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德霞、陈淑岭等与张守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7民初524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德霞、陈淑岭与被告张守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淑岭及原告尹德霞、陈淑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被告张守波,被告人民财保莒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尹德霞、陈淑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1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陈淑岭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着原告尹德霞,自南向北正常行驶至临港区人民医院南路段时,被违法行驶的被告张守波驾驶的鲁Q×××××重型自卸车撞到,致二原告受伤。故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尹德霞受伤后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在临沂临港康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因此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48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误工费16252.50元(150天×108.35元/天)、护理费6501元(60天×108.35元/天)、残疾赔偿金7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医鉴定费1610元、交通费510元。陈淑岭受伤后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在临沂临港康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因此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医疗费94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误工费1841.95元(17天×108.35元/天)、护理费1841.95元(17天×108.35元/天)、车损1023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510元。
人民财保莒南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我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陈淑岭的车损过高;交通费应按住院天数每天10元计算。原告尹德霞的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无需加强营养,营养费不支持;交通费请法庭酌定。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张守波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鲁Q×××××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我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白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他同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第3713934201900004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9年6月27日17时30分许,张守波驾驶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临港区人民医院南路段时,与陈淑岭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尹德霞)发生碰撞,造成陈淑岭、尹德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守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淑岭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尹德霞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2019年10月9日,临沂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诚证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五、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尹德霞之损伤构成10级伤残;2、被鉴定人尹德霞之损伤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尹德霞支付法医鉴定费1610元。
2019年9月23日,山东天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第[2019]TBJN092316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损失价格总金额为1023元。陈淑岭支付评估费100元。
另查明,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保莒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张守波系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白物流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德霞的损失: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0943.35元、护理费6501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70元,共计102712.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淑岭的损失: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841.95元、护理费1841.95元、车损1023元、交通费170元,共计9876.90元。
三、原告尹德霞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医疗费546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7777.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德霞5444.44元。
四、原告陈淑岭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医疗费44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共计:4914.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淑岭3440.40元。
五、原告尹德霞的法医鉴定费1610元、病案查询费为13元,共计1623元;由被告张守波赔偿原告尹德霞1136.10元。
六、原告陈淑岭的病案查询费为3元、评估费100元,共计103元;由被告张守波赔偿原告陈淑岭72.10元。
七、驳回原告尹德霞、陈淑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尹德霞、陈淑岭负担87元,被告张守波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葛义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立新
书记员许娜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