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天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1执9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杭仲裁字第47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68831.7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825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除执行申请费后计人民币5122327.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9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杨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一凯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