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23民初3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峰林石业)诉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孙武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福缘来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益通公司)、魏星斗、魏荣元、第三人刘自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峰林石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三、四、五支付工程款2754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5499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孙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峰林石业与魏星斗、魏荣元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了《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峰林石业承接魏星斗、魏荣元中标的广饶县孙子文化园工程,该工程由孙武公司发包,魏星斗、魏荣元挂靠福缘来公司、益通公司的资质中标。《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合同价款130元/平方米、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峰林石业如期完工,后经孙武公司验收,峰林石业共完成50423平方米,但魏星斗、魏荣元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仅支付工程款380万元。在此期间,峰林石业多次与魏星斗协商支付剩余2754990元工程款至今未果。为维护峰林石业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魏星斗、魏荣元向本院提出本院对本案受理有异议,认为其两人与峰林石业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请当地仲裁机关解决。因此,本案应由东营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广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法院驳回峰林石业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灵璧县峰林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秀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梦雨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