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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
联系方式:0711-3224473
注册时间:2011-03-17
公司地址: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河湖整冶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沥清路面施工(不含危学化学品);建筑劳务分包;房屋拆除;市政设施维护;保洁服务;城市渣土(废弃物)运输;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门窗安装及销售;环卫设施设备建设、维修、销售;建材、消防器材、安防器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租赁;沥青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的销售;林木种植;林业、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农业机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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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夏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704民初3733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吴都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夏沟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夏沟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都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被告夏沟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都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028.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为50259.64元,后期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违约付款金额435028.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经鄂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原鄂州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通建筑公司、后变更为原告)被评定为夏沟生态长廊建设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16年2月17日双方签订《鄂州市××城区长港镇夏沟生态长廊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价款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3月14日工程开工,同年5月24日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经验收并交被告使用至今。同年6月16日鄂城区审计局通知被告对原告施工的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同年11月10日该局作出鄂城审投报[2016]68号审计报告,审定工程造价计773428.69元(含增项工程)。按合同第二部分第9条约定,被告应在该日支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即734757.26元,其余5%即38671.43元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但被告仅于2017年1月12日支付10万元,2017年1月24日分两次支付238400.00元,合计338400.00元,其余435028.69元至今未付。按合同第二部分第13条的约定,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则按延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案涉工程于工程审计完成之前的2016年5月24日即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故审计完成之日,即为被告应支付95%的工程款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该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0259.64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夏沟村委会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属实,政府招标后新增的工程量也纳入了审计,因人员调整才没付款,要求就违约金部分进行协商。 原告吴都建设工程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企业变更信息、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拟证明1、2016年7月15日鄂州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各1份、现场签证单4份、工程计量报验单18份、夏沟生态长廊工程竣工移交书及移交清单各1份、鄂城区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报告各1份、发票3张。拟证明1、原告依法定程序获得案涉工程的中标供应商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移交给被告使用至今,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被告应付工程款773428.69元,但仅付338400.00元,应承担支付其余工程款以及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为50259.64元。 被告夏沟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夏沟村委会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核实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2月16日,建通建筑公司在鄂州市××城区长港镇夏沟生态长廊建设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被评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总金额为319790.00元。2016年2月17日,夏沟村委会(发包人)与建通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鄂州市××城区长港镇夏沟生态长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为水泥硬化路面、排水沟、观光大棚;工期为45日;合同价款为319790.00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余下的5%;发包人在承包人最终递交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包括发包人送交审计部门审计时间),给予确认,如双方有异议,以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三方确认的结算值为最终结算值,双方确认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在具备工程款(进度款)拨付条件下,如因发包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拨付,每延期一天,则按延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3月14日工程开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内容进行了变更,新增加了挖树兜、观光大棚肩高升高、新建下田坡道及排水口等内容。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于2016年5月24日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16年11月10日鄂州市鄂城区审计局就案涉工程出具鄂城审投报[2016]68号审计报告,审定造价为773428.69元。2017年1月12日夏沟村委会支付10000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238400.00元,合计3384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付,故成讼。 另查明,鄂州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于2016年7月15日变更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夏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028.69元及违约金50183.15元,合计485211.84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后期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435028.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79元,减半收取计4289.50元,由被告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夏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杨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闵瑞
判决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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