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与睢宁县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3民终5557号
判决日期:2020-05-08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宿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石化公司(以下简称睢宁石化)以及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赵振亚
审判员仲召虎
审判员吴雪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为芳
判决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