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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元美
联系方式:0551-64322071
注册时间:1994-11-17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简介:
资产经营,对塑胶建材、塑胶门窗及配件、塑料薄膜、塑胶管材及板材项目投资,新墙体、注塑制品、各类家用电器配套件、PVC高阻燃塑胶粒子、吸塑制品、金属制品、广告材料,商务贸易,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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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等与薛业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02民初10585号         判决日期:2020-05-0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诉被告薛业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诚公司、国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王晓莉、被告薛业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君诚公司、原告国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薛业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业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17.33元;3、判决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2年因国企改制,其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国风公司)被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收购,现系君诚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于2012年12日1日与原告君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2月开始,原告君诚公司将被告薛业华派至原告国风公司处工作,工资由原告国风代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一直由原告君诚公司缴纳。自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即原告国风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君诚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休完了全部年休假。原告国风公司与薛业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君诚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且被告的年休假已经安排休完,无需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薛业华辩称,1我方与君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一直在国风公司工作,接受国风公司安排工作,工资也是国风公司发放,虽然与君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方与君诚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我方与国风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国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国风公司在未与我方协商的情况下调岗,企图达到不支付赔偿金的目的,国风公司提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解除违法;国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综上国风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想要裁员又不想支付赔偿金,通过调岗等行为希望我方自行离职,国风公司的行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证明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原告无证据证明我方已经享受年休假,所以原告应该支付我方年休假工资。我方请求维持劳动仲裁结果,并且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薛业华入职国风公司的前身公司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君诚公司系国风公司的子公司。2012年12月1日,薛业华与君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算,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工资为计时工资,工资标准为1010元/月。薛业华的社会保险由君诚公司缴纳,工资由国风公司发放。2018年9月29日,国风公司因经济下行等原因,下发文件通知暂停业休整三个月,停业整顿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停业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12月31日,国风公司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2月17日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2019年3月13日,国风公司将薛业华的工作岗位由市场部调往食堂。薛业华在国风公司考勤至2019年3月28日上午。2019年4月1日,国风公司向薛业华发出回岗通知,要求薛业华于2019年4月2日前回岗。2019年4月13日,君诚公司向合肥市劳动局开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表明薛业华因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君诚公司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认为薛业华2019年3月25日至今未回岗已连续达15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故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8年10月、11月薛业华均处于待岗状态,2018年12月17日恢复正常上班。薛业华在市场部工作至2019年3月27日。2019年3月28日后,薛业华无法使用打卡考勤系统。国风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3月25日将薛业华2018年全年工资发放完毕。薛业华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24.41元。 后薛业华以君诚公司、国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薛业华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0元(4000元×7个月×2);二、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薛业华经济补偿金28000元(4000元×7个月);三、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拖欠的2019年2月和3月工资8000元(4000元×2个月);4、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薛业华自2012年至今未休年休假工资29057元(4000÷21.75×79×200%);5、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全额工资差额2480元。2019年7月24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6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薛业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317.3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1.07元、工资8000元,以上合计50098.4元;四、驳回薛业华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国风公司、君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薛业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605号仲裁裁决书、《关于解除薛业华通知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短信记录、年休假管理制度、春节放假通知、银行交易流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人事调配通知、停业通知、关于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通知、考勤表、工资表、打卡记录、《员工劳动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劳动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照片、劳动纪律考核通报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薛业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81.0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317.33元、工资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晓君
判决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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