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俊花、荣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民申4894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岳俊花因与被申请人荣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建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岳俊花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适用《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2014)176号)错误。岳俊花在其丈夫死亡时已年满50周岁,是农民且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不具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应依法认定为高波的直系供养亲属,应获得困难生活补助。2.荣成建安公司原审提交的内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作为原审裁判依据,其应支付高波2017年度奖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荣成建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高波为非因工死亡,岳俊花在高波身故时未满55周岁,且岳俊花有承包地,不属于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不具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形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供养范围。2.奖金分配方案系荣成建安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违法法律规定,对单位职工具有约束力。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岳俊花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岳俊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兴军
审判员耿志亭
审判员范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志昊
判决日期
2020-05-06