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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晌
联系方式:0574-87116103
注册时间:2002-10-31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08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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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柳茂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05民初423号         判决日期:2020-05-07         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薇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柳茂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见勇均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柳茂月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柳茂月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1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对柳茂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被告柳茂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4月1日,被告柳茂月又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3日,二笔借款被告柳茂月均称用于被告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经营,原告分别于当日依被告柳茂月指示向被告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交付借款。2020年3月17日,被告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前述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至今二被告均未还款,故为讼。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二份、担保书一份。 被告柳茂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借款和担保均是事实,但二被告暂时未收回工程款,需要晚几个月才有还款能力。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对其相应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柳茂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1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对柳茂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柳茂月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柳茂月、宁波市鄞州天宇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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