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季顺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26执227号
判决日期:2020-05-08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与季顺真(2020)浙0726执227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726民初2075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季顺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2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季顺真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季顺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季顺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季顺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季顺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本院(2020)浙0726执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国栋
代理审判员戴雁晓
代理审判员何俊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黄增炎
判决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