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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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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纪美、宋维美等与郭修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7民初1061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与被告郭修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海财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兴田,被告郭修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凯,被告华海财保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9时许,郭修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鲁Q×××××号微型轿车,沿岭泉镇吕刘渰子村北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驶入路口后左转弯的四原告亲属吕某驾驶的鲁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修伟、吕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Q×××××号微型轿车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华海财保临沂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郭修伟系无证驾驶,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完后享有我公司追偿的权利,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郭修伟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应承担次要以下的责任,吕某并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死亡,我对吕某死亡原因有异议,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已垫付医疗费41000元,同意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合理合法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认定郭修伟、吕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鲁Q×××××号微型轿车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3、事故发生后,吕某在莒南县中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1015.87元;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147108.82元;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2193元;另花费门诊医疗费2365.38元;医疗费共计152683.07元。4、吕某因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7日死亡;2020年3月12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吕某符合交通事故严重颅脑外甥合并呼吸系统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5、韩纪美为受害人吕某之母,宋维美为吕某之妻,吕军成、吕涵诺为吕某之子女,均为适格的诉讼主体。6、吕某之父已故,其母韩纪美生于1941年5月18日,吕某死亡时78周岁,共生育四子女;吕某之子女均已成年。7、吕某生前居住于莒南县,已列入城镇规划区,属城镇居民;8、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4798元,城镇居民的误工费为108.35元/天,6个月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562.5元。9、事故发生后,郭修伟已垫付医疗费41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原告韩纪美、宋维美、吕军成、吕涵诺保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等共计911765.82元,由被告郭修伟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455882.91元(已付41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郭修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姜彦竹 书记员徐翠梅
判决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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