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龙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111民初10233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风娣、张宁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7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原属原告公司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3000元,共计7000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办理离职,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发现被告尚未归还所欠款7000元,原告通过多种途径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不予配合。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小龙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龙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原告安排被告在营销员岗位从事销售等相关工作。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中国。被告赵小龙先后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共计7000元,该两笔借款用途均为差旅费。2017年7月21日被告赵小龙签署“离职确认表”,该表载明:备用金借款7000元,其他借款620元,合计7620元借款。后原告通过发送邮件等方式通知被告赵小龙归还借款未果。
2017年12月8日原告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12月14日以“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宁化劳人仲不[20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离职确认表、请款单、南京银行借记通知、邮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赵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咏梅
人民陪审员徐学翠
人民陪审员陈惠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红莲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