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琼0271行再1号
判决日期:2020-05-08
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征收补偿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琼027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2日,三亚市检察院以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以三检民(行)监[2018]46020000030号行政抗诉书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过审查后,作出(2018)琼02行抗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进行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2016)琼0271行初207号一案中对被告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判决结果
1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书;
2准许原告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口卓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柴华
审判员史海
审判员蔡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军
判决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