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02财保94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陈辉郭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5612.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零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牟玲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