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谢政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502民初160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谢政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原告为被告方垫付的环保砖款及仲裁执行费300244.59元,并承担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原告垫付款项之日止相应期间按年得率6%支付逾期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一、原、被告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证据来看,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是追偿权。二、建设工程纠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案中原告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建设工程关系,而是内部承包合同。三、原、被告双方均不属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告方应当撤诉或移送至北塔区法院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堂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洁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