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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冯剑平
联系方式:0319-2024040
注册时间:2000-11-27
公司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11号
简介:
在邢台市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 (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在邢台市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 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Ⅹ.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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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1民初669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诉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01民初6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辖终1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妍妍、徐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省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邢台联通)诉称:自2015年2月起,被告先后与河北省联通下辖地市的石家庄联通、唐山联通、秦皇岛联通、邯郸联通、邢台联通签订了《IDC主机托管协议》,每个月的资费数额在下个月份由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上述《IDC主机托管协议》陆续到期的时候,经被告与上述各原告协商一致,未再就原《IDC主机托管协议》单独进行续签,而由被告与上述各原告的上级公司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IDC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就上述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协议其他内容统一在该框架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履行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现上述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拖欠原告资费款项合计为6618.6525万元。原告采取各种方式催要,均未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压力及严重影响。故,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原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费4095.11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23.5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在原告处的523台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答辩称,关于欠款金额,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因被告人员流程现在无法核实,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关于违约金,原告起诉的费用是4097万,要求的违约金是2523万,明显过高,恳请法院酌轻调减。 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IDC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证明被告与河北联通就IDC业务签订框架协议; 证据二、石家庄联通对账确认邮件,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合计欠石家庄联通本金2150.14万元; 交补足证据、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2-2016-001112)IDC主机托管补充协议书(编号CU12-1302-2016-002752)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2-2017-004580)IDC主机托管补充协议书(编号CU12-1302-2017-004580-1)IDC主机托管补充协议书(编号CU12-1302-2017-004580-2),证明石家庄联通与被告的协议于2017年2月28日到期,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欠费本金2150.14万元,违约金278.56万元,共计2428.70万元; 证据三、邯郸联通对账确认邮件,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合计欠邯郸联通本金550.98万元; 补足证据、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5-2014-000883)、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5-2015-000095)、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5-2015-001360)、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5-2016-000032)、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编号CU12-1305-2017-001069)、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的变更协议(编号CU12-1305-2017-001069-1),向乐视公司快递的对账函件及对账邮件。该组证据证明邯郸联通与被告的协议于2016年9月31日到期,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欠费本金550.98万元,违约金713.01万元,共计1263.99万元。 证据四、秦皇岛联通对账确认邮件,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合计欠秦皇岛联通本金270.65万元; 补足证据、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4-2016-001408)、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4-2018-001066),该补足证据证明秦皇岛联通与被告的协议于2017年11月24日到期,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欠费本金270.65万元,违约金6.31万元,共计276.96万元; 证据五、邢台联通对账确认邮件,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合计欠邢台联通本金258.06万元; 补足证据、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6-2014-000518)、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6-2015-000101)、IDC主机托管的续签协议(编号CU12-1306-2015-000518)、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6-2015-00719),该组证据证明邢台市联通与被告的协议于2016年10月到期,截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欠费本金258.06万元,违约金467.25万元,共计725.31万元; 证据六、唐山联通对账确认邮件,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合计欠唐山联通本金865.28万元; 补足证据、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3-2016-000212)、IDC主机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编号CU12-1303-2016-000212-1)、IDC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3-2017-002821)、IDC主机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编号CU12-1303-2017-002821-1),该组证据证明唐山联通与被告的协议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截至2018年6月31日,合计欠费本金865.2810万元,违约金1058.38万元,共计1923.66万元; 证据七、原告与被告对账邮件及被告支付业务凭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依据对账邮件确认的资费并付费; 证据八、向乐视快递的《行使留置权通知函》及乐视未签收退回的全部材料,证明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行使留置权;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未进行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河北省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IDC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河北省联通协调本省IDC资源,配合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完成CDN布局。该协议3.2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3.3约定:如乙方(河北省联通)下辖地市原有协议已到期,则顺延至6月1日起执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乙方下辖地市原有协议未到期,且该地市有新增资源变化并计费,则计费当月起执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乙方下辖地市原有协议未到期,且该地市无新增资源变化,则原有协议到期后执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乙方下辖地市需遵照本协议有效期及相关约定与甲方签订具体协议。石家庄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CU12-1302-2016-001112《主机托管协议》、CU12-1302-2016-002752《主机托管补充协议书》、CU12-1302-2017-004580《主机托管协议》、CU12-1302-2017-004580-1/2《主机托管补充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2-2016-001112/CU12-1302-2017-004580)4.3约定:付费方式为月付,甲乙双方核定计费数量,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在每月收到乙方的付费账单和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5日内缴纳上月费用。《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2-2016-001112)4.6及《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2-2017-004580)4.7约定: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石家庄联通分别向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如下月份的电子邮件及附件(附件内容包含后同日期、付款期间、实际应付款以及流量图标):2016年7月应付136.5729万元、8月应付136.8792万元、9月应付134.1667万元、10月应付165.9292万元、11月应付168.0979万元、12月应付170.9581万元,2017年1月应付202.7667万元、2月应付205.5229万元、4月应付210.1750万元、5月应付196.2188万元、10月应付98.0000万元、11月应付96.7675万元、12月应付87.0555万元,2018年2月应付58.3333万元、3月应付32.4520万元、4月应付31.7590万元、5月应付18.4868万。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均在所回复的邮件中回复:确认。 邯郸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编号分别为CU12-1305-2015-001360、CU12-1305-2016-000032的《主机托管协议》、编号为CU12-1305-2017-001069的《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及编号CU12-1305-2017-001069-1的《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的变更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主机托管协议》(编号:CU12-1305-2015-001360/CU12-1305-2016-000032)4.3均约定:甲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月结,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每月25日前向乙方缴纳上月租用费。4.7约定: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若逾期,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按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2018年9月13日,显示为XiaoqiongLi(李小琼)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给JunhuiZhang(联通河北省邯郸市分公司)。邮件附件为《对账说明》,邮件主文为:俊辉好:如沟通,我方财务需贵方协助提供一下欠费数据以便核对,请贵方协助邮件回复(请将以下内容补充后黏贴至邮件正文中回复),同时请协助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见附件,与以下内容一致)。2018年9月17日,显示为JunhuiZhang(联通河北省邯郸市分公司)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给XiaoqiongLi(李小琼),邮件附件为《乐视对账说明》。邮件主文为:你好,小琼。账目核对表我已经填写完成。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a.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4963860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5509825元。上述邮件内容另有邯郸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每月电子对账邮件相一致,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所回复的邮件中均明确写明“确认”。 秦皇岛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分别签订《IDC主机托管协议书》(有效期:2016年11月25日到2017年11月24日)和《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有效期: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IDC主机托管协议书》4.3约定:甲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的缴费日向乙方缴纳月租费和其他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计算。乙方需在当月25日前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4.6: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IDC基础业务服务合同书》3.3: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付,甲方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付款,乙方需在次月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并快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若甲方未在次月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则视为乙方自愿将次月费用自动延期至以后期间支付。3.7甲方应按期支付合同服务费用,逾期不交费用,除补缴服务费外,还应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8年9月20日,显示为发件人为新乐视云联李小琼资源拓展中心北京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融大厦的电子邮件,主文为:李明好:如沟通,我方财务需贵方协助提供一下欠费数据以便核对,请贵方协助邮件回复以下内容,同时请协助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见附件,与以下内容一致),感谢~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a.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b.截至2018年8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对应欠款期间如下……c.我公司在以下期间提供的服务金额…… 秦皇岛联通针对该邮件制作加盖有“中国联合体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系统集成中心”公章的表格一份。内容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a.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1695471.41元b.截至2018年8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2732493.41元。对应欠款期间如下(单位万元):2016年12月3.270972,2017年1月15.7,2017年2月21.524161,2017年3月23.788744,2017年4月24.199577,2017年5月24.320410,2017年6月7.068744,2017年10月17.3,2017年11月14.883333,2017年12月17.4912,2018年1月16.7985,2018年2月14.8665,2018年3月14.1000,2018年4月14.1000,2018年5月14.7615,2018年6月14.4402,2018年7月14.6355。c.我公司在以下期间提供的服务金额:2017年及以前1695471.41元,2018年1-8月1037022元,合计:2732493.41元。 邢台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CU12-1306-2015-000101《IDC主机托管协议》CU12-1306-2015-000101-1《IDC主机托管的续签协议》CU12-1306-2015-00719《IDC主机托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10月31日。CU12-1306-2015-000101《IDC主机托管协议》4.3约定:甲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付款方式:月结,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每月25日前向乙方缴纳上月租用费。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4.7: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CU12-1306-2015-00719《IDC主机托管协议》4.4甲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付款方式:月结,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每月25日前向乙方缴纳上月租用费。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4.8: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邢台联通分别向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如下月份的电子邮件及附件(附件内容包含后同日期、付款期间、实际应付款以及流量图标):2016年6月应付459850元、7月应付461408元、8月应付575167元、9月应付562134元、10月应付521900元的电子邮件。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均在所回复的邮件中回复:确认。 唐山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CU12-1303-2016-000212、CU12-1303-2017-002821的《IDC主机托管协议》及编号分别为CU12-1303-2016-000212-1、CU12-1303-2017-002821-1的《IDC主机托管的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两份《IDC主机托管协议》4.3约定:甲方(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的缴费日向乙方(唐山联通)缴纳月租费和其他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计费,付费方式为月付,甲方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付款,乙方需在次月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4.7: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唐山联通分别向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如下月份的电子邮件:2016年7月应付65.1277万元、9月应付62.5027万元、10月应付67.7672万元、11月应付68.1901万元,2017年1月应付85.6605万元、2月应付84.7564万元、3月应付86.8709万元,4月应付86.6084万元、5月应付82.9189万元、11月应付36.4780万元、12月应付31.6710万元,2018年3月应付28.7500万元、4月应付29.2675万元、5月应付28.7500万元、6月应付19.9617万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均在所回复的邮件中回复:确认。2018年9月13日,显示为发件人为Xiaoqiong(李小琼)的历史账目核对电子邮件,主文为:建伟好:如沟通,我方财务需要贵方协助提供以下欠费数据以便核对,请贵方协助邮件回复(请将以下内容补充完整后粘贴至邮件正文中回复),同时请协助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见附件,与以下内容一致),感谢~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a.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b.截至2018年8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对应欠款期间如下:c.我公司在以下期间提供的服务金额:。 唐山联通针对该邮件填写了书面的内容。具体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a.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元b.截至2018年8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余额:8652810元。c对应欠款期间如下(单位元):2016年7月651277,2016年9月625027,2016年10月677672,2016年11月681901,2017年1月856605,2017年2月847564,2017年3月868709,2017年4月866084,2017年5月829189,2017年11月364780,2017年12月316710,2018年3月287500,2018年4月292675,2018年5月287500,2018年6月199617,c.我公司在以下期间提供的服务金额:2015至2017年18016371元,2018年1-8月1642292元,合计:19658663元。 另查明,石家庄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7年10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7年9月数据107.35G,实际应付款125.2417。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通过河北银行向石家庄联通支付125.2417万元。石家庄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2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8年1月数据50.831G,实际应付款59.3028万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通过河北银行向石家庄联通支付59.3028万元。 邢台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4年11月数据19.1G,实际应付款270583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邢台联通支付270583元,并注明:11月托管费。邢台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5年1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4年12月数据19.57G,实际应付款277242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5年7月2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邢台联通支付277242元,并注明:12月托管费。唐山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7年11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7年10月数据,应付金额415725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唐山联通支付415725元。唐山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2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8年1月数据,应付金额287500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唐山联通支付287500元。唐山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4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8年3月数据,应付金额287500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唐山联通支付287500元。邯郸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2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8年1月数据,应付金额219948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唐山联通支付219948元,注明是托管费。邯郸联通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7年9月的对账电子邮件,确认2017年8月数据,应付金额360123元。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1月3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唐山联通支付360123元。2019年9月9日,河北省联通公司向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快递《行使留置权通知函》。内容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IDC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及与各分公司签订的《IDC主机托管协议》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截至今日,贵公司仍未依照协议约定结清相应资费,并已产生巨额违约金。虽经我公司采取各种方式催要,均未果,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压力及严重影响。基于此,我各分公司均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等相关公司正式致函贵公司,通知如下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决定自本通知函发出之日起对贵公司托管在我公司机柜内的机器设备(详见后附清单)行使留置权;二、请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函后2个月内向我公司付清基于上述协议拖欠的资费、违约金等全部相关费用;三、如贵公司逾期仍未付款,我公司将有权依法对留置物予以折价或变卖。折价或变卖后,将优先用于清偿我公司的全部债务。如不足清偿的,将继续向贵公司追偿。并附有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在石家庄邯郸联通77台、秦皇岛联通105台、唐山联通92台、邢台联通61台,合计523台设备的清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邢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支付资费4095.1125万元; 二、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方式向各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2016年7月136.5729万元、8月136.8792万元、9月134.1667万元、10月165.9292万元、11月168.0979万元、12月170.9581万元,2017年1月202.7667万元、2月205.5229万元、4月210.1750万元、5月196.2188万元、10月98.0000万元、11月96.7675万元、12月87.0555万元,2018年2月58.3333万元、3月32.4520万元、4月31.7590万元、5月18.4868万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二)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2016年7月应付45.6666万元,2016年8月应付46.6158万元,2016年10月应付45.3974万元,2016年11月应付42.3657万元,2016年12月应付43.9099万元,2017年1月应付53.1324万元,2017年2月应付53.5007万元,2017年3月应付25.0093万元,2017年4月应付39.9102万元,2017年5月应付48.4149万元,2017年11月应付27.2553万元,2017年12月应付25.2078万元,2018年2月应付21.3333万元,2018年3月应付10.8333万元,2018年4月应付11.5578万元,2018年5月应付10.8721万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三)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2016年12月32709.72元,2017年1月157000元,2017年2月215241.61元,2017年3月237887.44元,2017年4月241995.77元,2017年5月243204.10元,2017年6月70687.44元,2017年10月173000元,2017年11月148833.33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四)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2017年12月174912元,2018年1月167985元,2018年2月148665元,2018年3月141000元,2018年4月141000元,2018年5月147615元,2018年6月144402元,2018年7月146355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五)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2016年6月459850元、7月461408元、8月575167元、9月562134元、10月521900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六)对未予支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2016年7月651277元,2016年9月625027元,2016年10月677672元,2016年11月681901元,2017年1月856605元,2017年2月847564元,2017年3月868709元,2017年4月866084元,2017年5月829189元,2017年11月364780元,2017年12月316710元,2018年3月287500元,2018年4月292675元,2018年5月287500元,2018年6月199617元,自次月最后一日开始,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邢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对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托管的523台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28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曹建民 审判员张国顺 审判员史亚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政
判决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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