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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作宝
联系方式:010-51167200
注册时间:2009-07-1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528房间
简介:
技术推广服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建筑材料、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及储运)、机械设备;生产混凝土外加剂、特种工程材料(仅限异地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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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799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中砼冠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砼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8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理由为:原审裁定认定我公司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不当,剥夺了我公司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应予纠正。(一)关于当事人“相同”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原告是我公司,被告是路桥公司、第三人是中砼公司,大兴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原告中建材公司、被告中砼公司,明显两案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我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后,已经取代了中砼公司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请求权,中砼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定条件之一“当事人相同”中所指的“当事人”范畴。(二)关于本诉是否对大兴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否定问题。从大兴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及判决主文部分来看,该判决支持与驳回我公司诉请的事实基础是在判决之日前路桥公司对中砼公司清结货款的状态,即结清多少支持多少,这也是大兴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以该判决为前提,如果路桥公司向中砼公司支付了剩余欠款,我公司可以不受该判决的限制,继续向中砼公司主张权利,不构成对该判决既判力的否定。如果路桥公司不向中砼公司付款,中砼公司也不积极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能直接向路桥公司主张权利,只能依法提出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这本是非常正当合理合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竟然被法院驳回,我公司无法理解和认同。中建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路桥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中建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一)(2016)京0101民初116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中建材公司构成重复起诉,该裁定为生效裁定,并没有新证据予以推翻,故应当驳回中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二)中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所列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应驳回。(三)中建材公司主张的中砼公司回函的观点,并非“新的事实”。一、二审也认可这不属于新的事实,并认定中建材公司第二次代位权诉讼仍构成重复起诉。(四)中建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张的300万余元诉请已经被(2015)大民(商)初字第630号判决实体驳回,故其第二次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缺乏基础债权依据,都是意图否定(2015)大民(商)初字第630号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春玲 审判员田燕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周润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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