁商铺(因甲方原因而延迟交付,则乙方的装修期相应顺延)。4.2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九方”办理租赁商铺的交接手续,不论乙方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租赁商铺的交付日期,装修期从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开始计算。4.3租赁商铺交付基本设施。4.3.1电力部分: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力(电力标准见附件二),电费由乙方承担。4.3.2租赁商铺交付标准及基本设施详见附件二及附件三。4.4租赁商铺开业日:乙方应在本合同第23.12条约定的开业日期前完成装修并开业营业(非乙方原因导致延误的,开业日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开业,按合同约定之日开始计收租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5.1租金。5.1.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23.5条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租金。如果采用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的,提成租金=该月营业额x扣点。租金不包括商业服务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电话费等)。5.1.2租金起算日:为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或对外营业之日两者中发生较早之日。如租金起算日不是该月首日,则乙方应在租金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按当月实际总天数占当月实际总天数比例向甲方支付该月的租金。5.1.4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3.5条约定的保底租金的标准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当月的保底租金。5.1.5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进行审核并计算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如有)。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后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付清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如有)。5.1.6租赁期内乙方须于每日将前一日的销售总表报至甲方财务,并于每个月的第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的销售报表(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前述所须数据应由乙方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章…5.2商业服务费、宣传推广费及开业促销费。5.2.1乙方应于租赁期内按照本合同第23.6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支付商业服务费,商业服务费由甲方或管理公司自主使用。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调整商业服务费,乙方亦同意支付不时调整后的商业服务费,惟此等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物价法规的规定。商业服务费包括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下列服务的费用:公共区域中央空调费、商户经营区域内的空调费(如安装流量计计量的费用另行确定,商户自行安装空调的费用由商户承担)、公共区域的照明、园艺、一般保安服务、清洁、灭虫、公共费用、公共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保险。5.2.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或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之时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第一个月的商业服务费;其后各月支付的商业服务费应由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付清…5.4其他费用。5.4.1租赁期和装修期内租赁商铺的水费、电费(含电损费用)、煤气费、天然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非按流量计空调费(见本合同第23.8条)和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上述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九方”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乙方若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或开通、使用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供应空调及开通、使用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及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另行支付。5.4.2乙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电费的一定比例(见本合同第23.16条)补偿甲方电损费,并于乙方支付电费的同时缴纳给甲方。5.4.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3.14条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改造费、消防放水费。5.5乙方应将经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款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租赁商铺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缴纳。5.6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的15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等额票据。5.7若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额,除乙方已作特别声明外,偿付顺序为:商业服务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租金、滞纳金、其它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6.1租赁保证金6.1.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第23.9条约定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或该房屋交付乙方之时或之前(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预付该商铺第一个月的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6.1.2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中有关规定而须承担的违约金。(4)乙方对于甲方的所有欠款。6.1.3甲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时抵扣顺序为:商业服务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租金、滞纳金、其它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如租赁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5日内补交该差额。若乙方对甲方的扣减、抵销存在异议,应当先行补足,然后再循相应法律程序解决。乙方无权用租赁保证金抵扣应付租金及其它费用…14.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各项费用(包括未补足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过15日的,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乙方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停止水、电的供应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和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14.2若乙方申报的当月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有差额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差额不高于二十倍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补交因此而欠缴、漏交之租金及利息(该利息按每日0.1%计算),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聘用会计师进行查核之费用)。14.3若因乙方拒不向顾客开具发票或向顾客开具非法印制的发票而遭受到第三方索赔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4.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租赁不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标准向甲方支付装修期内的租金。1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付清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商业服务费、水电费、滞纳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返还租赁店铺之手续,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须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最后一个月租金及商业服务标准的三个月租金和三个月商业服务费之和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实际租赁期间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商业服务费)]*3个月。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付清上述欠款,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按逾期金额每日计付0.1%的滞纳金:…(4)乙方于一年内累计拖欠支付租金、商业服务费、水电费、滞纳金或其它费用达到3次或逾期支付租金、商业服务费或其他任何一项应付款项(包括应补足的租赁保证金)超过30日的。15.7.1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之通知方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立即白动终止;但甲方终止合同时,甲方也可选择(但不是必须)通过专人递送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回的通知,在此情形下,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于租赁商铺的工作人员或经甲方粘贴于租赁商铺时起立即自动终止。甲方终止合同方式若以登报方式通知乙方的,报纸公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和处置房屋内所有物件。16.1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向甲方交还租赁商铺。乙方应将其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在届满日前或解除、终止日前搬离租赁商铺,并将其添置的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以及增建和改建物品拆除,以使租赁商铺饮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电乙方承担。16.2乙方逾期不交还房屋(包括人员继续占住或以物品占用)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16.3条约定执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最高年度日租金与商业服务费之和的二倍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每日的房屋占用费,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高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水费、电费、额外空调费(如适用)、宣传推广费及使用租赁店铺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6.3乙方未依本合同第16.1条约定交还租赁商铺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开启并更换租赁商铺的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租赁商铺并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搬出后有权就可移动的物品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该等物品被搬出后,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领取该物品;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领取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品。甲方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若有)由乙方承担,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付款通知后7日内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昆山九方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载明:“商铺号为B-002-1,使用面积118.97平方米,建筑面积198.28平方米,品牌及用途为欧贝司烘焙(休闲餐饮),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保底租金19035.2元,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保底租金199820156.96元,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保底租金20986.31元,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保底租金22035.62元,商业服务费6939.8元/月。空调使用费0.8元/千瓦时,加时空调费1.6元/千瓦时。租赁保证金40000元,房屋交付日2015年8月28日前,装修期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装修押金4800元,装修管理费3569元,垃圾清运费1785元,出入证押金50元/个,出入证工本费5元/个,电费1.15元/度,税费5元/立方米。《昆山九方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后付租赁商铺平面图,平面图载明面积118.97平方米。 2015年7月21日,仇上进向中航城公司交纳租赁保证金40000元。2015年9月1日,仇上进向中航城公司交纳装修押金4800元。庭审中,仇上进与中航城公司确认租金缴纳至2018年4月30日。 2015年8月31日,仇上进与苏州思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苏州思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仇上进租赁的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合同总价190000元。 2015年9月1日,仇上进(甲方)与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乙方)及中航城公司(丙方)签订《昆山九方城商业此装修消防工程协议》,该合同约定三方职责如下:1、甲方根据原图纸并结合现场完成商铺的整个装修设计图纸;2、甲方提供相应现场所用材料的检测样品;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提供所用材料的加测报告及相关验收所需资料;4、甲、乙双方应在九月底完成现场施工作业,确保具备验收条件;5、乙方负责审核各租户的装修设计图消防专业规范性,将甲方所提供图纸完成套图及整合工作,并递交图纸至消防主管单位设计审查、备案及建审通过,如在图纸建审过程中,消防支队对图纸提出调整要求,甲方则无条件的按照支队所提要求进行整改… 2018年5月25日,中航城公司向仇上进发出《欠费停电通知函》,载明根据阁下与我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阁下所承担的昆山市九方购物中心欧贝司烘焙需在每月5日前缴清当月租金、商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且2018年5月15日我司已通知阁下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缴清相关费用,截止2018年5月25日贵司仍未缴清相关费用。现通知贵司于5月25日16时缴清一切费用,否则我司会采取停电等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司保留采取法律追究及其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2018年5月30日,中航城公司向仇上进发出通知函,载明:“2018年5月25日,贵方欧贝司烘焙在未通知我司,且未经我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营业至今,依据双方签订主体合同第15.4(6)条款约定,我司有权单方终止并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2、请按合同约定缴清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商业服务费、水电费(不包含2018年5月份水电费)、二次消防费用、其他费用等),截至2018年5月30日共计29123.76元;3、因贵方单方面擅自终止营业,我司现要求贵方于2018年6月1日之前缴清上述所欠费用,并立即交换租赁商铺且清走所有物品,如贵方未于2018年6月1日前缴清上述费用,则视为贵方放弃该物品所有权,我司有权将贵方现有商铺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除,租赁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以退还;4、贵方应于本合同终止的30日内办妥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伤注销或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最高年度日租金与商业服务费之和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每日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另行出租房屋。5、…。”。 2018年5月31日,仇上进委托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向中航城置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合同签订后,仇上进开始商铺开业准备,然而因贵司商场消防问题,贵司单方面道商铺内加装了多道消防门(安全出口),并将商铺内部区域华为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导致仇上进承担的实际使用面积大大减小,经测量实际使用面积仅为90平方木左右,较之约定的118.97平方木的使用面积少了近35%。就此仇上进多次与贵司沟通,要求贵司根据实际的使用面积相应地调整租金。鉴于贵司一直超出实际使用面积收取租金等相应费用,仇上进要求贵司就超额收取的部分用于抵扣租赁费用,而贵司无视合理要求,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擅自停止商铺的水电供应,导致商铺无法经营。此后,又于2018年5月30日以仇上进商铺停止经营超过2天为由,单方面终止了租赁合同。…鉴于前述,仇上进声明如下,1、请贵司于收到本函起三日内,立即向仇上进退还超额收取的租金部分,计130416元,租赁保证金40000元,合计170416元;2、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因贵司违约给仇上进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经营损失15600元,物料损失27400元,共计43000元;…。” 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日就涉案商铺现场勘察,就仇上进提出消防设施占用面积进行测量。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房屋面积认可合同约定的面积。 另查明,中航城公司提供“欧贝司九方店”室内设计图纸,该图纸上载有“防火门”、“卷帘轨道”,位置与现场位置一致。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收据、通知函、律师函、企业信用信息、二次装修消防工程协议、施工设计图纸、调查笔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仇上进与中航城公司签订的《昆山九方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租赁合同载明租赁商铺使用面积为118.97平方米,对于该面积大小双方在交付房屋时无异议。涉案商铺在开业前委托北京中山消防保安基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二次装修消防工程施工,根据二次装修消防工程协议约定由本案仇上进提供装修设计图纸,该图纸上载有“防火门”、“卷帘轨道”,位置与现场位置一致,故仇上进对涉案商铺相应位置设有防火门及卷帘轨道系知情且同意的。涉案商铺出租系整体出租,仇上进据此主张扣减防火门及卷帘轨道等消防设施对应面积的租金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底租金应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的保底租金,仇上进确认租金支付至2018年4月30日。中航城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书面通知仇上进逾期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已经催交后,仇上进无正当理由仍拒不交纳。中航城公司依照租赁合同第14.1条约定停止供电,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仇上进自行承担。现因仇上进停止营业超过两天,中航城公司据此于2018年5月30日向仇上进发出通知,要求双方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因仇上进违约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仇上进要求原审被告赔偿其物料损失、装修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航城公司主张的租金,一审法院认为,中航城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仇上进发出的通知函载明如仇上进未在2018年6月1日之前缴清相应费用,其有权将仇上进商铺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除,即2018年6月1日起中航城公司有权处置涉案商铺,因此2018年6月1日之后产生的租金等损失系中航城公司未及时采用措施产生的扩大损失,不应由仇上进承担。故一审法院确认仇上进应支付中航城公司保底租金、商业服务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为19986.96元,商业服务费6939.8元。中航城公司要求仇上进支付水费75元、电费7682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5.4条,因仇上进擅自停止营业超过2日,仇上进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仇上进未在实际租赁期间最后一个月及之后三个月内付清欠款的,需按逾期金额每日支付0.1%的滞纳金。现总欠款为26926.76元(19986.96元+6939.8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日,仇上进主张6548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仇上进支付给中航城公司的保证金4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装修押金4800元,扣除装修管理费3569元、垃圾清运费1785元并未剩余,故仇上进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仇上进与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的《昆山九方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二、仇上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986.96元、商业服务费6939.8元及违约金6548元。三、驳回仇上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保全费2224元,合计8634元,由仇上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8元,由仇上进负担352元,由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仇上进提交以下新证据:1.九方购物中心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证明装修保证金与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是相互独立的费用。2.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收据,证明本人已经缴纳过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从装修押金中扣除这些费用属于重复收费。3.收铺通知书,证明2015年本人接收商铺时是毛坯,被上诉人未进行消防改造,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故本人无异议。4.装修图纸发送记录,证明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不会影响到后续使用。故为了正常开业,本人在第2版设计图中增加了专用于消防报审的图纸。5.二次装修消防改造报价清单及汇款记录,证明防火卷帘、消防门及消防通道等施工项目并非本人出资改造。6、7、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人承认面积有差异,只是觉得是业内潜规则,应默然接受。被上诉人承认面积差异并同意退回多收的租金,以实际测量为准。实际测量后,被上诉人让本人起草和解协议,并要求本人前往被上诉人办公地点协商。证明被上诉人认同商铺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有较大差异。中航城公司、积余产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5、6真实性认可。根据合同约定,装修押金于装修工程经本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但仇上进装修部分电线未固定,设备无漏保、防水罩,多次检查未整改未能通过公司验收,不予退还押金。收铺通知书不能证实消防改造为被上诉人所为。仇上进使用商铺至拖欠租金的三年内均未提出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本公司未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仇上进为开业增加了消防设施。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本公司员工并未认可仇上进方人员提出的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仇上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稚群 审判员郑雄 审判员黄学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毛莉莉
判决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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